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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法院判决中的量刑偏轻偏重、量刑不公问题

2006-12-29陈慧卿韩书庆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6期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抗诉,但对于刑事判决、裁定中存在认定事实稍有偏差、量刑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等不太严重,而又极易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何处理,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们主要采取发出“检察建议书”、自侦部门适时介入等方式来对这样的问题进行监督,但效果并非十分理想。
  如何更好地解决这样的问题,如何保证每个人法律面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保证检察监督权不流于形式,是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笔者认为,首先,立法应细化。把量刑幅度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这样就可以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小,使检察机关在审查判决时不会因量刑幅度弹性太大而无所适从。其次,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分权。制定一些规则,甚至立法,来处理判决书中出现的“量刑偏轻偏重”和“量刑不公”等情况,并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应的处分权。如赋予检察机关要求法官说明判决书中存在问题的权力,并应审查其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又无正当理由,应有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的权力。如果无正当理由,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不予答复,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处分,并确保处分能够落实到位。第三,将“检察建议”纳入立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检察建议书”的效力。被建议单位应及时把整改结果报告检察机关,对无视“检察建议”的单位,以立法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分权。第四,自侦部门适时介入。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部门有群众来访的便利条件,根据群众举报、申诉,自侦部门适时介入,若能查出问题,不仅给自侦部门提供了案源,而且也能有效打击贿赂、渎职犯罪。若查不出问题,也能遏制此类判决的再度出现。
  作者: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0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