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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6-11-24薛占峰董金凤

现代语文 2006年8期
关键词:普通话语言文字规范化

薛占峰 董金凤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社会公共事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往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而且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与使用,对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具有非常特殊的作用。从而改变以往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的现象,使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但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五年多来,对此法的贯彻执行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目前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现状,也反映了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的艰巨性。

一、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宣传不到位

我国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一部法律能否有效实施,与广大公民是否知晓密切相关。开展宣传是培养人们语言文字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虽然每年的九月都会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但是,距人们普遍树立语言文字的法律信念,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办事和捍卫我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纯洁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以某法律高校为例,笔者曾针对毕业生作过调查,调查的400多名学生中有近40%不知道该法的存在或不能准确说出该法的名称。另据中国语言文字网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14166名网民中,7456人知道或知道一点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为“推普宣传周”,占52.63%,6710人没听说或不知道,占47.37%。这些数据都说明对该法的宣传力度不够。

另一种情况则是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意义宣传不够,一部分人对该法的实施不以为然,认为语言文字的使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语言文字是发展的,十三亿中国人语言文字表述不规范的情况比比皆是,以法责众很难做到。

(二)强制约束力不够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规定了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要求,但二十八条并非如其他法律一样有着较强的约束力。整部法用了十三个“应当”,却未规定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应受到处罚一类的强制内容,明显感觉到这部法律定位于“引导”法而不是惩戒法。当然,“重在引导”是这部法律最为显著的特色,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所说:“语言文字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其发展演变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复杂的;同时,一个国家和民族,或者一个人,使用语言文字正确与规范的水平,与其行为规范意识、所受文化教育程度有直接关系。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水平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提高。在这样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里,政府的引导应该是得力的,有效的;有关部门应该意识到法律这样规定实际是加重了自己的职责,要把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纳入议事日程,要学会和善于根据法律做好引导工作。”但是,任何一部法律如果没有了强制性条款,它的有效性就很令人担心。语言文字问题虽然不同于其他问题,但是缺乏必要的处分就无法发挥法律的震慑力,也就会发生在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执法力度不够的状况。

(三)规范标准不一致

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曾说:“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是文化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作为协调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工具,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实际上也就等于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两个学术定义,一直以来对这两个定义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时,立法机关本着动态、发展的语言规范观,没有将这两个学术定义写进法中,而是留有余地,使人们对它的研究能得以逐步深入。但是,由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定义本身不够科学和严密,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又未明确予以界定,导致了该法实施中认定标准的纷争。同时规范汉字所依据的各个字表,由于制定和发布的时间跨度很大,出台的历史背景不尽相同,参与研制的单位和个人不断变化,字表与字表之间也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现象,2004年的《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大战就是典型“标准大战”。仅以“惟一”和“唯一”为例,孰是孰非,就陷入了无休止的口水之争中,各路权威人士纷纷亮相,大树各家标准。这些问题反映了普通话的语音、词汇和语法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都有一些不易操作和把握的地方。

同时,标准的不一还体现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相关法律的矛盾冲突上。例如,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二章第十八条又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闻名遐迩的“中华”香烟,烟盒包装的拼音是“chunghwa”,而非规范的汉语拼音的写法“zhonghua”,此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但国家商标局法律处有关负责人表示,1958年我国现代汉语拼音方案颁布后,国家统一要求使用规范的汉语拼音。但部分老字号,驰名品牌一直沿用不规范拼音,国家同意维持现状。“中华”烟的注册商标当属此列。一种语言行为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却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此类现象常使语言文字的规范化陷入尴尬的境地。

(四)外文使用不统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对在中国境内汉语文出版物和广播影视中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情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外文在我国境内的使用量剧增,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境内的外文使用情况相当复杂,错误也屡屡出现,但由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对此没有可把握的统一的政策界限,因此如何对外文进行使用,意见分歧很大,对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能采取消极的态度。例如,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牌、地方地名牌、道路街道名牌、电视台台标等,有的只用中文,有的中英文对照,还有的全用外文,而不用中文,凡此种种,怎样进行规范管理,目前仍无可行的方案。

