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工作要努力为大局服务

2006-12-29王尚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6期

  内容摘要: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是由法的本质属性、政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决定的,同时也是解决政法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为大局服务,不仅是一个法治理念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检察工作要切实做到服务大局,最主要的有三点,即:“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行职责是关键”。
  关键词:检察工作 服务大局 法治理念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而且给政法工作进一步端正了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容,内涵深刻,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下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我就为大局服务的问题,谈一些学习体会。
  
  一、为什么要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这里,先要弄清什么叫大局、今天党和国家的大局是什么。《现代汉语词典》把“大局”解释为“整个的局面、整个的局势”。引申开来,大局是指全局的中枢和关键,是主导整体局面演进的大势,是事关整体格局的战略利益。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形势和任务,就会出现不同的大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我们党对大局的界定也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历史性、战略性转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时期的大局,就是“经济建设”。1985年邓小平同志十分鲜明地提出:“先把经济搞上去,一切都好办。现在就是要硬着头皮把经济搞上去。就这么一个大局,一切都要服从这个大局。”到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们党和国家的大局逐步转变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内涵进一步丰富。1994年江泽民同志指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今年全党工作大局。全党同志都要认清这个大局,服从和服务这个大局,在这个大局下自觉行动,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到了党的十六大,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党和国家的大局进一步深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今天的大局,概括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四个建设,经济建设是中心,是物质基础;政治建设是方向,提供政治保障;文化建设是灵魂,是精神支持;社会建设是条件,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四者既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既相辅相成又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政法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强化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为什么要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原因可以归纳若干条,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是由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实现国家目的、履行国家职能、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的本质是其国家性、阶级性和生产力决定性三个层次的统一。“国家性”是指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指它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生产力决定性”是指法的制定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发展水平和现实需要决定的,法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法一旦制定就必须为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服务。十分明显,法的作用除了它的阶级属性和统治功能以外,还具有指引功能、秩序功能、裁判功能、惩罚功能和保障功能等。法是指引社会行为的规范,构建社会秩序的规则,裁判社会行为和纠纷的准绳,惩罚犯罪的武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法的这些属性,说到底法是为了实现国家根本任务而制定的,法的使命与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一致的,法一旦产生就决定了它必须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服务,为大局服务。过去,受“左”的思想影响,过分强调法的阶级属性,纯粹把它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工具。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法不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不仅有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有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职能,同时还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职能。从法对经济建设的作用看,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能够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从法对政治建设的作用看,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法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确认国家制度及其活动原则,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原则和方法,创造和维护民主政治稳定的条件和环境,从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从法对文化建设的作用讲,法规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原则、内容和方向,确立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御腐朽思想文化侵蚀、弘扬科学文化的依据、方法和途径,保障科学、文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看,法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形成和保持合理、稳定、有序的关系,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法一旦脱离“四个建设”,它就失去了生命,一旦偏离“四个建设”,就会产生严重的恶果,就会被历史和人民唾弃。法的这种属性,决定了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第二,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政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决定的。政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民主和实行专政两项基本职能。其中,实行专政职能,主要是指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人民、服务“四个建设”。当今,在充分履行专政职能的同时,更应强调它维护民主的职能,其中包括“保障职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保护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管理职能”(依法管理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共秩序)、“服务职能”(运用法律手段服务社会)、“调解职能”(调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等。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国家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法治手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法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就检察机关来讲,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能。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职能、查处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能、诉讼监督职能等,都与国家的“四大建设”相通,都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关。因此,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政法工作做得好不好,成绩大不大,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局的成效。总之,政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必须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
  第三,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是解决政法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近几年,各级政法机关围绕服务大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干警的大局意识有所增强,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自觉性有所提高,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各种背离大局的执法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遏制和纠正。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正确的执法理念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完全按照正确的理念指导政法工作实践,更不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的,再加上主客观方面的复杂因素,整个政法机关在服务大局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联系检察机关的实际,突出表现:一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甚至不了解大局、不关心大局,执法办案存在单纯的业务观点,办案只追求实体正确,不关心办案的社会效果;二是执法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不认真处理或者不公正处理群众的司法诉求,对群众冷、硬、横、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办案不注意方式方法,不关心企业生产,不注意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四是存在利益驱动,办案为了收钱,向发案单位拉赞助、要好处,个别案件一收钱了之,甚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五是把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利益置于国家的整体利益之上,错误地把违法保护一个地方的经济利益,看成是为经济建设服务,损害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六是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随意查封企业账户,随意扣押、冻结款物,对扣押的款物不按规定处理,影响了执法的社会效果;七是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不端正,抓工作不深入、不扎实,满足于一般号召,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影响和干扰大局。上述问题,有的带有普遍性,有的只发生在个别单位和少数干警身上,但都背离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执法宗旨,损害了群众利益,不利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把服务大局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牢固树立并践行这个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问题,有利于解决上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检察工作朝着社会主义的方向深入健康发展。
  
