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小组约见”值得提倡
2006-12-29杨维立
人大研究 2006年10期
据报道:不久前,7名江苏省直单位南通组的省人大代表集体约见省政府5个厅局的负责人,共同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人居环境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有关问题。这对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如何依法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探索,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因为现时法律对“代表约见”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加上少有先例可循,许多地方人大代表对如何约见心中没底,感到难以把握,致使这一工作方式受到忽视,长期备而不用。当然,也有的地方是因为怕这怕那,干脆弃代表约见权而不用。这一次,江苏省人大代表“小组约见”的意义表现在,在法律的框架内,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开拓创新,对完善人大制度尤其是人大代表约见程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首先,“小组约见”搭建了新的民主平台,为人大代表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完善了民意表达机制。实现了民意与政务的良性互动,深化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调动了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厅局长们也可以借此广听民声,集中民意民智,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使各项决策比较客观科学。
其次,“小组约见”就是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有效预防行政行为“越界”,进一步完善了监督体系。
笔者认为:“代表约见”程序不可或缺,作为正常使用的监督手段之一,它的运用同样应当因事制宜,因地制宜。当行政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如涉及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公民个人势单力薄,及时启动“人大代表约见”程序就很有必要。
江苏省人大代表推出的“小组约见”之举,是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好思路,好措施。它适应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对于确保行政行为的规范、快捷、高效、廉洁有很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