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财富人捐款通道
2006-08-21刘效仁
刘效仁
对中国企业和持有财富一族缺乏慈善心肠,冷漠公益事业,公众屡有诟病。但是,除了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富伦理自身的缺失,却与我国现行慈善捐款的机制弊端有直接关系。国家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称:“我向中华慈善总会捐出500元钱,随后申请减税的手续竟然多达10道。”“减税50元,结果整整办了两个月。”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手续太过繁琐,由此可见一斑。简化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法规,激活慈善机制,提高企业及民众减免税的意识,已成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社会的收入分配一般分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收入的初次分配,通过税收来调节,使社会结构趋向合理的二次分配以及通过慈善捐助救济进行的第三次分配。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的“三次分配”,每一次的公平公正都显得十分重要。目前,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教育和就业起点存在着严重不公,国民的初始分配出现了较大的差距,加上税收调节本身存在缺失,比如普通收入群体成了个税的纳税主体,导致了国民贫富差距悬殊,社会两极分化,基尼系数达0.45,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
同时,第三次分配也遭遇了制度性和机制性障碍。应该说,中国人家族观念比较强,在国人看来,一切都留给孩子就是最大的爱,挣了钱,似乎是一定要留给孩子的,捐助公益的慈善意识在公民中还远远未能形成共识。许多有钱人宁愿一掷万金挥金如土奢侈无度,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再有钱的人也不主张把钱留给孩子,而宁愿赠与社会,所以比尔·盖茨成了世界上捐款最多的富翁。连续11年排名世界首富的盖茨,在过去4年中,一共捐出了230亿美元,相当于其净资产的54%,且表示将遗产全部捐献,不留子孙。一些富豪也极力反对取消遗产税,他们普遍认为留给孩子太多的钱就是害了他。
中外差异不仅表现为文化背景不同,也确实与制度性安排有关。比如美国,捐款可以享受减免税款10%的优待。而我国《慈善法》所规定的给予捐赠者四条优惠的政策太过笼统。过去的税法规定捐款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旦捐赠金额超过3%,企业就得为所捐款项纳税。不仅对企业家捐款规定了一定的比例数,超过了还要交所得税。
数据显示,美国有5.6万多家基金会,总资产近5000亿美元,其中独立的私人基金会约占85%,公司基金会约占5%,两项在数量和总资产上占到了90%以上,私人基金会占据着绝对领导地位,大的基金会几乎都是私人基金会。而在国内,即便是可以享受到种种“麻烦”待遇的慈善机构目前也只有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环保基金会等七八家。
国外慈善基金多靠市场化手段运作,制度成熟,监督严格,运作科学、方便。而国内的慈善机构缺乏成熟的运作机制,监管力度弱化,操作手续繁琐,足以令人视若畏途。为了计算准确,数据要经过税务、财政部门确认,要走几道手续,最后是当月退税还是下月再说也需等待。王司长捐赠500元现金,足足走了10道程序,耗时两个月,才拿到了免交的50元税款。用他的话说,“免税程序的繁琐是影响大家捐赠积极性的一大障碍”。由于这些可以想见的“麻烦”,大多数北京捐赠企业都放弃了这一权利。
有统计结果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经济实力最弱的百姓捐了大头,而“有钱人车有了,房子有了,动不动几万元钱一顿饭”,却在慈善捐助中十分吝啬。相反,许多困难家庭因无钱看病走向家破人亡。对此,我们固然应该谴责财富人的心肠冷漠,倡导构建公正人道和慈善的财富伦理,但目前最需要做的是,健全完善慈善捐款制度,通过税费减免建立捐助的激励机制,强化善款的捐助、发放、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阳光下操作,并简化相关手续,疏通企业和财富人捐款的方便通道。通过合理科学便利公正的制度性安排,引导国民确立慈善意识,引导财富人完善财富伦理,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慈善事业。而制度性的保障和引导远比舆论批评建言有效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