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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部门健全和完善首办责任制

2006-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2期

  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当事人申诉,重复上访,久诉不息的一种工作制度。首办责任制在检察工作中虽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检察机关首办责任制,还应在多方面进行健全和完善。
  
  一、端正办案思想
  
  首先,要树立检察机关“一盘棋”的观念,不断强化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所谓“一盘棋”,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讲,它不仅是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制,也是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控申部门只是个“窗口”代表检察机关来落实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内部相关的业务部门都应作为首办责任部门,对属于其办理的有关控告、申诉的案件承担首办责任,控申部门作为首办责任制的主要业务部门,承担是首次接待、督办和最终的反馈和协助息诉等工作。
  其次,要切实改变将息诉工作作为衡量首办责任制是否有成效的唯一标准的片面认识,正确树立“依法息诉”的工作观念。首办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减少和避免群众的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但不能片面理解为息诉必须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首办环节解决,对每一起案件都要成功息诉。这种认识,不仅造成理论上的困惑,而且在实践中也缺乏可行性。检察机关对于群众正常的信访,一定要满腔热情的接待,该解决的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也要说明情况,做好疏导工作。做到了依法息诉,则无论对方是否再次上访,都不能认为是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规范来访接待、案件受理、案件办理、案件反馈、息诉等工作程序。首办责任制从其主要内容来看,包括首次办理来信、来访,首次办理申诉案件,首次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和首次办理署名举报案件等四类。从工作程序的纵向层面划分,又分为首次接待来访环节,及时分流案件线索环节,迅速进入初查环节和结案后处理环节。这些环节,不仅涉及控申部门,而且还涉及其他办案部门。应从相关工作程序中体现“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完善与信访等工作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首办制工作网络。要使实践工作中探索出的有效做法成为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必须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访联络、线索转办、案件跟踪、息诉工作联系协调等相关机制,从而更好地健全控申部门首办责任制的工作体系。
  三是强化控申检察队伍建设是更好地落实首办责任制的一项重要环节。首先,要充实力量,及时选调更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控申部门,以保证“首办责任制”的更好实施。其次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首办责任人的业务水平。对现有的控申于部和其他首办责任人,要通过自学、学历教育、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较强的业务水平。最后按照不同的专业特点,对首办责任人实行专业化培养和管理。控申首办责任制的办案和管理模式应按照来信、来访、申诉、刑事赔偿和举报的不同业务类型,有针对性地对首办责任人实行专业化培养和管理,并使其相对固定在所要培养的相关领域,这样必将有利于一批在相关工作领域的行家里脱颖而出,通过他们的工作,将首办责任制落到实处。作者: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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