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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由谁来监管担保业

2006-08-16欧明刚

银行家 2006年8期
关键词:银监会监管部门银行业

欧明刚

在担保业问世之初,对其的监管,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中国担保业最初是由央行监管的,自然是将其作为金融机构来看待的。然而,事情却在央行的改革和担保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走上另途。在当前担保业看似红火的情景中,人们看到了一些阴影。有识之士认为,这些问题存在的最根本原因是担保行业的多头管理。

看来,确有必要重新理解担保业。从性质上来,担保业属于金融业。这是因为:第一,担保机构与所有的金融业一样,是管理金融风险的专门化机构,同时也是经营信用的专门机构。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之所以能受到银行的认同,不是在于它的出现使银行信贷安全在程序上得到了落实,更重要的是银行对担保公司信用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的认同。也就是说基于担保公司本身的信心。像银行一样,担保公司依靠自身的市场信用来获取回报。

第二,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担保业务就是或有负债业务,像银行一样,担保也具有放大和杠杆效应,即用较小的自有资本来支撑较大的业务。在具体操作中,按照财政部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实现1∶10的信用放大。而部分住房置业类担保业务和商贸领域的担保业务放大比例已高达20~30倍。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为8%的标准分析,商业银行的信用放大比例也只有1∶12.5。

第三,担保业与其他金融业一样,在信用调查、企业信用评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产品创新等方面都与银行业务有相同的要求,甚至还要高。这些都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和专门的办法才能实现。

第四,从担保业与银行业的关系来看,是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担保业健康发展,银行业才会健康成长。

因此,应将担保业重新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鉴于担保业与银行的关系以及原来的监管体系,由中国银监会来颁发许可证以及日常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整体风险控制角度考虑,鉴于国内信用担保业的迅速发展,其监管部门应当充分了解金融业务的运作与管理模式,特别是涉及金融创新的担保业务的审批,需要监管部门有足够的风险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这样才能防止风险的溢出。如果是这样,还会解决担保行业面临的诸多问题。

可以以金融机构的身份进入信贷登记系统,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同时,担保企业将自身担保客户信息纳入到这一系统,可以极大地丰富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信息。这对银行与担保机构可以实现双赢的结果。

可以提高银行的认同感。同属一个监管部门管辖,银行更可以方便地了解担保机构的信息,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了解和信任,从而与担保机构进行更好的合作。

有利于及时了解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的信息。纳入银监会监管,就可以及时全面正确地了解诸多金融行业内部信息、动态、数据,从而有利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战略的制定与调整。

有利于担保业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担保效率。作为专业性的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有着丰富的监管资源,能够提供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全套技术指导,可以有效地提高担保机构的能力,使之成为银行信得过的风险外包机构。

从技术上,也没有多大的障碍。可以将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主管中小企业担保的相关人员转移到中国银监会就可。正在努力推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中国银监会,对于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一直予以重视,因此,将担保机构转移到中国银监会来监管,并不会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编辑:高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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