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
2006-12-29石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8期
内容摘要: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中,侦查、技术、侦监、公诉部门按照“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要求,认真总结其运行基础和经验教训,从而整合检察资源,形成合力,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一体化侦查侦监公诉
2000年,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信阳检察工作实际,本着“务实创新”的工作思路,提出了实施“侦、技、捕、诉”一体化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具体意见,其主要内容是: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过程中,侦查部门在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工作中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主力作用,在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配合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加大查案的力度。技术部门在支持配合侦查部门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固定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方面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发挥技术侦查优势,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在发现、证实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事实证据的技术含量。侦监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对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据是否达到初步证实犯罪的证明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事实证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并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有针对性引导侦查部门的侦查取证方向,帮助侦查部门及时补充证据事实。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同以上部门对整个犯罪证据事实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把关,发现排除瑕疵证据事实,固定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证据事实全面清楚,侦查取证程序合法,案件提起公诉后,能够诉得出,判的了。其目的是要求侦查、技术、侦监、公诉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要求,树立起协同作战的思想和“一盘棋”的大侦查格局观念,整合检察资源,相互配合支持,相互监督制约,充分调动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打击合力,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一、关于“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行基础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制意识日益加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水平和手段也愈发提高、变化多端,而法律规定对侦查工作程序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加之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人生阅历丰富,社会关系较为复杂,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地位,犯罪手段越来越诡秘,不断趋向技术化、智能化、隐秘化,检察人力资源的缺乏,传统侦查手段和查案工作机制的滞后,使侦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难度越来越大。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查办水平要有新的提高,“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提出,正是顺应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这种形势需要。
(一)“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顺应了立法的变革
我国修订后的刑诉法大量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国家的一些做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确立了类似抗辩式的庭审模式。而刑法修订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也增加了20多个新罪名,有些罪名规定的比较原则,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存在争议和分歧,证据标准更高。“两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对检察机关传统的办案机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和办案规律,研究科学的查案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保障案件质量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实施“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并非凭空想象,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符合我国当前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它符合《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基本原则,也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的规定,它是检察权在符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际需求情况下的合理配置。从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内容看,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环节,既是配合,又是为了更好的制约,且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侦监、公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参与而不干预,协作而不代替。从运作的过程看,该工作机制是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贯穿整个查办职务犯罪刑事诉讼过程的最好体现。
(三)检察机关传统的办案机制和模式在实践中越来越暴露出其弊端,急需进行创新和完善
