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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2006-12-29张明楷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6期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从规范到案件,对jLLLNxnxzvIpdHv+d1mYaMWQBB2PrGh/Ns5Oi2iV9NU=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二、不能事先根据其他法律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然后否认案件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应在考虑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三、不能固定案件事实的性质,而应善于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反复归纳和重新整理案件事实;四、不能关注案件的边缘事实,而应注重案件的核心事实;五、不能仅考虑案件事实的前因后果关系,还应注重考察案件事实的实质;六、对案件事实不能重复评价,但又必须全面评价;七、不能从主观到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而应从客观到主观认定案件事实。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自《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