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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

2006-12-29胡新奇

人大研究 2006年2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得越好、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越有利于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要牢牢把握全党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为保障、推动和实现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作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探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一、 不断提高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能力。增强地方人大的创新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了规定,但在许多方面还较为原则。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不断探索和总结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提高地方人大的创新能力,就是要不断增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前,尤其要认真系统地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理论,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人大工作的具体方式和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构建和谐社会顺利进行。
  二、 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民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机制,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律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督促政府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要督促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动提供公平的机制、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要督促政府高度重视和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融洽的社会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打击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假冒伪劣、“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禁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每个人都能从中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与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要督促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社会安定有序的运行机制,使社会运行呈现出持续、连贯、平稳的运行态势,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
  三、 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利,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公共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分配、行使。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现代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在监督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和方法,保障和促进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将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行使好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实现党的重大决策和主张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证,也是有效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要注意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使各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作者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