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代表还得靠制度
2006-12-29王登高
人大研究 2006年2期
据《湖南日报》2005年7月13日报道,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有关方案,以制度形式,决定省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这项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在衡的66名省十届人大代表将分期分批地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该项制度还规定:在述职后的测评中,被提出有不履行职责、损害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等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提出罢免案。目前,衡阳市人大推行的这种对人大代表问责、监督人大代表的制度,在全国尚属首创,引起了普遍关注。
以往,向市、县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对象多为“一府两院”的正职领导,述职后也极少进行测评,基本上没有安排人大代表述职,即使有个别不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损害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大代表,也只是程序性地作出处理,特别是对不履行代表职责、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基本上放任自/5w0mbmqR2LGrjFulJL9Tqfqw6hRNJ2z/D0dZ1RdfdY=流。这样一来,部分人大代表就失去了选民选其为代表的意义。
应当看到,人大代表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乃至有损人大代表形象,既有他们自身的因素,又有对人大代表监督缺失的原因。比如说,因认识不到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至今尚未纳入议事日程,同时,也没有一种对人大代表监督的有效制度与形式;传统的工作方式,使眼睛只盯着“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则不闻不问;人大代表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时候对他们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的情况较为关注,而对他们勤政廉政、为民履职的情况却往往忽视,甚至全然不知。如此缺失的监督,怎能保证他们正确行使权力?又怎样发挥他们的作用呢?
监督者也应受监督。随着人大代表地位的提高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不仅希望人大代表带头落实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更希望人大代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维护社会稳定、带头勤政廉政、联系群众、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为民代言、为民谋利、为人民服好务。对此,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应当不负选民厚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人大代表舞台上演好人民代表为人民的优秀角色。要做到这些,除了代表自身的努力外,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建立并实施人大代表问责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来凤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