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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故意杀人案决定不起诉的理性思考

2006-12-29高峰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2期

  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身自由,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失去人身自由,人生最幸福的莫过于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公诉人执正义之剑——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却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
  2005年2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七)上午,辽宁省建昌县看守所的两扇黑色大铁门打开了,卢连权(系建昌县小德营子乡一间楼村农民)因涉嫌杀害妻子马秀香一案,已在铁窗内度过了人生最艰难的259个日日夜夜。今天,他被看管人员砸开了脚镣,重新获得了人身的自由,他的双眼涌淌着泪水:我又见到了阳光,我又获得自由……
  
  一、小山村爆出杀人大案
  
  2004年2月5日下午16时许,一直沉浸在春节气氛里的辽宁省建昌县小德营子乡一间楼村发生了一起震惊建昌县城乡的杀人重案,该村患精神病十年之久,于正月十一离家出走的46岁村妇马秀香被人杀死在本村刘广杰家空闲房东屋的土炕上。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行动。随着排查的逐步深入,将作案的嫌疑人锁定在死者丈夫51岁的卢连权身上。公安侦查人员认为,卢因嫌弃病妻,而产生杀人邪念,于2004年2月1日(正月十一)夜20时许,将马秀香领至村头刘广杰家空房东屋内,二人相互厮打,卢解下妻的裤带绑住妻子双手,又将妻推倒土炕上用绳子勒死。并将妻子的裤子扒至膝盖下,伪装奸杀现场后逃跑。2004年5月22日涉嫌杀人犯罪的卢连权被刑事拘留,此案告破,案件迅速移送至审查起诉。
  
  二、起诉前案犯喊冤翻供,公诉人细阅卷宗,发现本案五大矛盾疑点,三桩怪事
  
  公诉人阅卷必须全面、细致、一字不漏,阅卷要做到人木三分,善于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疑点。本案阅卷后,公诉人发现此案存在着五大矛盾疑点,三桩怪事。
  一是公安侦查人员认定卢连权杀人的作案时间与证人证实卢未有作案时间的矛盾;二是卢连权于2004年2月5日、6日、5月21日、23日、24日被公安侦查人员6次讯问,其拒不供述杀妻的犯罪事实与同年5月25日23时许,其突然主动向公安侦查人员坦白自己杀妻的犯罪事实相互矛盾;三是卢连权供述杀人的口供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证明杀害马秀香系卢所为的矛盾;四是卢连权的供述杀害马秀香的绳子系在杀人现场空屋内就地取材与证人卢岩证实此绳系卢所持有的矛盾;五是2004年8月23日,检察机关公诉人提审卢时,卢喊冤翻供,称2004年5月25日的犯罪供述系公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并左臂肘部关节红肿,不能自如屈伸为证与公安侦查人员证实未对嫌疑人刑讯逼供的行为相矛盾。
  此案的怪事:其一,目击人证实于2004年2月4日中午时分在杀人现场房前玻璃窗向东屋土炕观看,只有凉席未见尸体。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认定于2004年2月1日夜8时许,卢连权在村头刘广杰家屋内将妻子用绳子勒死;其二,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明确记载未对死者阴部进行检验,公安侦查人员在破案报告中谎称法医已对死者阴部进行了检验,阴部无红肿,排除了奸杀;其三,发案现场土炕的尸体是目击证人所见,公安侦查人员又进行了侦查实验(此实验无签批人,无在场见证人),实验的结果为:人在发案现场房前玻璃向屋内观看,看不清,看不见土炕上的尸体。
  
