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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的对策

2007-12-29

中外企业家 2007年8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据商务部统计,2007 年1—4月,中国外贸进出口6 357亿美元,同比增长23.6%,贸易顺差达633亿美元,增长27.9%。我国产品大多拥有劳动力价格低、生产原料廉价、经营成本低等比较优势,这就容易引起国外提起反倾销调查。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起者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涉及4 500多种,影响出口额高达150亿美元,给我国造成上百亿人民币的损失。中国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和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中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反倾销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国际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中国产品已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的调查。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已有35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700多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韩国、印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
  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
  1.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现在不仅是发达国家向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华提出诉讼的次数也不断增加。1997年9月欧共体对我国的糖精类和闹钟启动反倾销调查,外国对中国大陆商品的反倾销序幕就此拉开。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是外国反倾销的最大目标国和受害国。无论是从遭受的外国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还是从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数量来看,我国都常年在世界各国中居第一位。
  2.我国被诉讼的商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或将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中国出口产品起初主要为毛巾、棉布等纺织品。目前,各类附加值较大的机电产品日益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产品涉及到鞋、电工刀、打火机、自行车、铅笔、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 000多种商品。
  3.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不断加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很大,从百分之几十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1 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的小龙虾征收反倾销税平均是122.9%。
  4.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低于国内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二是销售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带有很强的主观性。由于我国产品,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的产品,往往竞争力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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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企业屡遭国际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1.国际贸易歧视不承认中国市场的经济地位。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7条第2款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由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方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进行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
  2.我国出口产品市场过于集中,产品价格恶性竞争。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情况。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分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3.我国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三、我国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的策略措施
  
  1.按照国际规则调整企业经营和管理,逐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欧盟和美国市场经济待遇的成功率很低,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规则了解不透彻,举证不充分。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做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预;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我国出口企业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加快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2.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中国企业应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建立自己的品牌,这样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能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产品生产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提高,可以通过建立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和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低谷,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
  3.加强国际合作,做到“以销定产”。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驻国外办事处、国外有关代理商、市场调研机构,甚至个人合作收集当地消费变化的有关资料,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企业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既避免了盲目生产,靠价格赢得竞争,又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投诉。有资源的企业可以利用到当地市场投资建厂按需生产,绕过这个障碍。从出口产品发展转变为直接投资、融资,以技术、知识产权等获得利润和市场,走跨国公司的路子,把出口转化为跨国公司内部的贸易和销售。中国海尔集团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4.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做好充分准备。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对调查给予配合。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的中国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的抗辩机会。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地配合调查。另外应积极地抗辩,企业还可以同行业协会或有相关经历的企业取得联系,由他们推荐有经验的律师。主要选择对我国友善、了解中国国情、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同时也应考虑代理费问题。
  5.企业学习西方国家反倾销的经验、培养一批从事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应掌握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要尽快培养一批从事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从现有的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培养一批既懂外语又精通世界贸易规则的反倾销应诉人才,使其符合国际反倾销应诉的要求,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我国企业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国际规则,在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