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和谐社会的法律与法制
2006-12-29巴升嵘
人大研究 2006年2期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要求方方面面都要和谐起来,自然,作为社会的调节机制的法律法制,也应与和谐社会相和谐,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文试就和谐社会的法律与法制做一浅论。
(一)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利益关系的重整,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社会群体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过去单一的公有制格局,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结构。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又导致了阶级阶层的分化,涌现出了一批新的社会阶层,如企业家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个体所有者阶层,等等。他们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其次是社会组织结构上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高度集中和一致的组织结构体系逐渐被打破,一元化的利益格局也已发生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乃至不同的社区、地区、企事业单位以至家庭个人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差别的出现导致大量利益摩擦和利益矛盾的产生。这些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都需要新的社会整合,需要相应的利益诉求渠道,而最有效的就是建立一种让民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的利益诉求和维护机制,尤其是司法保障机制。只有健全而独立的法制,才能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这就对立法和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通过立法建立一套以公平和正义为核心价值的体系,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向法律法制提出的新课题。
(二)
当今世界,一个社会既需要国家,也需要法制。国家的生存需要建立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又成为合法政治行为的范围。所以,有人把经济、道德、法律看作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的三大支柱。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也应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法制,而且需要良法来治。而所谓良法它应该是民主、自由、公平和正义的浓缩,如果法律法制本身不具备这些内在的价值,则它必然要遭到社会的抵制和排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必须具备以下原则或和谐社会的法律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其一,必须是代表人类进步方向的,反之,则不依。人们不会忘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司法部门在审判某些纳粹分子所犯罪行时,一些纳粹分子以其行为是执行当时的法律为自己的罪行作无罪辩护。可见,建立和谐社会不能见法就依。对于那些本身就“违反了一切正直的人的良心和正义感的法”,或以法律的名义,行戕害、暴政、寡头政治的法不能依。如依这样的法,不仅与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背道而驰,还将使国将不国,生灵遭受涂炭,国无宁日,民无宁日。因此,制定一部真正代表人类进步的、充分体现公众利益的法律,对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其二,构建和谐社会所依之法必须是包含所有人的利益,体现全体民众的意志,在人人面前平等的法律。在以往的法律发展的历史上,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体现着不同的利益和意志。在专制制度之下,法律法制体现着专制者的利益和意志,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今天,当历史的车轮驶向21世纪,法律不再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体现民主原则,表达民众要求,保护弱者,保障人权的工具。特别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应成为一种调解各方面利益的准则和制度化手段,法律也不应只是保护个别党派、集团、部分(或大部分)人的利益。这是法制走向文明,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
其三,构建和谐社会之法律本身要公正无私。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合理合法,必须做到法制、法律本身的公正无私。这一点非常重要。要做到法律、法制本身的公正无私,首先要实现社会全体成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一律平等。社会全体成员以平等的政治、社会地位和平等的参与权利,不受财产、政治态度、个人信仰、意识形态、党派的限制,参与法律的制定。要做到平等的人制定人人平等的法律,使法律达到人人面前平等。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立法的前提之一,应是制定保护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信仰、不同价值观、不同政治团体、不同利益,协调各种关系的法律。同时,法律要限制某一党派、团体、阶层(阶级)、个人,将自己的信仰、价值观强加于第二者。惟此,才能称得上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也才能得以建立。
(作者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