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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事件折射政府三大问题

2007-12-29姬养洲

人力资源 2007年12期

  据国内多家新闻媒体刊载:在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前夜”,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企业解约职工的浪潮:有的企业一次性解除数百人的劳动合同,有的甚至因为《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而关闭企业或重起“炉灶”。而深圳华为公司解约职工的方式更为巧妙,也更为人性。一是实行集体辞职制度,即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所有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职工,都要在2008年元旦前办理辞职手续;二是实行“主动辞职”制度,即凡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要向公司提交“自动辞职”申请。而“主动辞职”的目的,是为了到2008年初“竞争上岗”;三是实行辞职补偿制度,即凡“主动辞职”的职工,都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且补偿金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高出许多;四是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即通过全员“自动辞职”,为明年的“竞争上岗”铺平道路,大家同在一个“起跑线”上,做到优中选优,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或惰性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且不论华为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也不论华为的做法是否是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挑战,规避风险。单从华为等企业“解约”、“辞职”事件的本身,已经折射出政府在政策法规、公共服务及市场配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三大问题。
  
  一、政策法规体系亟待配套
  
  目前,我国出台了许多劳动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包括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这项条款给人们的理解是:只要此类职工没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就不能解雇他们,职工从此就端起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
  这样的规定,这样的理解,企业肯定会认为不公平。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会像过去一样容易背上越来越重的人员负担,它必须把“闲人”养起来,这又会使永久性职工“情性”加大,企业当然不愿意。所以,有些专家把华为的“辞职事件”称之为无奈之举,是有道理的。而华为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产生的,老法规和新法规对此都没有什么约束力。可见,我们的法律还是有“空”可“钻”的。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过去,企业的“三项制度”改革,曾被归纳为“砸三铁”,即打破铁交椅、铁工资、铁饭碗。虽然后来不再提“砸三铁”,但对职工的管理已由固定变契约、由身份变岗位、由自管变外包。这些年来,无论是企业改革,还是事业改革,从劳动人事制度上讲,就是打破“铁饭碗”,不仅是工作,就连职务都不再是“终身”的。所以,把本来的改革成果“契约合同”制,又改回“永久合同”制,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职工、 “铁饭碗”有什么本质区别?与这些年的改革方向是否一致?另外,《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公司法》及企业用人自主权是否一致,都值得商榷。因此,企业劳动人事法规体系需要尽快配套。
  
  二、公共服务与市场配套体系亟待健全
  
  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就业与再就业难,劳动者千方百计试图寻找一个比较稳定、风险较小的工作单位或岗位,就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市场配置体系不规范、不健全,它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初次就业、再就业以及多次就业者的要求。在美、英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方与资方签订自由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资方可以自由地解雇劳方,而劳方也可以自由离职。但前提是,这些国家都有比较成熟、健全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市场配置体系。在那里,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不存在任何制度性障碍,同时,健全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市场配套体系,可以使一个具有一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比较容易获得再次就业的机会。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的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资源比较分散,且部门之间各自为战,政策措施缺乏统一规范。同时,还存在供求信息量不足、渠道不畅、覆盖面不宽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劳动者失业后不能很快或轻松地重新就业。另外,人力资源就业与再就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多,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市场配置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得不充分,也使劳动者在被企业解约或辞退后,不能满足其及时重新就业的需求。不仅如此,还使企业在自由调整或优化职工队伍、进行人员新陈代谢更替、应对市场变化方面遇到人为阻力。
  因此,整合资源、统一规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市场配置体系,使之能够成为人力资源就业与再就业需求的“蓄水池”和“集散地”,这应是各级政府新时期的重要职责任务。
  
  三、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职工提供失业后所需的生存保障,是各级政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在美、英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职工失业后,政府不仅能及时为其提供失业金,保证其正常生活,而且还全力为其提供再就业的各种知识、技能培训,直到其重新就业。这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体系,使那些因种种缘故而被解雇的职工,能够被及时纳入到覆盖全社会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之中,并能够使他们维持基本体面的生活,且能够通过相应的公益性开发培训,使其比较快地再就业。因此,任何劳动者都不存在被企业解雇之后的后顾之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虽然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绝不能把本来属于政府的责任,转嫁给企业承担。比如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建设和成熟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与市场配置体系建设,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上述两个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单方面要求企业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企业。
  因此,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职工被企业解雇之后的一切后顾之忧,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应该尽快强化。只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市场配置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与职工在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各自发展方面才会获得“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