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面面谈
2007-08-09
问: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审判买践中,基本上都涉及产品和产品的比较。但是,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是两件外观设计的组合。那么,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应当将两项外观设计分别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还是将每一项外观设计与产品总体进行比较?
答: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比对的基本方法就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文件中的图片、照片等比对,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似,而不是将市场上的实物与实物比对。
通常,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即可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①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认定前者落八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②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根据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③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问:现在,侵犯专利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但是,很多都仅被罚款而已。请问,除了假冒专利行为会构成犯罪之外,还有哪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答: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①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③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求
④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⑤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面的标准进行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问:目前,我国各地方负责专利纠纷一审管辖的法院都有哪些?
答:截至2006年11月22日,我国专利纠纷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共计59个中级人民法院,除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外,有25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专利审判的需要,陆续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2个):一中院、二中院;
上海市(2个):一中院、二中院;
天津市(2个):一中院、二中院;
重庆市(2个):一中院、五中院;
广东省(8个):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汕头中院、佛山中院、东莞中院、江门中院、中山中院;
福建省(3个):福州中院、厦门中院、泉州中院;
浙江省(4个):杭州中院、温州中院、金华中院、宁波中院;
江苏省(3个):南京中院、苏州中院、南通中院;
山东省(4个):济南中院、青岛中院、烟台中院、潍坊中院;
湖南省(2个):长沙中院、株洲中院;
四川省(2个):成都中院、绵阳中院;
江西省(3个):南昌中院、景德镇中院、宜春中院;
辽宁省(3个):沈阳中院、大连中院、葫芦岛中院;
内蒙谷自治区(2个):呼和浩特中院、包头中院;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中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中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中院;
湖北省:武汉中院;
云南省:昆明中院;
河北省:石家庄中院;
山西省:太原中院;
陕西省:西安中院:
河南省:郑州中院;
安徽省:合肥中院;
吉林省:长春中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中院;
广西省:南宁中院;
海南省:海口中院;
贵州省:贵阳中院;
青海省西宁中院;
甘肃省:兰州中院。
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中,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时,侵权诉讼应该如何进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①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
②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③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此外,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