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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

2006-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2期

  以历史的视角考察,法治的源头应该从亚里士多德说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已从逻辑上勾画出法治的形式要件,但其内涵的形成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罗马人和诺曼人的法律传统和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罗马人和诺曼人在他们政治生活中遭遇到这样的困惑:国王是否有义务服从法律?教皇的权力是否应受到限制?正是在与国王和教皇的一次又一次博弈中,罗马人和诺曼人以其渊博的法律语言和辉煌的司法成就锻造了关于法治的理想、原则和规则。首先,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须而且只能诉诸法律的权威。其次,教皇的权力应受到所谓的“宪法性限制”,即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3ae70291375935f1588848a211b640f6ed59b02b42962a08e9292c2ee5e6caa1悖的行为,不得颁布旨在损害教会的特性、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法律。最后,世俗世界的统治者必须在法律之下统治。这种信念不仅广为流行,并且还体现于《自由大宪章》等法律文件之中。
  走过了历史,在今天这一具体的社会场合和文化背景下,法治应有以下十大规诫。1.有普遍的法律。即规定的制作、适用要有一般性,法律制度要有统一性。2.法律为公众知晓。法律必须公布,晓之于民众,以便人们了解规则是什么。3.法律可预期。既不能制定也不能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4.法律明确。规则必须能够为人们认知和理解。5.法律无内在矛盾。被期待服从规则的人们不能同时被命令去做既为A又非A的事情。6.法律可循。规则的接收者必须能够使其行为与规则相符合。7.法律稳定。规则不能改变过快以至难以学习和遵守。8.法律高于政府。法律权威应立于政府之上,政府权威应置于法律之下。9.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不仅意味着,司法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而且意味着司法独立。10.司法公正。只有法官公正在适用法律,当事人才会受法律的引导。
  人们之所以认可法治的规诫,即在于法治具有以下价值。一方面是法治的工具价值,即法治的价值仅仅在于保证规则的有效性,即推行法治就是为了科学地制定并有效地实行规则。另一方面,法治维护人类尊严和自由的核心价值,即法治被看作一种培育自由,遏制权势的方法,看作人类作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文会摘自《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