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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推动法治

2007-12-29余双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9期

  法治之路漫长而曲折,特别是对一个拥有几千年独特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法治之路更加艰辛。实现法治目标的艰难有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但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缺乏诉讼的胆识和勇气,简单一句话:怕打官司。中国有句谚语:一字入公门,九牛拔不转,其反映的是诉讼的难度,打官司的离奇和曲折。《笑林广记》记载:官吏听讼断狱“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打,真不成为官司。”时至今日,观民意、察民心,这种想法仍旧占据我们普通百姓的心中,仍旧让我们不想打官司、不愿打官司、不敢打官司。
  其实,打官司,即学理上说的诉讼,它的作用远远超过打官司以及官司胜败本身。诉讼,进而引起法院对一个事实的认定,对一个行为的法律判断,其意义是巨大而深远的。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也许我们会继续的对一些习以为常的但未必合理的现存制度更加的习以为常;如果没有齐玉玲状告教育部,我们对招生问题的反思也许引发不了那么多人的关注;如果没有郝劲松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等单位告上法庭,我们对生活中自己所拥有权利的认知也许没有那么深刻;等等。诚然,姑且不论这些案件中原告是否胜诉,案件的结局又如何,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它引发了人们对一些现存制度的关注和思考。特别的,因为这些诉讼,有些已经存在却不甚合理的制度受到了质疑和挑战,这种质疑和挑战又让我们对一个个耳熟能详的词汇如“强制保险”、“乙肝歧视”、“就业平等”等有了更加深邃的思考;相关部门也自动的或者说更加审慎的处理相应的问题,甚至会修改一些不合理的——如果没有人提起诉讼这些不合理将永远存在——规定。由此可以得知,诉讼的效果已经超出官司(个案)胜负的评价,诉讼本身就是一种效果、一种进步,它唤起人们对某个关系全体公民利益问题的关注,进而维护和促进个人合理权益的发展,推动了法治的进程,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为迈进和谐之路增加了无穷的动力。
  当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经不得浪费,诉讼是否经济是整体司法工作优异与否的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笔者主张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并非强调烂诉,并非鼓励什么事都通过诉讼来解决。相反,笔者主张善待司法资源、严格审慎运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这要求我们要把资源的利用最大化。边际成本最小化而边际效益的最大化是我们衡量诉讼是否具有价值的重要参考,稀缺的资源也有其最大的利用价值。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都会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运用的后果以及规则本身实施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映加以分析。如果一个诉讼能够推动解决很多社会问题,那么它产生的效应是规则本身隐含费用的最小化付出,而且体现了实际成果的最大化。因此,诉讼后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解决问题的力度其实很大程度上发挥了诉讼本身的作用,诉讼通过寻求司法救济来维护公共权益,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将引起更多的人来维护自身权益,让弱势群体的维权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合理的诉讼、正当的诉讼其实在发挥着推动国家向法治之路前进助动力的作用,它同时让我们将是否公平、公正交付于司法来审查,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法治,要求人们充分尊重法律、尊重法律所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在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个人利益在对应其他团体利益显得那么弱小的时候,法律应该给予充分的保障。卢梭曾有言:“恰恰因为事实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当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而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没有诉讼,法律的作用可能受到限制,便无法实现维持现实平等的目标。所以,当一些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在我们周围徘徊的时候,诉讼犹如正义使者,它的功能不仅在于解决纠纷,而且在于通过解决纠纷以及诉讼本身的过程展示了现代法治文明,树立了行为的模式,禁止了邪恶的事件,成就了善良的风俗。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这么说,即使是诉讼实体结果上出现了无可奈何的结局,诉讼本身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却是巨大的,将逐渐焕发它的光彩。正如培根所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和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过程。”在共和国法治路上,在今天我们追求法治理想的社会里,诉讼将是孕育法治之果的良品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