二、应对的策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不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终结,而是新的开始、新的起点。面对上述的问题探索相应的对策,以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效贯彻实施。

(一)大力宣传,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凡是法律,就必须遵守。对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不例外。如果没有法治意识和守法精神,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就难以落到实处。公民有了法治意识,就会自觉的追求法治社会的目标,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法律实现等所有的法律实践活动就会朝着有目的性和自觉性的方向运转和迈进。守法是法治意识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需要公民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被迫守法变为自愿守法,变强力守法为良心守法。要增强公民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识,宣传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法律的推行上,在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面,利用新闻媒体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此法的影响范围;二是采取群众广泛参与的竞赛活动形式,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贯彻执行,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三是发挥教育机构的宣传作用,把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运用到教学中。通过宣传提高全民族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认识,明确语言文字是文明的象征,是民族的“身份证”,维护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就是维护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从而增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自觉性,共同担负起建设和捍卫母语的时代责任。

(二)依法行政,加强语言运用的监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调整的是特定人群在特定场合的社会交际行为,而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行为,具体说,此法主要规范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预。因此,政府的宣传引导固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是依法办事。对于那些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混用外文字的混乱情况应加强监管力度。可以借鉴如下方法:

一是地方政府出台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北京市、舟山市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有关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若干规定和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将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例如规定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社会用字,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店名称、各类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计量单位等社会用字,由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地名的社会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教育、经贸、文化、交通、旅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用字管理。这样“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各个部门自觉恪守监管职责,就能将不规范的语言行为控制在最低程度上。

二是对部分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作为从业的必备条件。例如,播音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播音员要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从事语言教学的教师要达到一级乙等,国家机关公务员要达到二级乙等。通过规定性的行政命令达到促进普通话推广的目的,由对特定人群的普通话的应用的规范达到调动全民推广普通话的积极性。

三是通过对城市语言文字的工作的评估,促进每一个接受评估的城市中各个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的应用、推广和传播。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可以检查该城市的各个领域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其规范的程度。迎接评估检查本身就是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贯彻落实,这样的工作能够对真正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界定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语言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语言文字的规范与不规范是一组辩证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世界上所有的语言都是在不断创新和丰富中逐步达到规范的,常常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确定是语言文字工作中最艰巨的,也是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工作,但是为了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贯彻落实,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搞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身建设。遵循语言文字的自身规律,促进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使其在各个方面尽可能达到规范化与标准化,只有如此才不至于在贯彻落实法律的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内的通用化,也才能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二就加紧制定和完善普通话、规范汉字的规范标准。由国家组成调研组开展深入的研究,做好语言文字的规划工作,尽快完善有关规范标准,比如:普通话的细化标准,规范汉字的标准,信息处理中汉语的词汇处理标准、机器翻译标准等等,它们都关系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程度和效力。针对目前用语用字混乱的情况,当务之急需要出台《规范汉字表》、《普通话标准音节表》、《普通话必读轻声词表》、《普通话必读儿化词表》、《普通话基本词汇表》等,从而解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三是加强对新词新语的研究,关注语言文字发展动态。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一旦确定,就会坚持一定时期的稳定。但语言文字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思想文化异常活跃的时期,新词语大量涌现,各级语委会和语文研究机构有义务关注语言文字的变化发展。对一些成熟的成果加以总结,不断修订和确立新的规范标准,定期予以公布。对一些糟粕性的语言加以遏制、摒弃。

四是制定有效的语言文字政策,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声望,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科学有效的语言文字政策,是指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落实中结合国家的语言、文化、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传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策略。例如,针对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盲目开展的英汉双语教学以及过分强调英语而忽略母语的情况,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尽可能减轻英语在国民生活中所发挥的过于重要的作用,提高国家通用语言的宣传力度,加速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普通话。

总之,我国的语言文字的立法任务还相当繁重,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路还很长,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语言文字法规体系,形成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主体,其他领域涉及语言文字应用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地方法规、规章共同组成的法规基本框架,并逐步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执法机制。

参考文献:

[1]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上的讲话[J].语文建设,2001,(1).

[2]推广普通话宣传手册[M].语文出版社,1999.

(薛占峰 董金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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