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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严控是制止“官员”膨胀之惟一良策

2006-12-29张镇强

人大研究 2006年2期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日前指出,中国实际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性质的人员超过7000万人,官民比例高达1:18。他建议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以法律来制约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膨胀。这是制止“官员”膨胀之惟一良策,笔者举双手赞成。
  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不断地发出精简国家机构、减少吃“皇粮”人员的指示,并开展了实际工作。结果是不仅收效为零,而且继续膨胀到今天这种地步。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和制约。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权和事业机构的编制和人员都由行政部门制定,通过行政会议审查决定,下达实施。它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且不具有法律的威力和效用。
  由于各级政权和事业机构的编制与人员由政府自定,没有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不但使其成为一些地方主要领导人以所谓工作需要为名随意安排自己的亲信、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使许多地方官员肆无忌惮地用不断扩编和加薪来收买下属和扩张个人影响力,同时也使立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定标准而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外界说不需要这样的机构和人员,或不需要这么多的机构和人员,受质疑者可以举很多理由说需要,各说各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正是一些权力机构和官员无所顾忌地扩编和卖官的原因。
  如果有了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超出规定的数字提出质询或批评,而不致陷入尴尬境地;主管官员也不敢擅自越过雷池,恣意妄为。即使法律不可能对每个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它在程序上必然规定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和扩大,必须首先通过适当途径,广征民意,然后由相应的立法机构——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讨论通过才有效。这也就杜绝了行政官员的随意和为所欲为。
  从理论和逻辑上说,所有的法律都应在广征民意的基础上制定,才符合主权在民的原则,保证法律具有真正的民意基础,成为以民意为依归的良法。规范和约束国家机构编制与人员的法律更应如此,因为这些机构和人员的一切费用都要由纳税人负担,涉及到全体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以前的做法实属违反主权在民的原则,其严重后果已经日益突显,所以更不能听任不改了。周天勇的建议应该成为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否则,后果更加不堪设想!由议会来决定国家机构与官员的设置和任免,决定纳税人的钱如何使用,乃世界的普遍准则。中国也不应该例外。1826年美国总统麦迪逊请求国会同意为他增添一位书记员来签发西部拓荒农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当时已积压2000多份在案头),国会议员竟为此展开了辩论,一些议员认为不能随意花纳税人的钱,这就是典型。这应当对我国有所启示。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