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
2006-12-29梁彤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2期
内容摘要: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更好地完成审查批捕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见书应包括受案和审查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侦查处理意见等十个部分。在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各部分所反映的具体内容、书写方式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审查 逮捕意见书 制作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是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通过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提请批准逮捕书及预审卷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按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决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并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职责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一、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内容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制作书写既区别于起诉书的简明扼要,也不同于阅卷笔录的全面详尽,它含有记叙文叙人、叙事的特征,也具有议论文说理性、论证性的特点。作为检察院内部使用的公文,审查逮捕意见书具有固定的制作模式,每个部分既各自独立,又是相互联系。就审查意见书的内容而言,包括以下7个部分:1.受案和审查过程;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4.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5.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6.本案需要说明的问题;7.审查处理意见。
二、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要求
在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过程中,由于内容各部分所说明的问题各不相同,所反映的具体内容、书写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
该部分应写明受案时间、提请批准逮捕的单位、提请文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具体罪名,承办人职务、姓名、依法审查的办案过程。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分别涉嫌多种罪名的案件,要按照各嫌疑人所涉嫌的不同罪名,分别予以表述。在依法审查的办案过程中,对所进行的诸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被害人、证人、补充的有关书证、物证等工作,要在此项中予以体现。
在制作意见书过程中应注意表述的准确、全面、完整,如:1.在嫌疑人涉嫌罪名的表述应准确。如嫌疑人某某故意伤害案,正确的表述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某某…”而不应仅表述为“涉嫌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某某…”2.嫌疑人涉嫌罪名表述要全面,对各嫌疑人所涉嫌的不同罪名,分别予以表述。如薛某某等8人涉嫌绑架、串通投标、敲诈勒索案。正确的表述“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张某、李某、王某、吕某涉嫌绑架罪,张某、金某某、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马某某、王某涉嫌串通招标罪…”3.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应有概括性表述。如张某某涉嫌欺诈发行债券案在此部分应表述为:“…本院收到某某公安厅公经侦字(2002)005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犯罪一案的法律文书、案卷材料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某某通过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核实相关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该部分的制作包括:写明嫌疑人的姓名(包括别名、绰号)、性别、年龄、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户籍地址(包括暂住地)、主要简历,有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包括盲、聋、哑、肢体残废、智力障碍等生理特征)。
对嫌疑人因涉嫌何种罪名、被侦查机关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要叙述清楚具体的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对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还要写明拘留的具体羁押时间、羁押场所。需要注意的是:对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生日期一定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对出生日期不明,或者嫌疑人讲述的出生日期与证明材料不相吻合的,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其骨龄鉴定的证明,防止错捕。嫌疑人涉嫌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时,要表述清楚嫌疑人担任具体职务的时间、负责的具体工作,这是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主体资格的重要前提。对卷宗材料中没有能够证明嫌疑人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以及是否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不适合羁押情况的相关材料,为了能够客观的反映,应当表述为“嫌疑人供述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或“嫌疑人供述于何时何因被处以何种刑罚”;以及“经审查,发现嫌疑人患有不适合羁押的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等不适合羁押的情况”。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要表述清楚在何时、何地发生了何种性质的案件,侦查机关何时立案,通过何种线索、途径获悉犯罪嫌疑人的下落,使用了何种侦查手段,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经过,涉案的物证收缴情况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做到案件受理和侦破的机关、时间、地点、对象、原因及结果等要件齐全,内容具体、叙述清楚、文字简练。
该部分内容的制作,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表述发案经过避免过于简单。如林某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务案。在此部分的表述为“林某犯罪团伙从1992年至2000年多次进行故意伤害他人、非法拘禁、私藏枪支等犯罪,某某市公安局于2002年1月6日立案,并将该案列为恶势力团伙案件,林某等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该案告破。”此段文字中应记载发案经过和破案、抓获各嫌疑人的情况的表述。
2.抓获经过的撰写要脉络清晰。如马某等5人抢劫、销赃案在此部分的表述为"2001年10月23日,青海东风汽车联合经销公司向省、市公安厅刑警大队报案,该公司的司机郑成臣驾驶双桥汽车到青海格尔木市送车,人车下落不明(以上部分为发案情况)。2001年11月2日,某省公安厅向全省发出协查通报,西宁公安厅根据通报,在工作中发现失踪汽车,经省厅同意由西宁公安局立案侦查(此部分为立案经过)。2001年11月21日告破(缺少如何侦破经过)。抓获的嫌疑人马军、马云、马祥(缺少如何抓获嫌疑人的过程)都供述了2001年10月24日抢劫作案。”
3.立案过程要明确。如韩某等4人抢劫案,“2002年3月至5月间,江源县公安局刑警队分别接到湾沟镇居民杨士珍等人报案称被歹徒持刀抢劫,被抢物品为金首饰(以上为发案情况)。接警后,县局刑警队迅速组织干警进行侦查,并确定家住湾沟镇胜利街的韩亮有重大嫌疑。经传讯韩亮(传讯时间、地点不明确),其对伙同韩军、吕相龙、宋哲实施多起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案犯抓获时间、地点、经过不明),此案告破(何时立案未表述)。
(四)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事实
需要承办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提请批捕书认定的事实在不失原意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整理、归纳,简明扼要的反映出犯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五)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这是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核心部分,这一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论证。这是对案件处理得出正确结论的关键所在,也是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重要依据,是通过审查预审卷宗以及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补充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后,形成的对犯罪事实客观、具体、翔实的叙述,要客观、具体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预谋过程、犯罪工具的准备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采取的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赃款、赃物的下落等。在对犯罪事实客观、全面、完整的叙述后,进一步表明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按照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先后主次一一列举,列举中要突出犯罪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相关要素,避免长篇累牍的摘抄,做到言简意赅,并对列举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的程度及存在的证明缺陷进行必要的说明,做到文字表述明确,用语规范,层次清晰,无主观臆断。
