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一点思考
2006-12-29邵长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8期
内容摘要: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履行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特别是刑罚执行的监督,从实际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所检察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履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检察职能时,工作基本能够正常开展外,在履行法律监督时则遇到了种种困难和阻力,如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或当事人举报才能发现,没有知情权;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同样如此,有的不让你监督,连案卷材料都调不到,有的不接受你的监督,明知判决是错误的,就是不改,检察机关也没有办法。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更是流于形式,实际状况更令人担忧。笔者长期在检察机关工作,担任过基层院的检察长,市院副检察长,具体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现交流到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长,最近两次到监狱、看守所,对检察机关驻监、驻所检察工作进行调研。现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对策谈一点个人的思考及建议。
一、现状
笔者在基层担任检察长期间,辖区内有两个监狱,一个劳教所、一个看守所,其中“两监一所”长年押犯近万人,有司法警察1000多人;看守所长年关押未决犯300名左右。监所检察科连科长共10人,两个监狱一个劳教所、一个看守所,每个地方正常只有两个驻监、所干警。日常工作是每天填日志,随监狱司法警察下基层大中队看看,罪犯亲属会见日在旁边看看,监狱为罪犯减、假、保一度时期连材料都不给检察院看,后经交涉减、假、保须经检察院签字才能交给法院审理。
笔者到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具体分管监所检察工作时,辖区内有6个监狱、一个劳教所,14个看守所,监狱司法警察4000人左右,长年押犯3万人左右,未决犯3000人左右,全市驻所检察干警40人左右。初期正如高检院领导形容的那样,驻所检察是一两间破房子,一张破桌子,放着一个破凳子,上面坐着一个老头子,(达标升级后情况大有好转)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全是流于形式,我当时分析监所检察队伍是“老、少、边、穷”,“老”是指驻监、所检察干警人员普遍老化,坐下来开会,白头发一片;“少”是指人员偏少,有法律职称数少;“边”是指远离城市的灯红酒绿,远离现代文明;“穷”是指没有任何经费来源,连吃饭都在人家(监狱)食堂搭伙,关系不好一日三餐都成问题。
我到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后,先后两次到监管场所调研,常州市共有2个监狱,4个看守所,两个监狱长年押犯13000左右,司法警察2000名左右。不同的是常州对所辖的两个监狱设立了派出检察院,隶属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市检察院内设机构,业务归市检察院领导,行政编制22人,现有干警19人,一个驻所检察室,有6-8名干警,日常工作较为正常。
二、问题
笔者结合三个地方(区)的监所检察工作实践,感到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各级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思想上重视不够
检察机关相当一部分领导认为只要把查办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这些主要工作搞好就行了,没有把刑罚执行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法律监督本身就是老大难,其他业务工作,包括刑罚执行监督可有可无,重视了又怎么样,不重视也不会有什么说法,因此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级职位等问题上都向主要业务科室倾斜。有的领导虽然也看到监所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但畏难情绪大,束手无策,拿不出解决的办法。
(二)检察人员与经费保障不足是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试想,一个监狱,近万在押犯,千余名司法警察,常年只有2-3名检察干警能监督出什么结果来,可想而知。而且对监管场所过于依赖,办公用房是人家(监狱)的,在人家食堂搭伙,吃的是人家的,连来人招待也都是人家买单,还怎么监督,一旦话讲多了,人家就要给你冷脸看,日常工作根本就无法开展。
(三)监所检察工作自身定位不准
监所检察工作很辛苦,偏离城市,2-3个人应付上面“四薄十八表”,已经够忙碌的了,有的地方把监管场所的“三防”工作,如犯人逃跑,非正常死亡等也纳入监所检察工作的考核范围,讲配合的多,讲制约的少,搞的监所检察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自己究竟是干什么的也不明白了。因此,在工作中一味地强调配合,协调好关系,整天混个笑脸,你好我好大家好,监督无从谈起。
(四)检察系统内部考核机制不科学
目前的基层院考核机制仅仅满足于做表面文章,满足于报表数字,而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则没有考核,造成监所检察是软任务,搞好搞不好无关紧要。另外对派出检察院没有考核评比标准,按照基层院建设纲要和其他检察院一个标准考核,不但不合理,也挫伤了派出院干警的积极性。
三、对策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