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是公正的卫士
2006-10-30倪正茂
倪正茂
弈棋的人都知道弈棋的“程序”,这些“程序”是棋赛公正的保证。破坏这些“程序”,例如,哪一方可以多走几步,一般说,都将必胜无疑,而另一方当然只能被“将死”。由此可见“程序公正”重要性之一斑。显然,“程序”是公正的卫士。没有“程序”,就没有公正;破坏“程序”,就会丧失公正。
弈棋如此,万事皆如此;操生死、决存亡的司法工作,更是如此。但这些不过是浮泛肤浅的议论,阐释得较为精辟、深刻的还大有人在,法国大革命的著名领袖罗伯斯庇尔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在《革命法制和审判》中这样写道: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罗伯斯庇尔的这一论断,以诉讼程序的极端重要性为逻辑前提,深刻地揭示了“程序”设定的必要性与原因之间的关系。
显然,罗伯斯庇尔是一个“人性恶”论者。
对于“人性”,素有“人性善”与“人性恶”的不同观点。《三字经》中的“人之初,性本善”,最能反映“人性善”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等等格言、俗语、谚语,都是“人性善”论的注脚。美国机械唯物论者霍布斯则可以说是“人性恶”论的“首席代表”,他的名言“人对人像狼一样”最能反映出他“人性恶”的观点。人性究竟“善”抑或“恶”暂且不论,仅仅是为防万一,也应假设人性是恶的。私欲恒存的可能性往往在不知不觉间把主持刑事审判的人引离法律,从而制造出冤假错案来。“不怕万一,就怕一万”,所以,罗伯斯庇尔强调要为刑事审判设定种种“程序”,用以抵挡法官的“弱点”与“私欲”,使之不致公然违法,贻害生灵。
值得重视的是,罗伯斯庇尔还进一步指出:任何规定,如果不假定人民是好的,而公职人员总是要贪污的,就是有缺点的。
表面上看,这样的“假定”有损“公职人员”的体面,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担任“公职”者,多为优秀的共产党员,怎么能把他们“假定”成“总是要贪污的”呢?
首先,“公职人员”包括司法审判人员的队伍是“一分为二”、良莠不齐的。毫无疑问,对其中的莠稗窳劣者之流,必须严加管束,以严密的程序使之无机可乘,难售其奸。
其次,对“公职人员”中的那些品德高尚者来说,也不可能一好万好,如神若圣。他们也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弱点。这些缺点、弱点,仍有可能由于大权在握而转化为悖法而行、逆理司法,从而造成恶果。
其三,即使是品德上无懈可击,也可能由于认识的局限,方法的简单而导致判断错误和司法不公。
总之,当广大公众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交给公职人员,尤其是交给操生杀予夺之大权的司法审判人员时,对他们有所制约,以一定的程序规范他们的行动,同时以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在一旦发生误判误决时作有效救济,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
从另一方面看,敢于正视人性的弱点,勇于接受程序的规范与制约,谨于避免危害人民的可能,正合“知耻者勇”的古训,正是有充分的“自知之明”的表现,也才是真正值得尊敬的。何况,罗伯斯庇尔所说,仅仅是一种“假定”,只是为了更好地设计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而不是对具体的“公职人员”的判定。是否真的“总是要贪污的”,只能由事实来决定。完全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况:“公职人员”包括司法审判人员本人也被冤枉了。救济之道,不在别的,恰恰仍要求助于“程序”。作为“公正的卫士”,“程序”不仅仅属于某一些人,而是属于所有的人,是所有的人的“公正的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