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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好

2006-12-29庞清涛

人大研究 2006年10期

  据媒体报道,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的基层人大根据新时期代表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从提高代表工作水平的实际需要出发,实行了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笔者为基层人大的这一举措叫好!
  所谓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就是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若出现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辞去代表职务。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实施,打破了人大代表的“终届制”,保证了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和代表工作的连续性,其制度建设意义不可低估。
  首先,使法律的规定得到了实践。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目前,这些地方为实行代表辞职制度而制定了严密的依法辞职程序,保证了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能够及时依法辞去代表职务,使法律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得到了实践。
  其次,有利于强化代表的职务意识。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强调了人大代表首先是一种职务,任职者必须在其位,谋其政,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代表辞职制度的实行,一方面使那些因工作变动不能正常履职的代表可以自愿辞去代表职务,另一方面也对因身体状况欠佳、本职工作繁忙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人大代表起到示范作用,引导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依照有关规定自觉辞去代表职务,从而促进代表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三,能够畅通代表的进出渠道。多年来存在的人大代表“只进不出”、五年任期一干到底的现象,造成了客观上的代表任期届内“终身制”。实行代表辞职制度,畅通了代表的进出渠道。不适宜担任代表职务的人员辞职以后,空缺的代表名额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领导下,由原选区补选产生。这样做,不仅拓展了原选区代表的调整空间,优化了代表结构,而且大大促进了民主资源的合理配置。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