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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表决的监票问题

2006-12-29

人大研究 2006年2期

  由于电子表决无需人工清点出席人数、发票、收票、计票及报告计票结果,所有环节均由计算机完成,包括直接显示表决结果,所以在进行表决事项时,模糊地以监票人监督的对象——人的行为不存在为由,悄然取消了监票程序,使这种表决方式成为“无监票表决”。
  笔者认为,这种“无监票表决”方式万万不可取。原因之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对表决事项监票人的产生程序和监票人的职责虽未作明确规定,但绝无“某种表决方式可以不监票”的规定。原因之二是电子表决本身需要对表决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及操作人员执行程序是否准确、规范等进行一系列确认和监控。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感到,在采用的五花八门的表决设备中,大多与闭路实况、录像带、磁盘、光盘资料显示系统联机,几乎都可以由专业技术人员人为控制计算程序和终端显示数据,有的设备普通操作人员就可以控制显示结果。原因之三是一旦有人对无监票状态下的电子表决结果提出质疑,既无见证人,又无责任解释人。
  那么,电子表决事项中的监票如何操作呢?首先,要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监票人。提名监票人时,可在考虑其诚信度和代表方面的基础上,尽量提名有电子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其次,要明确监票人的职责。其职责应包括对系统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和确认,重点放在系统是否只可即时运行,运行是否准确无误,除表决事项本身数据外,其他可能侵入或误入的所有信息、数据是否断开等。最后,要根据电子表决的特点,制定并实施详细的监票执行程序。
  (作者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