  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两次退补,三下案发实地核实调查,补强证据纠错案
  
  证据的补强,是指对于案件中的某些证据,审查后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缺陷弱点,必须通过重新核实调查取证补强,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其目的,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进行补强,以使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通过证据补强,以使正在被羁押的无辜群众免遭不法侵害,及时得到法律救济的措施。
  本案通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公诉人三下案发实地进行查清查实补证工作:其一是补充10人证实卢连权于2004年2月1日14时至2月5日14时不具有杀人作案时间;其二是补充了马秀香被害现场未遗留检验出有卢遗留的足迹等证据;其三补充查实本案杀人现场的绳子不是房主所持有,也不是卢连权家所有,此绳属来源不清。卢岩证实勒死马秀香的绳子系卢连权所持有,但卢岩与卢连权因土地及买卖房屋相互间结怨较深,不相往来,其证言缺乏真实客观性。且卢连权三个女儿及亲属都证实此杀人现场的绳子在其父母家从未见过;其四是经查发现此案卷宗记载,公安侦查人员于2004年5月21日14时许,卢连权在田间劳动时,被押至县刑警大队至5月25日23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先后四次轮番讯问卢,讯问最长时间达16小时之久,卢被迫供述杀妻犯罪事实;其五是证人证实卢连权被刑拘之前,身体四肢无伤病。
  2005年1月10日,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受公诉处的委托,对卢连权故意杀人现场证据进行文证审查,检察技术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文证审查后认为,卢连权故意杀人原始现场勘验工作粗糙,只记载中心现场尸体情况,未检查外围现场和搜寻现场足迹,《尸体检验鉴定书》忽略了被害人马秀香内外裤被扒至膝部这一重要情况,仅认为马的死因系勒颈窒息死亡了事,而对被害人是否被强奸的有关痕迹物证都不予搜寻提取和检验;公安人员认定被害人尸体是在正月十一遇害后就地藏匿于现场的。但据两位现场目击者证实,在2月4日(正月十四)中午时分,现场的炕上只有凉席未见尸体。《尸体检验鉴定书》也未准确说明被害人死亡的准确时间;公安人员所作的《侦查实验笔录》与现场目击者的证实结论相反,此实验结果难以客观真实。且《侦查实验笔录》无签批人、无在场见证人;检察技术人员同公诉处经实地现场复验确定,从窗外近前透过窗玻璃向室内观察,是完全可以看清炕面情况的,经检察院法医检验发现,卢连权左臂肘关节因伤至今不能伸直,印证了此伤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此案,通过审查和补强证据认为:一、案件凡是对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都应当坚决排除;二、此案公安所收集的证据不能够相互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三、此案公安收集的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存在着不可解释的矛盾;四、此案公安收集的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存在疏漏,不能环环相扣;五、公安机关对全案事实的认定结论不是唯一,有人为和非人为的干扰。综合本案的证据情况,2005年1月23日,葫芦岛市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卢连权不予起诉。
  
  四、对卢连权故意杀人案的思考本案涉及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症,即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残暴的不人道行为同样为我国的法律所禁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尽管如此,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如笔者从事审查起诉工作近十年时间,办理百余起案件,其中有6起案件属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在侦查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人证、物证等证据时,为了定罪,个别侦查人员搞假现场指认笔录、假辩认笔录、假侦查实验笔录等非法证据,致使无辜的群众遭受逮捕羁押。刑讯逼供不仅是一部分冤假错案的元凶,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从而威胁着公安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存在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1.在我国,刑讯逼供虽然作为一种取证手段被禁止,但受着传统的侦查模式从口供到证据,即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影响较深,主要体现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2.我国法律虽然从原则上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制约的措施,一方面表现为事先防御机制的缺乏,另一方面表现为事后救济机制的不健全。一是我国法律中没有预防刑讯逼供的事先机制;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几乎是在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这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三是我国的羁押场所(看守所)依附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受到检察人员的监督有限;四是对于遭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五是对于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其证据使用的规则。总之,我国现行的法律缺乏有效抑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措施。
  (一)建立刑讯逼供的事先预防机制
  1.转变侦查人员旧的侦查模式,即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方法。
  2.讯问应进行严密监督,不给刑讯逼供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应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应通知法律监督部门人员(即检察官)在场,并附有录音、录像、检察官在讯问现场的证明等。
  3.将羁押现场与侦查机关相分离,使羁押场所能够独立于侦查机关,并且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讯问录音、录像。
  
  (二)建立刑讯逼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保证遭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1、完善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权,明确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程序以及作出决定的期限。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责任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应指派专人(法医)定期复查羁押场所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及时发现有关刑讯逼供行为,应当按照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承担及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等规则。笔者认为,上述各种措施对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法律的改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逐步完善。当今当务之急,应当建立和完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措施。
  责任编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