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的故事
2007-02-28苏振华
苏振华
当人们处在任何自由都得不到保障的自然状态时,解决办法是,人们之间联合起来,彼此之间签订一个社会契约,这个契约将规定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的限度,限度之内的自由由一个组织或机构为之提供保障,这样每个人也就享有了等度的自由,而这个组织的产生即是政府的起源。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当每个人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给政府时,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政府获得了管理民众行为的权力。权力是对自由的限制,为什么民众愿意接受权力对自由的约束呢?其中的理由是唯一的,这就是民众之间结成的这个社会契约必须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契约是完全得到民众的认可和同意的。这一解释确立了政府的合法性只能是来自于人民同意这一原则。
这一规定性是如此的严格和彻底,以至于英国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毫不犹豫地指出,当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不再满意时,民众完全可以要求更换一个政府。在今天,人民主权原则成为了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共识,即便是事实上的独裁者也打着人民主权的幌子,以此寻求为自己的政权披上一件自欺欺人的外衣。
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初始的社会契约的缔结,事实上就是明确了一些最基本的宪政原则,之后的政府行政、具体的管理社会的法律和规则,只能是在宪政原则之下进行。这是一个在逻辑上非常严密的解释框架,可是,往往会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有谁真正见过人们为了走出自然状态而缔结了社会契约呢?有趣的是,考察人类历史可以发现,当年欧洲最初移居北美的人们在新大陆上上演了一连串社会契约的故事。
1620年11月11日,一艘从遥远的欧洲大陆起航的名为“五月花”号的大帆船即将到达北美大陆。船上有102名乘客,他们是一批激进的英国清教徒,因为不满英国国教的奢侈腐败而移居荷兰,希望在荷兰宽容的宗教气氛里能保持他们的信仰。但是他们的理想在荷兰并没有得到实现,而后得知一些英国投资人组成的弗吉尼亚公司在北美开垦出了一块殖民地,于是他们与该公司协商希望在其领地上建立一个宗教殖民地。弗吉尼亚公司同意了他们的请求,允许他们成立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殖民地,于是他们出发了。海上风大浪急,经过66天的漂泊,他们错过了当初约定的登陆地点哈德逊河口地区,却发现普利茅斯港已经遥遥在望,时令已是深秋,他们决定就此登陆。可是即将登陆的土地并不是当初协议的地点,导致当初的协议自动失去效力,在一块无主的土地上他们应该如何相处呢?
于是大家商议,为了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到约束的自治基础,应该签订一个合约,以这个合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就在“五月花”号船上,一共是41名男乘客签署了后来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文件,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将依法而治。他们的誓言是: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作为伟大的詹姆斯一世的忠顺臣民,为了给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和君主的荣誉,特着手在弗吉尼亚北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使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显然,在船员们看来,人民不应是政府暴力专政的对象,相反,政府之所以统治人民只能是因为它获得了人民授权和同意。虽然公约援引了上帝的旨意作为其存在的依据,但清教徒其实是更为注重世俗政治实体的运作,上帝的旨意无非是赋予了世俗政治一个法理基础。
圣诞后一天,远道而来的旅行者在普利茅斯上岸了,新的生活就要开始了,他们组成了普利茅斯殖民地的自治体,他们大概确信,在公约的指引下,新的生活意味着自由的获得——宗教的自由和世俗的自由。
历史真是如此的偶然,这些亡命天涯的乘客肯定没有想到,他们签订的这份公约竟然在日后被认定为美国历史乃至于世界历史上的第一份政治契约性文件,当后来的人们对新大陆上的自治和法治追根溯源时,往往都追溯到当年下锚于荒凉海港的一条船上所达成的一份短短的公约。
北美大陆的社会契约故事揭幕了,就再也没有拉上过。随后建立的其他几个新英格兰殖民地也都签订了类似的政治文件,1635年,马塞诸塞州的一些清教徒因不能容忍当地总督的专横而移居到康涅狄格河下游地区,他们在1638年签订了《康涅狄格基本法》。这是一份冗长的文件,详尽地规定了建立殖民地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由,官员必须由所有的自由人组成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须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基本法严格规定了行政架构的构成原则和立法机构的权限。1639年,纽黑文殖民地成立了,他们同样确立了一部基本法。1640年,在罗得岛建立了一个新的殖民地,他们的基本法规定,殖民地容忍和欢迎不同的宗教信仰,允许和保护“良心的自由”。
1620年、1640年,距1787年55位制宪者代表当时320多万人民在费城立宪还有一个半世纪的时间,然而,美国的立宪精神早在当年的那条船上就大致确立了。这就是,将人与人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关系看成了一种相互的承诺和契约,契约的核心是,必须对人民的自由予以尊重与保护。
与自然状态下的暴力社会相左,契约原则社会必然追求对人之尊严的无上推崇,人的尊严必然被放之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中的价值意味是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而人格平等原则在现实政治层面必然导致人民主权原则的创生。这在今天都是无须再强调的常识性共识了,回望历史,当年先民们开创的社会契约故事是历史的偶然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