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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

2007-12-29曹攀攀赵晓莹

中外企业家 2007年7期

   股指期货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其会计处理一直都是会计界的一大难题。随着股指期货即将在我国推出,其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也亟待解决。一直以来我国在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上都没有相应的准则或制度来规范和说明,在会计问题的研究上,向来都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来进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中首次制定了关于金融工具的四项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这四项准则对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完整的规范,填补了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金融工具方面的空白。
  
  一、股指期货的相关概述
  
  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好的价格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合约的价格为当前市场股价指数乘以每一点所代表的金额。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形式,而不用股票。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确认
  
  股指期货交易的确认,就是其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股指期货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其确认也应符合金融工具确认的标准。根据CAS22规定,股指期货的确认应分为初始确认、合约持有期间确认和终止确认。
  (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确认
  CAS22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时,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合约买方,按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一般原则,投资企业应当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同时作初始确认。初次确认时,应根据合约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
  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已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在会计报表日(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能可靠计量时,则应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可称之为“动态确认”。因此再确认就是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当日(其确认时间以报告期的时间为标准)。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终止确认
  在CAS22中,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⑴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⑵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根据准则的规定,股指期货投资企业应当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必须立即对交易进行确认,可称之为“终止确认”。其确认时间以平仓交易时间为标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
  
  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可以分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持有期间利得或损失计量。
  (一)股指期货交易初始计量
  1.初始会计计量应用的计量属性。CAS22第五章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由于其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性,使得它的市场价格就体现了股指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其价格也较容易取得;因此在股指期货交易活跃、价格连续的情况下,其初始计量采用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它的现行市价。
  2.股指期货交易费用的处理。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时,要发生手续费等相关的交易费用。对于股指期货这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CAS22规定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股指期货交易的后续计量。CAS22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金融负债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4.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相关利得和损失的处理。CASS22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利润,进入损益表。由于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每天都是在不断地变动的,其变动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
  
  按照交易目的划分,股指期货合约分为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类,对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应根据其交易目的而定。交易的目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下对股指期货交易两种不同目的下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讨论。
  (一)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会计处理
  股指期货投机交易指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投机者根据自己对股票指数趋势的判断,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如果这种判断与市场趋势相同,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可获取利润;如果判断与价格趋势相反,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承担投机损失。由于投机的目的是赚取差价收益,所以,投机者一般只是平仓了结持有的期货合约。投机交易分为两种:价差投机和套利交易。所谓价差投机是指投机者通过对股票价格指数的预期,在认为股票价格指数上升时买进、股票价格指数下跌时卖出,然后待有利时机再卖出或买进原期货合约,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套利交易是期货投机交易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利用期货市场中不同月份、不同市场、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差,同时买入和卖出不同种类的期货合约,来获取利润。可见, 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目的就是获利,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重点反映其收益。
  1.会计科目设置。由于股指期货的确认标准分为初始确认、后续确认与终止确认,其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法,股市的波动导致其价值不断变化而形成损益,即在平仓时,平仓价与开仓价的差额形成平仓盈亏;在持仓期间,结算价与开仓价的差额形成持仓盈亏(属于未实现收益)。而股指期货投机套利交易合约目的就是获利,因而会计处理上应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包括合约市价变化带来的损益(即未实现收益)。根据上述状况,笔者认为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⑴“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金融工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中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本科目应当按照衍生金融工具类别,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⑵“投资收益——手续费”,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情况。
  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科目主要用于核算股指期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2.股指期货交易的主要账务处理
  ⑴企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按开仓时的公允价值,借记“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⑵资产负债表日,股指期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公允价值变动)” 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⑶股指期货交易终止确认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成本)”科目,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公允价值变动)” 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具体实例分析
  假设某公司预期近期股市会上涨,于某年6月10日购入恒生指数股指期货合约10份,当天的恒生指数为3 000点,每份恒生指数期货合约的价值为指数乘以50港元,即50×3000=150 000港元,发生手续费5 000元。6月底,恒生指数上涨为3 400点,7月底,公司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时恒生指数回落为3 300点,假设股指期货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⑴ 6月10日,公司缴纳股指期货保证金(150000×10×10%),购入股指期货合约时
  借: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成本)150 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5 000
  贷:银行存款155 000
  ⑵6月底,期货合约共盈利200 000港元((3400-3000)×50×10)
  借: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 2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000
  ⑶7月底,期货合约共亏损50 000港元((3400-3300)×50×1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000
  贷: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 50 000
  ⑷收回股指期货保证金250 000港元(150 000+
  200 000-100 000)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成本)150 000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 150 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0 000
  贷:投资收益—150 000
  (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为了避免股票价格波动风险,股票投资者最常用的手段便是套期保值。股指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将股票投资者的价格风险转移给投机者。当股票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市场来抵消股票市场中价格的反向运动,这个过程就叫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它的基本做法就是:当投资者购买了某种股票时,可以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该股票权数较大的股指期货合约;如果将来股票价格下跌,一般来说该种股票所占权数较大的股指也会相应下跌,那么该投资者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买入相应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使股票市场的损失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加以弥补,从而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我们可以把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分为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对于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会计方法的核心是: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或权益。对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来说,套期工具就是股指期货,被套期项目就是股票。按照CAS24的要求,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五方面条件时,才被允许采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⑴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⑵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⑶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⑷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⑸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对于套期有效性的确认,该准则规定:确认套期高度有效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例如,某套期的实际效果是:套期工具的损失为RMB120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为RMB100元,则抵销可以计为1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
  
