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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和谐检察 服务和谐社会

2007-12-29吴红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9期

  常智余,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三级高级检察官。1980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湖南省供销学校办公室副主任、马列教研室主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公诉处处长、2001年2月起先后任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检察长,现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在采访中当问到常智余检察长“和谐”的问题时,他称古语说得好:“家和万事兴”。
  
  记者:常检察长,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接受我们的采访。请您谈谈和谐检察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有哪些积极意义?
  常智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能否适应这些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本身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近年来,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打造和谐检察,积极对接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执法理念,倡导和谐执法,建设和谐机关,在为和谐长沙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同时,也提升了自身建设水平,实现了“和谐共赢”的良好局面。
  记者: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
  常智余:我认为,检察机关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首先得有正确的执法理念。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主要是因为执法理念上发生了偏差。因此,在当前全民共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法理念。一是树立权责一致的理念。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牢记检察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用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将亲民、爱民、为民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充分体现执法的人文关怀。三是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坚持严厉打击的同时,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通过正确地执行法律、正确地调节利益,正确地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自由裁量与社会公论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记者: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长沙检察机关主要抓了那些工作?
  常智余:为切实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我们突出抓好了三项工作:一是抓好主题教育,在深化认识中把握和谐。结合近年来连续开展的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组织两级院干警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理论,引导他们真学、真信、真懂、真用。广泛开展“社会要和谐,检察怎么办”思想大讨论,拓开了大家的视野,促进了思想大解放。全市两级院党组和广大干警深刻体会到,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不折不扣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发展,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服务和谐长沙的具体行动中,检察机关才能大有作为、有地位。二是深入基层调研,在摸清下情中强化和谐。配合长沙市委市政府开展“万民干部下基层,服务群众促发展”活动,选派干警深入基层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两级院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盼求,同时对照构建和谐长沙的要求,逐一排查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服务和谐长沙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调查研究,全市两级院党组和广大检察干警进一步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将一切执法活动融入到构建和谐长沙的大局中去谋划、权衡,更加注重改进执法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并制定出台了《为推进和谐长沙建设服务的十项规定》,增强了检察工作服务构建和谐长沙的导向性。三是完善考核办法,在评先评优中导引和谐。对县区院的考核取消了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指标,如取消控制不诉率、不捕率指标等,不唯办案数量论英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既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又要看办案的效果,既要看案件是否得到了依法处理,更要看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有效化解,引导各部门的干警在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和谐长沙上下真功夫、下硬功夫、下细功夫。
  记者:有了正确的执法理念,还需要相应的执法模式和监督机制与之相配合,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在这方面长沙市检察机关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常智余: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创造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和谐气顺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反腐倡廉、促进公正方面有所作为,同时也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执法方式改革,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适应这些要求,我们积极倡导“和谐执法”,在两级检察院确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模式和监督机制,较好地实现了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惩治矫正与预防教育、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执法质量与执法效果之间的和谐。
  首先,我们紧紧围绕和谐抓办案,全面履行职责促和谐。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着力将检察职能与构建和谐长沙有机对接起来,各项法律监督业务紧紧围绕和谐构建而展开,而这些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又最大限度满足和谐长沙对安定有序、勤政廉政、公平正义的需求。如我们针对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形势,牢固树立和落实正确的稳定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去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633人,提起公诉10756人,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针对当前腐败现象呈现的新变化和新动向,全市两级院认真落实“惩防并举”的反腐方针,依托侦查一体化机制,系统抓,抓系统,去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02件213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5件49人,同时结合办案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切实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较好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特别是我们针对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集中力量在12家省、市级医院立案侦查商业贿赂案件35件,有效遏制了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现象,使一度消失的廉价药品又见于医师的处方和医院药品柜台上。
  其次,我们努力贴近和谐抓改革,化解矛盾谋和谐。两级检察机关注重综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紧紧抓住化解矛盾这一主线,积极探索工作新方法、新机制。一是探索实行“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和“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不起诉公开听证由侦查机关、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人民监督员、发案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对检察机关的不诉决定充分发表意见,使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能最大限度地被诉讼参与各方接受,从而促进诉讼参与各方的相互谅解,达成和解,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重建。不捕案件在作出决定的同时详细说明不捕的理由,增进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提高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识,树立检察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执法形象。二是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办案工作机制。由宁乡县检察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尝试对因邻里纠纷、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案件进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朱孝清副检察长先后作出批示。三是探索推进民事行政非抗诉监督方式改革,坚持息诉维稳和监督维权相结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启动再审和检察案外调解在息诉罢访中的作用,弥补了民行检察手段的单一性和被动性。如双峰农民谢决祥在星沙某包装公司打工,工作过程中因事故致五级伤残,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我们受理申诉后,认为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此案时间会比较长,为使谢免受在双峰、长沙两地来回奔波的诉累,尽快得到急需的医疗费,通过耐心做工作,促成双方和解,使谢一次性获得医疗费8.6万元,及时化解了矛盾,防止了越级上访。此外,我们还积极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调处活动,派员定期巡回下访,受理群众申诉,掌握了工作的主动权。这些执法方式改革都彰显了和谐精神,既突出执法结果的和谐,又着眼于办案过程的和谐,有效化解了消极因素,减少了社会对抗。四是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在全省率先成立检务督察机构,每个业务部门确定一名案件质量监督员,专门负责对日常执法情况的抽查和考评,所有案件经案件质量监督员检查验收后才算办结,基层院每个月组织一次自查,市院不定期到基层院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终考评打分情况和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排名挂钩,和每位干警的绩效考核挂钩,和评先创优挂钩。通过严格考评,办案干警的责任心明显增强,校对文书、填写案卡、装订案卷等工作细节都高度重视,依法文明办案已经成为一种自觉行为,特别是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变,执法行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