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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生态之我见

2007-12-29张菊菊

中外企业家 2007年8期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主张,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一场轰轰烈烈的加强金融生态建设的工作在全国兴起,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机构所处的外部金融环境,从广义上讲,是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综合,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一切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是金融业生存的基础。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有力地支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相反,如果金融业面对的是一个条件很差甚至恶劣的生态环境,那么连金融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都会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业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最终受到影响的将是整个社会。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现状
  
  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和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法律制度日益健全、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农村金融生态逐步改善。但我们必须看到目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虽然逐步得到改善,但金融生态环境基础差、起点低,存在问题仍然很多,尚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1.社会信用程度不高
  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金融业得以持续和健康发展的关键,是经济和社会走上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地区信用程度的高低,对该地区的投资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社会公众甚至机构投资者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银行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作出合理评估方面还有很多困难,金融企业无法根据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由于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标准不高,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造成“骗贷”的现象屡禁不止,助长了非正规金融的膨胀。同时,农村信用机制缺失,对不讲信用者缺乏惩罚机制,导致失信者获利,守信者吃亏。一些乡镇企业利用破产法的不完善,以破产逃避还债,进而导致大量银行呆账坏账的产生,再加上一些农民缺乏诚信意识和还贷观念,这些状况对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阻梗”效应明显,也加剧了金融风险,造成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为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加了难度。
  2.金融法律环境不完善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金融法规基本上涵盖了整个金融生态领域,对于规范社会信用行为、保障金融生态圈的有序竞争和和谐运作、确保金融生态均衡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我国近年来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金融运行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从我国与金融生态有关的法律制度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法规缺位或约束力较弱。如《刑法》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后面,且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要证明抵押住房是借款人自住用的生活必需品,银行不得对其处置拍卖的司法解释,客观上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缺少法人和个人诚信管理的立法,难以有效地限制和打击违约、失信行为。与此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容忽视的顽疾。农村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普遍存在执法行政主导现象,行政干预过度。
  3.金融运行机制不健全,行政干预较多
  政府职能的错位和司法执法中的偏差,致使维护金融债权十分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主导微观经济的理念没有得到切实转换,投资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较差,在很大程度上积聚了金融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还没有完全从主导微观经济的角色中转换过来,多数企业也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问题不靠市场,而是找政府、找官员。二是企业转制破产中存在明显的行政行为。在实施优化资本结构和企业转制破产中,往往是由政府及其部门主导部分企业破产并不是由企业或债权人提出,有的企业并不符合破产条件。三是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违背《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有的有意回避债权银行,甚至出现企业破产转制是以甩债为前提。有的企业破产了,但产品还是原来的产品,人还是原班人,唯一变化的是欠银行的贷款通过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而废弃了。四是法律制度的脆弱,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债权成本太高,金融案件裁定久拖不决,胜诉案件执行不力,银行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大量贷款被悬空。
  4.农村金融资源不足
  农村经济实力本身不足,而金融失血问题又相当严重。随着农业银行县级金融机构大量撤并,贷款权上收,资金上存和邮储转存款, 大量农村资金倒流城市。由于农业贷款具有相对更大的风险,农业信贷投入一直不足且缺乏在政策、投向上的优惠倾斜。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体,多数只是以小额农贷形式满足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的需求。随着对大额信贷需求的不断增加,农户小额信贷难以介入,农村金融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农村贷款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完善,也制约了贷款满足率的提高。
  5.信用中介机构服务缺失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中间型组织产业化成为构成整个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在现代金融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些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中介机构在利益、人情和权力等因素驱动下可能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评估,金融运行就会出现漏洞。如会计师事务所只为收取费用就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签署对企业有利的审计报告; 评级公司以评级费用多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评估公司高估企业资产帮助企业抵贷、多贷,低估银行待处置抵贷资产;担保公司不能准确估计融资企业风险、不愿意开展担保业务或是担保条件比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还高等等。与金融业运行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的缺失,不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构建和谐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建议
  
  1.构建良好的农村信用体系,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农村中小企业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有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产权不明晰,资金软约束,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不健全,存在严重悬空和逃避金融机构债务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生态的平衡。所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金融法制建设影响着金融生态环境的高效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决定农村金融生态的发展空间。要严肃追究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同时要努力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用法律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2.以法制建设为保障,夯实金融生态的法治环境
  第一,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要通过完善《破产法》使贷款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使破产起诉成为制约借款人的最终防线。同时对涉及解决债务人的社会保障等问题通过相应法规加以规范,以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物权法》应该解决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在债务人违约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以填补动产抵押的法律空白。第二,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 《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第三,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第四,司法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威严、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提高案件执结率,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化建设
  农村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规范政府信用行为,通过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各项社会服务;要切实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视作一种产业来扶持,正确处理银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关系,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破坏金融生态;要健全制度、划分职责,建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的,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4.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所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
  农村经济之于农村金融,犹如土壤之于植物,是其生成之源和吸纳之所,没有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没有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农村金融就失去了生存发展的沃土。只有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增强货币创造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制定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差别性信贷政策,扩大农村信贷市场;尽快组建邮政储蓄银行,明确其对农村信贷投入的最低比例;积极发展农村公司债券市场,重点解决农村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问题,不断拓宽中小企业筹资渠道;大力发展商业汇票业务,引导企业变信誉为资金,并以此推进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改善;增加农民投资渠道,提高农民理财能力,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5.建立起完善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成熟的市场经济需要专业化的服务,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出现,有助于提高社会服务的水平。完善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应当包括: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体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审计与咨询服务体系、税务中介机构提供的税务代理与咨询服务体系、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体系,以及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服务体系和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体系等等。充分利用各种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不仅能使金融企业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还能为金融企业节约大量的成本。尤其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极大地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筛选客户的速度与准确率,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当前外部环境建设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总之,完善优化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包括政府机构、金融企业、中介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共同关注与努力,也需要一个长期的磨合与发展过程。农村金融只有在丰裕的金融生态资源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秩序的环境下才能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农村金融与经济的和谐互动。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