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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途径

2006-12-29刘利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6期

  立法不完善是当前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根本原因,但法院不配合、排斥监督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两大诉讼法还未修改之前,要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就必须优化司法环境。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制定立法解释,明确将调解、执行、诉讼保全等诉讼活动纳入抗诉范围。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涉及检、法两家的权力配置,属于立法的范畴,对其解释的权力也只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解释在内容上已经超出了审判解释的范畴,属于越权解释;在形式上以审判权限制、排斥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违反法律规定;在逻辑上是由被监督者限制监督者的监督范围,不合情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审查并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单方面限制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审判解释。
  (二)制定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再审期限。根据司法实践,再审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后3个月内审理完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协调检法关系,实现同级抗同级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再审,违反了检、法两家在诉讼中等级对等的原则,有损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撤销该审判解释,实现同级抗同级审,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中宣读抗诉书、发表抗诉意见等权力。
  作者: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