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06-12-29张智辉邓思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6期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性措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率过高;违法适用刑事强制性措施的现象比较突出;存在“法外”适用刑事强制性措施的现象,“法外”的非刑事强制;性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留置盘查、行政措施、“两规”和“两指”措施。
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之缺陷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仅与刑事强制性措施本身不完善有关,而且与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人权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和司法机关人员少、经费紧张等客观因素具有密切的关系,但是根本原因却在于我国在设计刑事强制性措施时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缺乏全面的司法审查制度;(二)缺乏刑事强制性措施之间的衔接性;(三)缺乏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
针对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存在的问题,要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根据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制度。(一)将公安机关适用的搜查、扣押和拘留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二)将司法审查的诉讼方式引入到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三)明确检察机关适用的逮捕决定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包括增强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力度和缩短拘留的期限,减轻拘留的强制力度;(五)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适用过程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摘自《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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