  1.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方法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即套期工具与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上。基本原则是套期工具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就是对股票(组合)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所作的套期。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组合)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收益都已计入当期收益,因而公允价值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与投机套利交易的会计核算大致相同,在这里就不再讨论。
  2.股指期货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方法
  根据CAS24规定,股指期货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应是:⑴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⑵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⑶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项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了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处理方法:⑴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⑵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用于套期保值的合约,其意图是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避险的效果,所以在合约持有期间发生的价格变动都应归于被保值项目,与被保值项目的价格变动损益相配比。
  3.会计科目设置
  ⑴“套期工具—股指期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中套期工具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⑵“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⑶“投资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
  4.套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⑴企业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按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等科目。
  ⑵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套期工具股指期货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股指期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按股指期货产生的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⑶当金融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时,应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相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或损失,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的时点转出。企业应按转出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相关资产或负债等科目。
  ⑷终止确认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套期工具—股指期货”科目。
  ⑸具体实例分析
  [例]假设某公司在某年10月持有价值为500 000港元的股票,由于公司对近期股市前景看淡,为所持股票进行套期保值,于10月10日卖出第二年2月到期的恒生指数股指期货合约10份,当天的恒生指数为2 700点,每份恒生指数期货合约的价值为指数乘以50港元,即2700×50=135 000港元,12月31日,股市下跌,恒生指数为2 500点,公司所持股票总市价为400 000港元,第二年2月,恒生指数上涨到2 600点,公司所持股票总市价为450 000港元,假设股指期货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⑴10月10日,公司缴纳股指期货保证金 (135 000×10×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时
  借: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成本)135 000
  贷:银行存款135 000
  将该项股指期货合约定为套期保值:
  借:套期工具—股指期货 135 000
  贷: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成本)135 000
  ⑵12月31日,股市下跌,公司所持股票下跌到350 000港元,恒生指数为2500点,股指期货合约共盈利100 000港元(2700-2500)×50×10)
  借:套期工具—股指期货 1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000
  ⑶第二年2月,公司所持股票上涨到420 000港元, 恒生指数上涨到2 600点,股指期货合约共损失50 000港元((2600-2500)×50×1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000
  贷:套期工具—股指期货 50 000
  ⑷收回股指期货保证金135 000+100 000-50 000=185 000港元
  借:银行存款 185 000
  贷:套期工具—股指期货 185 000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系;河南省征地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