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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

2006-12-29王建召丁永国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6期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死刑执行监督的做法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一是由提起公诉的部门进行监督,即:“谁起诉谁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三是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执行前监督,也即将罪犯送出监所,由公诉部门进行临场执行监督。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值得商榷。从立法本意和体现效率与公正的司法原则考虑,死刑执行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其理由如下:
  
  一、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符合立法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执行作为独立一编,规定了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八种刑罚的执行程序。与此相对应,高检院《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五节“执行监督”也规定了包括死刑在内的所有刑罚执行的监督方法和程序,除死刑执行监督没有明确由监所检察部门单独负责监督外,其他刑罚执行监督均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诉讼规则》虽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部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法律的本意是将各种刑罚的执行和监督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范,以职责设置部门,由部门统一行使职责,以确保一部法律内部体系的完整性和层次性,防淆止乱。由公诉部门担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仅担负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执行监督,等于是将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置于整个刑罚执行监督之外,人为破坏了《诉讼规则》划分的监督体系,明显有悖于立法之本意。
  
  二、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能够体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
  
  在整个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对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监督,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分别由检察机关不同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原因是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同时,还存在着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制约关系,既能使该起案件在不同的诉讼环节和办案机关(含检察机关职能部门)有序流转,体现刑事司法的效率性,又能使检察机关内部后一职能部门对前一办案机关(含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办案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规则》规定的立案、侦查、审判、刑事判决裁定、执行五项监督职能,实际上也是在遵循《刑诉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进行科学划分的。监所检察部门是刑罚执行监督部门,其担负的执行监督职能,在审判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之后,属于整个刑事诉讼监督最后一个监督环节。因此,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更符合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
  
  三、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更能体现公正与人权保障原则
  
  死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并非是整个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监督的最终完结。即使死刑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也需要检察机关对被执行罪犯的主体身份、犯罪时的实际年龄、有无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有改判可能、判决有无错误、是否怀孕等进行严格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和执行关,充分体现我国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死刑适用的慎重性、严肃性。因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在整个刑罚执行监督体系中是尤为重要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和《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中体现出来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先前职务行为参与办理案件不得参与后一诉讼阶段案件的检察和审判工作的回避原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承担,就明显不符合这一司法精神。同时,还容易使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的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在先人为主的执法认识惯性牵引下,难以实现办案与执行监督的角色转换,影响到对死刑案件案情客观全面的分析评判,造成疏于对死刑案件的实体监督和执行条件监督,而影响死刑执行监督的效果和质量。而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则会完全避开这一监督弊端,重新形成新一轮的监督,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和执行监督效果,切实体现我国死刑执法的“慎杀”原则和人权保障。
  
  四、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更能提高检察工作效率
  
  目前大多地区检察机关检察人才紧缺,导致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紧张。同时,大多数地区公诉部门工作压力加大,行使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等主要职能尤显捉襟见肘,开展死刑执行监督更显得力不从心。监所检察部门是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本身就承担着对死刑罪犯死刑执行前的监管和监督职责,通过派驻检察的形式常驻监管场所,既可以通过谈心教育掌握死刑罪犯基本情况和罪案情况,又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掌握死刑罪犯心理特点,有效了解被执行罪犯的主体身份、犯罪时的实际年龄、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情况和怀孕情况,并能及时对他们喊冤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给职能部门核实有无冤错可能。因此,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既可以使公诉部门集中人员、集中时间优势开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职能,节省有限的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作用,使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五、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符合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划分要求
  
  在职能分工上,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能是刑罚执行监督,公诉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责职分配的情况看,高检院公诉厅的职能并未涉及到死刑执行监督;而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的部分职责是: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及对超期羁押情况进行监督的指导等。死刑执行属于执行刑罚的活动,高检院公诉厅无此职责,下级院公诉部门开展死刑监督自然不妥。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监督职能,体现了高检院对内设部门职责划分的要求,也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