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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约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6-12-29许士光

人大研究 2006年2期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见,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开展的一项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近几年,各级人大代表运用约见的形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逐渐多了起来,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但是,在约见中有的环节不很规范。笔者认为,代表约见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依法行使,并注意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应当在视察中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按照《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中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提出。代表约见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规定,但笔者倾向于以书面形式提出为好。鉴于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调研、检查与视察同属人大经常性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在调研、检查中如果有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向“一府两院”反映,也可开展代表约见活动,这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二是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法之所以要作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有的代表为了某一个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或者涉及到个人及其亲友的利益而出现公权私用的倾向。同时,代表个人随意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有可能打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三是“一府两院”对代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办理。代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国家机关都要认真办理,但办理的程序可以简化、时间可以缩短,办理时间以不超过两个月为宜,并答复约见的代表。四是代表约见要提前做好准备。“约见”就是预约见面,其本身就含有“提前”的意思。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约见内容要认真把关,确定后要及时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联系,使其思想上有所准备,使约见活动有的放矢、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五是对代表约见不能应付了事。被约见人态度要诚恳,答复要实事求是,办理要认真负责,不得敷衍塞责;是“约见”不是“接见”,不论被约见人职务多高、资格多老,都不能“居高临下”或“打官腔”,搞“接见式”的、不解决问题的约见;约见一经提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只有接受约见的义务,而没有拒绝约见的权力 ,否则就是违法。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