  二、检察机关要自觉服务大局
  
  为大局服务,不仅是一个法治理念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检察工作要切实做到服务大局,最主要的有三点,即:“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行职责是关键。”
  (一)胸怀大局是前提
  胸怀大局是指要始终做到脑里想着大局,心里装着大局,准确把握大局,自觉围绕服务大局开展工作。这是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基础,必须打牢。胸怀大局是一种精神境界,是有责任心、自觉性的表现。干工作是否胸怀大局,客观效果大不一样,它决定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决定工作的姿态,影响工作的客观效果。要做到胸怀大局,需要特别强调两点:
  一是要围绕大局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同志要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学会从大局出发,自觉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找准工作的“结合点”,突出检察工作重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同时,注意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按照大局需要,调整策略方法,强化工作措施,及时主动地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为各类经济主体的法律诉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努力在服务大局中更有作为。决不能把检察工作与大局搞成“两张皮”,更不能离开大局这个主旋律另唱一个调。作为一般干警,胸怀大局则要求干任何一件事情,办理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服从大局、服务大局为前提。
  二是要有正确的政绩观。所谓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总的看法,包括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追求、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作风和工作效果。政绩观正确与否,不仅影响着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正确的政绩观就是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创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抓执法办案也好,抓队伍建设也好,抓检察改革也好,抓检务保障也好,最终的效果怎样,都要体现在为“四个建设”服务的成效上,都要用为“四个建设”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来检验。因此,工作中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必须坚持办实事,求实效,珍惜警力,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必须坚持察实情,讲真话,不虚报浮夸,不搞“数字政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急功近利,保持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只有下实功、用实劲、求实效,才能彰显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才能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立足本职是基础
  服务大局不是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它必须通过具体的职责履行、职能发挥去实现和体现。就具体部门、单位和干警而言,把本职工作干好,把各自的职责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就是服务大局。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责去“服务”大局,不能借口服务大局去干超越检察机关法定职能的事,更不能离开法定职责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
  立足本职,就整个检察机关来讲,必须坚持以业务为中心,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业务为中心,说到底就是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因为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维护大局、服务大局的基本措施。要通过执法办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要把抓不抓业务、能不能把业务搞上去,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检察长能力和业绩的主要标准。检察工作包括诸多方面,如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检察政务、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宣传、检察技术等。在这诸多工作中,业务工作是中心、是重中之重,其他各项检察工作都是为业务工作服务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如果撇开执法办案去谈服务大局,就是“纸上谈兵”。
  立足本职,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要敢于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查办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各项业务工作都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提高和进步。要注意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加大工作力度,需要保持一定的办案数量,防止大起大落,但办案数量必须是搞得准、有质量的数量,是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数量,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在查办职务犯罪中,不仅要看立案多少,还要看大要案的比例、看起诉多少、判决多少;在纠正违法行为中,不仅要看提出多少纠正意见,还要看被采纳了多少、纠正了多少;抗诉工作中,不仅要看抗诉了多少,还要看改判率多少。总之,一定要把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一致起来、同等重视起来,不能一强调数量就不顾质量、违法办案,一强调质量就缩手缩脚不敢办案、不愿办案。检察长要切实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指导、组织和监督,对重特大案件要积极参与,靠前指挥,跟班作业,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要亲自办案,带头办理大案要案,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干警,带动干警,为干警做出表率。各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更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亲自办案上,要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数量要求,坚决克服一担任部门领导就不直接办案的不正常现象。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检察干警来讲,立足本职就是立足各自的工作岗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按照服务大局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文明执法,热情周到服务,不失职渎职,不违法办案,优质高效地做好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具体工作,正确有效地为大局服务。
  立足本职,必须把服务大局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要依法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等职能,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依法正确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铲除这一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毒瘤”,维护国家的政治清明和法制的尊严,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要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着眼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
