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红利上缴:理由、原则与制度设计
2007-12-29吴海民
中外企业家 2007年8期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10月,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专家高路易(Louis Kuijs)、高伟彦(William Mako)、张春霖在其合作撰写的研究报告《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中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当向国家分红。该报告甫一出台,就将国有企业重新恢复红利上缴制度的话题推向世人瞩目的焦点。据不完全估计,2002年15.9万家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为5 589 亿元,2003年全部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了7 590亿元,2004年全国13.6万户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 368.8亿元,其中160多家中央直管企业实现利润4 673.1亿元,占全部国有企业利润的63.4%。2005年全部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突破9 000亿元,比上年增长25%,中央企业实现净利润6 276.5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七成以上。预计今年年底央企税后利润将达到7 000多亿,加上地方企业利润3 000多亿,2006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有望突破1万亿元。然而,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包括自然垄断企业在内的广大国有企业,至今未向其最大的出资人——国家分过“红”。国有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之高,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0%。对这一数额不低的国企红利,政府的收缴工作如何进行,分红比例如何确定,红利如何使用,建立何种机制来保证这一工作的实施,成为摆在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迫切需要解答的现实问题之一。
二、恢复国有企业红利上缴的理由
1.恢复红利上缴的时机条件已经成熟
1994年暂停国企税后利润上缴,初衷是让刚刚踏入市场的国企获得休养生息的机会。随着改革成效的显现,国企的经营逐渐走出低谷,效益有了很大改观。从1998 年到2005 年,国企利润节节攀高,其年利润总额从213.7亿元提高到了9 047亿元, 七年之内增长了42.3倍,累计利润超过4万亿元。由此可见,恢复国企税后利润上缴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2.红利上缴是实现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基本途径
十六大以后,国企改革倡导“三分开”: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利税分开。在利税分开的前提下,必须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国家也要像其他投资人一样,享受一部分出资人权益。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的税后利润,是实现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基本途径。从国际惯例来看,无论什么机构担任国有股东的代表,一般都要求将国企红利上缴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
3.有利于提高投资项目的配置效率
国企利润没有向国家上缴,大量资金滞留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企业内部的自循环,而没有回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循环中。这种分配不但背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而且使得企业税后利润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屡禁不止。要求国企向国家分红一方面可以减少国企投资的内部融资来源,减轻经济增长中的过度投资问题;另一方面,内部融资的减少将促使国有企业转向外部融资,这样一来必然受到银行与资本所有者的严格监督,从而提高投资质量。
4.补偿政府对国企社会性负担的转移承担
截至目前,政府承担了国企改制的大部分重组成本,如从国企剥离的学校、医院,资源枯竭矿山关闭后的遗留问题,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问题,以及职工失业和提前退休所造成的一系列成本。2005年底光中央企业就有1 600多个社会机构和近14万职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四年工作规划,从2005年到2008年,还将有2 000多家国企实施政策性破产,涉及职工366万人。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统计,从1994 年至2004年,国家财政用于国企亏损的补贴达到了3 306.13 亿元。由于上述社会性负担的剥离正是国企利润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国家有理由要求从利润中补偿这些转移承担的社会成本。
5.破除行业垄断的有力手段
目前,垄断性国企的改革进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垄断企业的经营收益,包括行业垄断利润不向国家分配红利,全部由垄断企业自行支配,这对于垄断性国企尽力维护自身垄断地位是一种正向激励。因此要求国企向国家分配红利,一方面可以削弱其继续维护垄断地位的力量,另一方面又使国家有足够的财力培植新的竞争力量,通过改变增量投入来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对破除垄断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
6.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工业反哺农业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