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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

2006-12-29袁曙宏韩春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8期

  一、社会转型时期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共性特征
  
  (一)法治建设重心从私法到公法转移:社会转型主要是从不完善的市场化到完善的市场化,并走向福利国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私法的需求先于对社会法的需求,而对社会法的需求又先于对公法的强烈渴望。因此,从各国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过程来看,它们法治建设的重点普遍经历了“先私法后公法”的发展道路。具体来看,大致体现为私法的完善、社会法的出现和公法的崛起三个阶段。
  (二)遵循“国家辅助性作用”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国家于社会的关系时私人自由优先,因而个人责任与协作优先于国家责任。具体而言,体现在国家权力归位、社会公权力的勃兴和公民权力拓展三个方面。
  (三)国家权力格局趋于均衡:西方各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权力之间的格局也发生了变革。在横向切面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治建设从原来过于重视司法权转向同时重视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从原来重视行政权转向同样重视司法权,司法审查制度普遍确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得到强化。在纵向切面上,联邦主义进一步发展,中央于地方的权限被重新界定,以更加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两个方面的发展,使国家权力格局在结构上日趋均衡。
  (四)公共行政改革的“服务行政”取向:服务行政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公共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和公共行政主体的社会化。
  
  二、社会转型时期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一)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这一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本国国情为基础,以法治规律为导向。我国的基本国情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经济更加市场化,但还不健全;二是政治更加民主化,但还不完善;三是社会更加多元化,但还不均衡。法治规律对法治建设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要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二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建设法治;三是要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重大关系,如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坚持立法引导与政府推进并举。立法引导,就是在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以立法机关为主导力量来引导整个法治的发展;行政机关坚持“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执法和守法地位;政府推进,就是在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以行政机关为主导力量来推进整个法治的发展,行政机关坚持“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处于积极能动的执法地位。两者并举,就是指既要发挥立法的主动性,又要调动行政的能动性。这一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以立法工作为引导,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立法工作为引导,主要强调立法机关引导法治建设方向、抓住法治建设重点、总结法治建设成果;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是行政立法的主体、实施法律的主体和依法行政的主体。
  (三)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形式法治,就是指在法治建设中,更多注重的是形式正义,主要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程序公正等合法性问题;实质法治,是指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更多注重的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主要强调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社会的真正公平、公正等合理性问题。两者统一,就是要根据各国法治建设的不同阶段和重点,从推进形式法治逐步发展到重视实质法治,并使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实现互动,最终建立法治国家。这一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以形式法治为基础,以实质法治为导向,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协调统一。以形式法治为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重点是严格执法,着力点是张扬程序正义,难点是法律的平等保护;以实质法治为导向,主要明确两点:一是实质法治应当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追求,应当是一个与时代发展具有协变性的长期目标;二是实质法治应当是一种生生不息的法治资源,应当是对现实问题具有回应性的解决思路。
  (四)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互动。理论变革,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国法治理论特别是公法理论经理了一个非常显著的突破和发展,以适应时代变迁的要求;制度创新,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国法治建设特别是公法建设中产生了许多具有各国特色的创新性制度,以其推动社会进步。这一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以理论变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重点。以理论变革为主线,应把握两点:一是法学研究应关注现实问题,二是法治建设应注意吸收法学成果;以制度创新为重点,主要把握两点:一是制度创新应注意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二是制度创新应注意与其他制度的协调。
  
  三、我国未来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
  
  宏观地看,我国未来法治发展将呈现六大基本趋势:(1)党“依法执政”成为依法治国的关键;(2)“政府推进与公民参与结合”成为法治建设的动力;(3)“善治”成为公共治理的目标;(4)“权利与权力的均衡化”成为公法建设的重点;(5)“多种救济方式的整合”成为完善救济机制的途径;(6)“私法的社会化”成为私法建设的一大特色。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摘自《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本栏目责任编辑: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