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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基层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之思考

2006-12-29韩俊华万长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6期

  渎职侵权犯罪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基层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此项工作的全局。笔者在基层院工作多年,体会到以下三点非常重要。
  
  一、要动不要静
  
  渎职侵权犯罪隐蔽性强,这就决定了反渎职侵权工作不能静等线索上门,而应主动收集案件线索,要动不要静。
  一是内“动”。与本院内部的反贪污贿赂、公诉、侦查监督、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到整体联动。要明确人员,重点关注贪污受贿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抗诉案件、长期访、重复访、集体访案件,专门收集办案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并及时通报,形成收集案件线索的内部网络。
  二是外“动”。一是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法制、信访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联系,着重掌握辖区内有关渎职侵权犯罪大的方向和动向。二是与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联络,着重掌握各司法、行政执法单位表面的、一般性的情况。三是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积极介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重大侵权事件,发现事件背后隐藏着的渎职侵权犯罪,着重掌握各单位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上三个层面相互结合,穿插进行,形成收集案件线索的外部网络。
  
  二、要防不要放
  
  对渎职侵权犯罪绝不能只打不防,更不能放任不管。渎职侵权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全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与职务行为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其预防工作除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大打击力度,在“不想”、“不敢”上做文章外,应从职权的行使出发,着重在“不能”上多下功夫。帮助各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使各项权力的行使都有明确的规范,各种监督制约机制都切实有效。同时协助各单位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大对执行的监督。
  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还应更深入一步,除到各执法单位监督其执法情况外,还应到事故多发的矿山、企业等行政相对方了解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或通知执法单位纠正。发现漏洞,及时建议有关单位弥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要巧不要拙
  
  反渎职侵权工作有时阻力重重,查办案件应特别讲究一个“巧”字,巧妙地克服、化解层层阻力和困难,讲求方式和策略。
  巧查案件要设法“借力”,来排除阻力。“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人大、政协。反渎职侵权工作要主动依靠党委排除干扰和阻力。二是上级院。应通过上级院的参办、协办、督办、提办等方式,发挥检察机关整体抗干扰功能。三是法律。要正确、充分地运用国家法律,打击犯罪。四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人民监督员既是外部监督的根本力量,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排除阻力,依法办案的坚实后盾。
  另外,在案件的侦查取证上也要“巧”。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有的需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有的需要避实就虚,声东击西,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有的应迅速出击,争取办案主动权;有的需要迂回包抄,欲擒故纵;有的需要先突破“原案”,再攻克“本案”;有的需要打破以人立案——“由人到事”的常规,果断以事立案——“由事到人”等等,不一而足。
  作者: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0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