传统办案机制的问题突出表现在:(1)侦、捕、诉各部门缺少必要的沟通协调,在具体工作中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等问题在本部门和本职能的角度进行机械的审查、判断,缺乏全面性、合理性,只讲简单的诉讼程序流程,缺乏必要的协调沟通,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易产生分歧,各持己见,影响案件的进程。并且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相互推卸责任,不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办案的积极性;(2)侦、捕、诉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分工有余而配合不足,既浪费了检察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又造成诉讼效率低下,诉讼成本高,有些案件由于各部门彼此之间缺乏配合支持,甚至导致案件“流产”;(3)制约不够完善。制约是双向的,而在检察机关内部,侦监、公诉部门可以监督制约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自侦部门对侦监、公诉部门审查处理自侦案件的情况的监督制约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造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部门对自己侦查的案件基本处于被动失控状态。“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就是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要求侦、技、捕、诉等部门在诉讼目的一致的前提下,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实行双向或多向的配合和制约,变侦监、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事后监督制约为事前、事中主动地监督制约,防止“事过境迁”证据难补、“贻误战机”证据难取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变侦查部门的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跟踪案件的诉讼进程,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有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对案件在诉讼进程中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可以积极主动地配合侦监、公诉等部门及时进行补充完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证案件质量。
二、“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经验做法
信阳检察机关自推行“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以来,两级院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相互间的配合和制约,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力地推进了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办案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收到了打击职务犯罪的积极效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
(一)明确职责,相互协作,严格实行“侦、技、捕、诉”一体化的配合工作机制
我们在实施“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过程中,一改以往各部门只注重本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不讲同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就案论案,就事实论事实的简单工作方法,明确要求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各部门在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的同时,更要加强协调配合,使各部门的职能在整合检察资源,优化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提高查办职务犯罪质量和效率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在案件侦查阶段,各部门围绕突破案件,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集中优势兵力,全面发现、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以侦查环节为重点的全面配合机制。
2在起诉阶段,各部门围绕证实犯罪,全面固定和完善证据体系,排除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形成以公诉环节为工作重点的全面配合。
3明确相互配合的范围和职责。侦监、公诉部门明确配合的职务犯罪案件范围:一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是窝案、串案的案件;三是定罪、定性疑难、复杂的案件;四是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及检察长批示的案件。各部门在相互配合中既坚持配合,又不能越俎代庖;既坚持制约,又不相互制肘。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配合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将制约寓于配合之中,相互取长补短,发挥整体优势,以达到惩治职务犯罪的目的。
4严格选定参加相互配合人员。参加配合办案的人员以主办、主诉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为主,切实保证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配合的办案人员与落实主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相结合,对重大、有影响和疑难案件,“定人、定案、定时、定责任、定质量”,切实保障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效果和质量。
5把握科学的配合办案的时机和方式、方法。自侦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密性强,原则上在初查阶段不宜实行介入。对于需要提请逮捕的案件,侦监部门在立案后及时派员介入,及时了解基本案情,为审查是否决定逮捕做好准备;公诉部门在决定逮捕后即派员介入,为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出谋划策,及时指出案件在证据事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技术部门根据案件需要随时介入侦查和起诉,在收集、审查、固定证据工作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全力配合和服务,以科技技术手段,提高案件的技术含量,增强案件证据事实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在配合办案的方式和方法上,制定配合办案通知书,一般案件由主管副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检察长决定,有关部门接通知后在24小时内确定人员,迅速介入。
(二)加强领导,保证“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实施“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过程中,领导的重视和积极协调是保证该工作机制高效运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提高对“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物质保障和科技力量的投入。首先,在办案经费、车辆等物质保障方面予以倾斜,不因经费、车辆等问题影响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加强技术装备投入,在硬件建设上舍得下本钱,尽力配置急需使用的侦查设备。
2加强对“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指导。首先,检察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召开各部门和主管检察长工作会议,听取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其次,两级院检察长适时选择个案,亲自指挥和协调,从初查开始,到出庭公诉,参与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保证此项工作的运行顺畅。再次,充分发挥两级院检委会的科学决策作用。
(三)建章立制,多措并举,较好保障了“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健康运行
在推进和实施“侦、技、捕、诉”一体化、惩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和实行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如开展诉辨换位模拟对抗,尤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精心组织对抗演练,“假戏”真做,既提高了干警素质,增进了相互沟通和理解,又把案件在公诉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开庭之前。对于案情复杂和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侦查和技术部门可受检察长指派,协助起诉部门出庭公诉,提高公诉水平,增强公诉效果。又如坚持跟庭考察制度,对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都要参加,并组织相关干警旁听,庭后及时进行评议,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水平。再如坚持实行主要业务部门办案人员的双向轮岗交流,侦、捕、诉等部门采用“双向交流轮岗”的多次换位交流,改善和优化干警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四)积极探索“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