  (三)正确履行职责是关键
  要想卓有成效地为大局服务,关键要正确履行职责。事实证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现象、错误行为,只能干扰大局、给大局添乱。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必须切实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前面说到,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本职责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我们在检察机关功能定位的认识上,存在局限性、盲目性,对打击犯罪的功能认识比较深刻,对通过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的功能则认识不到位,实施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强。因此,很有必须重申检察机关职能的宪法定位,很有必要强调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在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的过程中,各项工作都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体现监督属性,强化监督职能。在惩治刑事犯罪中,既要履行好批捕、起诉职能,又要从监督的立场和需要出发,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注重监督效果,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纠正和防止侦查权和司法权的恣意和滥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真正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查办职务犯罪,本质上是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这既是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增强检察机关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发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商业贿赂以及其它职务犯罪案件,使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得到体现。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解决好涉检上访问题,认真负责地办理群众申诉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给人民群众以公道,给社会以公平。
  二是坚持借鉴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促进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检察工作应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要,注意借鉴国外司法工作的有益成果,促进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更直接有效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
  比如,“司法的理性化”与“平和执法”问题。过去,在强调检察机关专政职能的背景下,要求执法人员带着阶级感情去办案是很普遍的现象。现在看,法律监督这一特殊职能,更需要强调司法的理性化,在执法过程中遵循法律本意、遵从法律事实,慎重、周全地判断和实施司法行为。“平和执法”,顾名思义就是执法要公平,效果要和谐。它要求执法机关要以平静的执法心态,恰当的司法举措,公正的司法结果,不断修复业已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目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强调要以主持、维护、实现公平为根本,以理性、客观、审慎、平静为要义。在办案中不能象一般民众那样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克制愤怒、激动的情绪和心态,平和理性地执行法律,从法律条文、法律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去作出判断和采取行动。有罪不究是失职渎职,违法、暴力取证是执法犯法。执法中凭个人好恶、掺杂个人情感,甚至对当事人有偏见,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实现。
  再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必须深刻认识,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有力的维护;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样是社会进步、司法文明的标志,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卫”的权利越来越充分。这是因为一旦某一个人被怀疑有罪之后,他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司法资源,使他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权利很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因此,我们在具体办案中,既要坚持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充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合法、公正、文明。
  此外,还要坚持严格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两者缺一不可。从过去执法办案中发生的一些问题看,都与少数干警重实体、轻程序有关。因此,在认识上一定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执法活动中不仅实体上要搞准,程序上也要严格,用程序规范来保证实体公正。实体上的准确和程序上的合法,都要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实施监督中,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所谓执法的“法律效果”,是指办案过程要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办案的结果要符合法制的原则和法制内涵的要求。所谓执法的“社会效果”,是指所办的案件要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对大局有利,社会反映好。从本质上讲,两者互为联系,内在一致。一般来说,严格依法办案就会有好的社会效果,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决定的。但矛盾还具有特殊性,如果缺乏社会责任,“关门”办案,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也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社会不稳,或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影响经济发展。任何只求某种单一的执法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效果的观念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要坚持两者的统一,在具体执法活动中,首先要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办案效果,坚持把法律标准作为最基本的标准,不能借口社会效果而违法办案,损害法治原则。同时,还要讲政治、讲大局,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注意办案方式方法、灵活采取合理的执法措施,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总之,在检察工作中,既要依法查办案件,打击犯罪,又要注意从大局出发多做化解矛盾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开放的扩大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无论是办理刑事、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在实施诉讼监督、处理涉法上访中,不仅要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围绕服务大局尽力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