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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演“跳塔秀”强索医药费如何定性

2006-12-29吴荣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2期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2日,油漆工李某违反所在建筑公司严禁跨工种作业的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擅自使用工地上的电锯干私活,不慎将手锯伤。事后,建筑公司以李某违规操作干私活为由拒绝承担医药费。6月15日,伤愈后的李某跑到工地,爬上30米高的塔吊,以“不给5万元医药费就从塔吊上跳下来”要挟开发商,现场上千人围观。开发商害怕造成恶劣影响,不得已满足了李某的要求。后经查明,李某为治伤累计花费人民币3千元。
  [分歧意见]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是一种民事纠纷中的过激行为。理由是:首先,李某的行为是为了索要医药费,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李某是以伤害自己的生命为要挟,对被害人构不成实质上的威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李某受伤源于自身过错,建筑公司依法无需承担工伤赔偿。但李某却以跳塔吊为要挟,向开发商强行索要超出实际支出10余倍的医药费,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争议有二点:一是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李某以伤害自己的生命为要挟强索他人财物,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首先,敲诈勒索罪与民事纠纷中以要挟方式主张权利的过激行为有本质区别,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也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案情来看,李某违反所在建筑公司严禁跨工种作业的明文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擅自使用工地上的电锯干私活,因操作不慎将手锯伤。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在非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件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于法有据。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李某不甘心自己承担损失,遂以不给钱就跳塔吊的手段要挟开发商给付医药费。事实上,李某自己负担医药费仅3千元,却向开发商索要5万元,超出实际支出10余倍,其借受伤之机“捞一笔”的想法十分明显。
  其次,李某在特定场合,针对特定对象,以伤害自己的生命为要挟强索他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实施威胁或要挟,如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杀伤相威胁的、以张扬被害人的隐私进行要挟的、以毁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财物相威胁的,等等。而本案中,李某索财的手段相对特殊,是以损害自己的生命进行要挟。
  笔者认为,要挟手段的表现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谊行为是否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使之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本案中,表面上看李某跳塔吊的行为,损害的是其个人的生命,对开发商构不成人身或财产上的威胁。实际上,李某抓住了开发商的“软肋”,即自己如在工地上死亡,开发商也将吃不了兜着走。原因就在于一旦李某跳塔吊身亡,开发商将面临着死者家属闹事、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等一系列问题,工程也将因此延误,甚至因为建房期间发生非正常死亡而影响日后的房产销售。如此一束,开发商的经济损失将远远高于5万元。正因为如此,李某的行为对开发商形成了很大的精神强制,迫使其破财消灾。
  综上所述,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自杀相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作者;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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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责任编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