撰写这部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法:
其一,在实践中遇见犯罪事实较为单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较少的一般性案件,可以按照原则规定。即证据摘录顺序一般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其二,对于特殊案件,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叉结伙作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存在矛盾的案件,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明确案件主题。个案主题不同,如: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主题,就是要反映出哪些事实清楚,哪些证据充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所反映的主题在于明确: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还是张冠李戴,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所为…应围绕这些主题来进行表述及证据的归纳。
2.对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要详细阐述的案件,可以采取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分别进行叙述的方法。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邪教组织的犯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职务犯罪等,围绕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分别叙述相关的事实。这种写作方法的特点是形式新颖,分门别类,比较明晰直观。
3.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较多,以及犯罪事实多为侵犯财产类的案件可采取列表的方法。表格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犯罪中的分工、犯罪对象、财物的特征、价值、下落等。此种写作方法的特点是明晰直观、一目了然,避免占用大量篇幅摘录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数额、赃物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承办人在制作此部分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下列的问题:一是承办人应从本案审查者的角度对全案提出独立的认识与明确的观点,避免经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仅是对侦查机关意见的重复摘录。二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应细致、完整,脉络清晰,切忌高度概括。三是对证据应有重点、有节制的抄录,并进行必要的提炼与归纳。不可只满足于对证据的照搬摘录,使文书只停留在原始的、粗糙的层次上,从而失去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有的简练、明晰的内在意义。四是对认定事实及证据要有综合说明分析,避免对相关证据仅进行简单的罗列。
(六)应当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项内容反映的是:承办人在审查中认为在认定犯罪事实及证据之后,对案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进一步阐明,以充分体现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案的社会政治背景的表述
承办人审查的案件是否是上级政法机关挂牌督办的、在当地有无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和社会新闻媒体是否广泛关注的,这其中要体现领导者对此案的批语、指示。
2.案件罪名的定性分析
主要是指在新刑法实施后,所规定的新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以及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要求承办人围绕犯罪的事实、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论述。
3.立案监督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中,如若发现侦查机关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的线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意见,建议立案侦查,必要的时候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对侦查机关是否立案实行有效的监督。对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本院渎职侵权检查部门查处。
4.追捕漏犯
在审查案件中,针对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案嫌疑人(包括负案在逃的嫌疑人),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涉案的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必要逮捕,应当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进行追捕,从而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5.纠正违法
通过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如若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对嫌疑人超时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一人问案等方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建议,针对相关问题建议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本院渎职侵权检查部门查处。
6.社会综合治理
在审查案件中,针对有些涉案单位在安全保卫、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隐患或涉案单位的有关人员未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情况,应当向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敦促涉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止犯罪,或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功人员建议给与表彰、奖励,以体现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的思想。
7.引导侦查取证
通过审查提请逮捕的案件,对案件中反映的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犯罪,或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但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的证据,以达到证据足够确实、充分的目的,承办人应当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完善证据。
8.防止错案
承办人通过对整个案件嫌疑人口供、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综合、全面的审查,深入的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相关证据相吻合,要考虑到如果嫌疑人翻供,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对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或能够供认犯罪事实,但有一定的辩解理由,要分析拒不供认的原因,其辩解理由是否合理,不能一概的认为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或推脱责任,做到不枉不纵。在审查证据时,应要注意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诉讼参与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效果如何,不能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如果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证据间存在矛盾、疑点的,应当进行详尽列举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便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防止审查不严而导致错捕问题的发生。
(七)审查处理意见
这一部分是整篇文书的结论部分,也是最后的论述,承办人要结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对案件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围绕嫌疑人的责任、证据的证明作用、触犯的法律条款作出简明扼要的论证;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要考虑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能够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无逮捕必要,防止逮捕措施运用不当。对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涉嫌犯罪的,要提出具体、充分的不批捕理由。
责任编辑: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