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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缓解环境群体事件高峰?

2008-04-12

南风窗 2008年3期
关键词:维权案件村民

阳 敏

相关数据表明,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2005年因环境污染上访的案件约68.972万起,是1995年的11倍,而2006年和2007年大约也是70万件左右。

新年伊始,环保风暴又刮起来。不过,“2008号”风暴横扫的是130家跨国企业。不管被盯上的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环保依旧处于风口浪尖却是个事实。随着环境危机日渐暴露,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必然呈爆发性增长——相关数据表明,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2005年因环境污染上访的案件约68.972万起,是1995年的11倍,而2006年和2007年大约也是70万件左右。

这种趋势自然会催生相关的变化和动向。2008年1月1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介绍其环境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称“法律中心”)在“环境维权”领域取得的进展,意图在于倡导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理念。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等数名政府官员出席会议,高调表示支持。

陆新元是个颇有激情的官员,他对那些在艰难的环境维权道路上兢兢业业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赞许有加,认为他们必将被载入史册,同时他也坦率地表明:“若不能唤醒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中共十七大‘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将缺乏保障。”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则透露,2007年山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查处破坏环境和资源的渎职犯罪专项活动,而今年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对破坏环境和资源的渎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预计年底将工作成果向公众公布。

“维权”在中国的语境中,常常被视为敏感词汇。而今它被如此郑重其事地推出,并得到中央部委官员大力支持,当然预示着某种变化。要知道,环保领域在中国常是敢开风气先的。

1月18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牵头组织发起“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该基金的原定名为“中国环保维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这似乎也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此前,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告诉记者,2008年其法律中心经司法部同意,在国家财政支持下,计划筹建环境公益律师事务所……

要化解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关键在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什么样的环境理念,政府如何对待民众的环境诉求,如何处置民众自救维权行为。从根本上讲,地方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当务之急。

“调解”化解群体事件

不过,环境维权诉讼之路真正能够畅行吗?

正如吕克勤所说,大多数环境污染案件都因“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和处理难”而进不了法院的大门。2007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6000余人次。收到各类投诉和上访500多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处理88起污染案件,工作可谓卓有成效。遗憾的是,其中通过法律援助,诉讼和调解成功的案件仅3起。

上述3起案件中,经调解成功达成赔付协议的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范里镇血铅超标案很值得一谈,它如同当前多数环境侵权案件一样,受害者众多,也最容易由环境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近几年,铅污染已成为中央高度关注的话题——2006年8月,素有“陇上江南”之称的甘肃徽县水阳乡,近300名儿童经检验查明血铅超标,此事一度震惊全国;不久,福建尤西县西滨镇七里村和湖南省茶陵县洣江乡立新村先后被媒体披露因冶炼厂污染导致村民集体铅中毒;紧接着,2006年12月,上述三门峡市卢氏县血铅超标案经媒体曝光,全镇经检验确定有高铅血症334人,轻度铅中毒59人,中度铅中毒44人。

正如国家环保总局某官员所说,铅中毒的情况在中国远比媒体披露的严重,“一般不敢做广泛的宣传和报道”。那么,上述经媒体曝光的铅中毒事件又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呢?半年之后,《中国环境报》接到举报,三门峡市400多名受害村民无一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形下,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派出工作人员并联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鳯常前去实地调研和调解。

据卢氏县官员称,事件发生后,河南省省委书记作了批示,县里组成了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两个专案组,分别由两名副县长担任组长。同时,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名政府环保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和1名企业法人代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卢氏县环保局局长等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被免职。随后,案件也进入商议赔偿阶段,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有关领导主持了5次调解会议,但协议最终未能达成。

赔偿协议为何如此难于达成呢?法律中心派往河南调解此案的张杰告诉记者,困难来自涉案双方:从受害村民—方来说,他们由于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缺乏了解,要求以手指末梢取血检验的结果为准,且每个受害人请求高达1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而对于原卢氏县星火冶炼厂法人代表刘献而言,他当然不愿答应村民的天价索赔,也害怕一旦赔款就等同于承认犯罪,因为当时此事已被刑事立案……双方僵持不下,互不退让,而作为第三方的政府又不能让老百姓信任,无法居间调解。

于是,村民不断集体上访,他们认为政府害怕群众上访,兴许能够逼迫政府代替企业进行赔偿。而起诉呢?老百姓觉得,一来没钱,二来法院大门不朝他们这边开,索性不去想了。

在此情形下,法律中心张杰等人7次到村里给村民讲法律、讲道理、举案例,也反复开导企业主,最终达成了一次性给村民共计20万元的赔付,按照专家建议进行营养干预治疗——这样一来,也就成功地化解了一桩有可能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

环境诉讼障碍难除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解决环保纠纷,要么调解,要么民事诉讼。可是,诉讼这条路轻易走得通吗?据统计,我国每年环保纠纷案件已高达10多万件,但真正告到法院的不足1%,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

原因是什么呢?首先,环保纠纷通常不易立案。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然而,共同诉讼案件通常涉及面广、影响大,基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我们知道,多数情况下,环境问题的受害者为群体,而非个人,因此立案十分困难。当然,受害者也可选择分散立案,但如此一来,诉讼的力量也变得更加微弱,相反,制造问题的企业却往往有政府在背后支持。

不难理解,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的3起案件中,通过诉讼成功解决的河南省郑州市朱书利诉龙辉钙粉厂环境污染案和北京市万科星园裘幼萍家装导致空气质量超标案,为何均为个人起诉,而非共同诉讼。

其次,环境案件的诉讼费过高,老百姓难以承担。比如,上述龙辉钙粉厂污染案,原告赔偿请求仅2万多元,但鉴定费高达1万多元,如果没有法律中心为其垫付鉴定费,根本无法上诉。再比如,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介入的河北省承德市白庙子村诉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污染案中,检测地下水含氟化物情况,需要100多万的鉴定费。许多村民连看病的钱都没有,有可能负担得起这么高的鉴定费吗?胜诉还好,一旦败诉,村民该何去何从?在农村依旧贫困的中国,鉴定费像一条高高的门槛,拦住了人们诉讼的去路。

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同立法专家、学者论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方面支持。此外,去年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统一司法管辖权的方式,试图破解跨地域污染及行政人员不作为这两大难题。的确,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甚而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都将为环境诉讼之路排除许多障碍。不过,在中国司法环境总体不健康的今天,它不过是尝试迈出的第一步。

显然,在目前的状况下,环境诉讼并非解决环境纠纷的有效途径,而已经呈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峰,也并不能由此得到缓解——不过,据了解,许多地方官员相反希望老百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很好理解,如此一来,政府部门正好从中解套了。

正如中国社科院农村问题研究所社会问题主任于建嵘所说,要化解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关键在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什么样的环境理念,政府如何对待民众的环境诉求,如何处置民众自救维权行为。从根本上讲,地方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当务之急。

不过,作为通常的环境受害者,普通百姓在大大小小的企业以及与其有着千丝万缕关联的政府部门面前,毫无疑问是弱势群体。那么,如同工人需要工会帮助,妇女需要妇联帮助,受环境危害所苦的老百姓自然也需要外来的援助——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的发展壮大乃至积极参与,可视为一个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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