目前,两级院实行的侦、技、捕、诉等部门双向或多项的配合工作机制,以突破案件、查明事实为目的,以证据的“三性”为标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了优势互补,加大了对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的配合力度。
三、“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实施“侦、技、捕、诉”一体化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以来,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该工作机制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运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和完善。
(一)对“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认识上有误区
检察机关内部有的同志认为,一体化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对惩处职务犯罪并没有多大的意义;有的认为,一体化是多位一体,强调的是配合协作,既然一体就会消弱监督,就会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还有的认为,一体化是检察权的合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各诉讼环节相应前移、交叉,会影响削弱侦查权。另外,各职能部门的认识也不一致,自侦部门认为侦监、公诉部门不宜过早介入侦查,自侦案件属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厚,应尽量缩小案件的知情范围,这样有利于案件保密,为案件侦破提供保证。而侦监和公诉部门认为,自侦部门应打破侦查工作神秘化的观念,应及时邀请他们提前介入,这样可以加强诉讼环节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便于及时发现侦查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不要等到侦查终结后再让介入,那时,案件基本定型,证据基本固定,要纠正起来难度较大。产生这些思想认识的原因主要是对“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缺乏足够的了解,对检察理论缺乏深入的研究,宁愿墨守成规,按老框框办事,不敢大胆尝试,开拓创新,也因为“侦、技、捕、诉”一体化是一种全新的工作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没有明确的规定,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缺乏战胜困难的勇气。另外,有些职能部门从本位角度出发,强调自我,缺乏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产生抵触情绪,以至不能正确认识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查处职务犯罪中的特殊意义。
(二)配合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
“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要求各部门双向或多项配合,形成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具体就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各职能部门围绕突破案件,加大配合力度,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尽快达到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证据基本扎实的目的,从快批捕起诉。在起诉阶段各部门围绕证实犯罪,固定和完善证据体系,快审、快结、快诉,确保案件诉得出,判的了。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在协作配合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1主动配合与被动配合的问题。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后,往往过于强调案件保密,尽量缩小知情范围,或出于维护侦查权考虑,侦查部门并不一定会及时主动地要求其他部门配合,技术、侦监、公诉部门由于没有接到配合通知,当然无从配合,其配合是被动的。也往往正是在这一阶段,由于配合协作不力而导致关键证据流失,贻误战机。2不同诉讼环节落实一体化机制的责权划分问题。严格意义上说,不同诉讼环节,应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发挥主干作用,其他部门只是配合协作问题,但由于受传统执法观念、法律意识、工作机制的影响,各业务部门只是站在本部门、本职能的角度去开展工作,担心别的部门误解职能越位,没有真正行使好“一体化”工作机制所赋予的权,也没有完全尽到责。3提前介入的期限、时机问题。自侦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办案周期一般较长,技术、侦监、公诉部门本身任务很重,如果立案后立即派员介入,全程配合,则力不从心,是前程介入,还是全程介入,或是案件基本终结时介入,有时不好把握。4责任划分问题。由于有关职能部门工作重心前移,对前一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本部门的意见,甚至介入指导办案,一旦出了问题,责任有时就难以划分,检委会讨论,检察长协调都是必要的,但又不能每个案件每个环节都进行讨论,这也是各个部门在落实一体化工作机制中比较担心和顾虑的问题。
(三)制约过程中存在问题
实施“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与“三位一体”、“联合办案”等有着根本的区别,是刑诉法“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基本原则的灵活运用,与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相一致,但在如何制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1撤案的问题。以前有这样一种现象,自侦案件立的多,批捕的少,起诉的更少,案件被撤销了,那么由谁决定撤案,是侦查部门报检察长同意即行撤案,还是到侦监、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再决定撤案,如果是前者,侦监、公诉部门的监督权就相应削弱;2逆向监督问题。习惯上,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实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单向的,侦查监督部门对刑检部门如何逆向监督,有哪些监督手段、方法、措施,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总结;3制约“度”的问题。配合需要有“度”,监督也要有“度”,如何把握好“度”,真正做到介入而不代替,到位而不越位,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并且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在一体化工作机制运行中需要更加详细的配套措施和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4一体化与目前推行的主办、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关系问题。既然是主办、主诉检察官,对案件就有相对独立的侦查权和审查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其他部门、人员在不妨碍主诉、主办检察官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如何按照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要求进行介入或监督,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总之,尽管“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但应该肯定的是,这一工作机制是对传统办案方法的创新,是在新形势下对检察权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进行的合理配置或整合,从而发挥其在惩治职务犯罪积极作用的大胆创新和尝试。我们应在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进行探索总结完善,继续强化对“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领导,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真正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张东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