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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关问题研究

2006-12-29尉海江袁清彪王利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6期

  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新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推行全程同步录音要遵守“五项”原则。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只有当这些原则被遵守时,它所产生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审录分离原则。必须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从而起到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二)全程同步原则。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决不能出现“先审后录”的情况。(三)程序规范原则。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认真履行诉讼权利告知等程序,严防程序违法和出现疏漏。(四)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如果出现“先录后剪”的行为,要作为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与违法办案行为一并严肃处理。(五)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密、流失。
  二、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要统一操作规范。《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规范并未作规定。因此,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尽快推动立法程序,制定以下规范:(一)录音录像的时间。为防止“先审后录”的现象,应当从犯罪嫌疑人到检察院接受讯问时计时到离开检察院时结束,录制时间不得连续超过12小时。因突然停电、技术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录制的,笔录中要有记载。(二)录音录像的场所。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的讯问室录制;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录制。(三)录音录像时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检察技术人员的姓名;讯问开始的时间、日期、及讯问地点。(四)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录音录像资料应同时制作两份,一份作为原件保存,另一份作为复制件日常使用。讯问结束后,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将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及复制件交给讯问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封存交由技术部门保存。同步录音录像后,是否还需要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才能当场封存?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保证录音录像的确定性,但不切合实际。如果录制时间在6个小时以上,再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势必造成传唤、拘传的时间超过12个小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五)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未经检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所录制的资料。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资料应随卷移交。
  三、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矫正侦查主体的心理障碍。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侦查实践中广泛运用,但进入立法程序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侦查人员的极力反对。就我国而言,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侦查人员担心会束缚自己的手脚,产生负面的作用,影响办案的效率。从根本上讲,产生这种心理障碍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方面是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以往的审问方式,突然间将自己审讯时的言行举止全部暴露在摄像头下,难免一时不适应,因高度紧张、期望值过高等,导致产生心理障碍。具体到审讯中,就是审讯思路不清晰,提问缺乏条理性,甚至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口供第一”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刑讯逼供、诱骗口供等违法取证的问题并未根除。在一些侦查人员看来,对犯罪嫌疑人打两下、吵两句都很正常,只要没有诱供骗供,是不会出现问题的。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会限制他们的行为,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对此,要正确对待,积极引导,调整心态。在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要借鉴心理学中消除心理障碍的调适方法,诸如回避法、自助法、升华法等。通过积极的心理调节,变压力为动力,消除紧张、焦虑、不适应等心理障碍,形成良好执法习惯。要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器材,积极引进专门技术人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科技素质,同时加强侦查审讯业务培训,消除误解,提高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的侦讯水平和技能,尽快适应新的办案要求。
  作者: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458030]
  作者: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56250]
  责任编辑: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