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掉“大义灭亲”
2006-08-10郭光东
郭光东
为了维护社会关系中的人性基础,追求发现真实的法律必须舍国保家,作出巨大的让步
要问中国时下最有知名度的举报人是谁,恐怕非王静莫属。这位19岁的山东女大学生,两次进京向中纪委举报父亲“包二奶”,要求“开除我爸爸党籍”;她还自建两个“反包二奶”网站,网站的名字就叫“父亲不如西门庆”。如此惊世骇俗的举报事件,自然引发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进而引发了一场事关道德、法律宏旨的争论。
女儿该不该以反腐之名举报父亲?王静告父是有悖人伦还是大义灭亲?“王静们”的行为该受谴责还是理当褒扬?与此相关,一个已被中国人遗弃数十年的亲亲相隐制度也被牵涉进争议漩涡。这一制度究竟是封建遗毒还是现代文明?而王静,在最具知名度的举报人这一名头之外,又成了一个“最富争议的举报人”。
我的意见是不支持王静。人伦纲纪,以孝为先。自春秋以降的历朝历代,“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容隐制度就绵延不绝,相互隐匿犯罪、不去告发和作证一直是亲属间的一项法定义务。它是“为尊者讳,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上的自然延伸。而像王静这样斗胆去告发父亲,放在唐代,是要被处以绞刑的。时光演进到现代中国,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的影响力虽然很弱了,但对孝的推重已经成了一种心理惯性,浸入到了无意识的深层。也正因如此,才有众多网友旗帜鲜明地谴责王静“不念养育之恩”,是可忍孰不可忍?
应该说,支持王静者占了多数,他们激赏其“大义灭亲”。媒体报道起初似乎也偏向她,只是在调查到所谓“包二奶”子虚乌有时才稍事改弦。不过,很多媒体的评论还是认为,所谓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早已是封建余孽,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条亲亲相隐的规定,有的只是任何知情人都有作证、举报的义务,王静当然该去告发她爸,假如王静举报属实,那她还是在检举官员腐败,进而感慨“‘王静们太少了!”
可问题是,告父包二奶算不算“大义灭亲”?亲亲相隐是否就一定是中国封建王朝的糟粕?
其实,“大义灭亲”的“大义”有其特定含义。这个成语出自《左传》,赞的是卫国大夫石碏杀死自己儿子的行动,因为其子将要谋弑桓公。所以,“大义”也就仅仅指向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危及国家、皇权安全的行为。历代朝廷也只是规定这些重罪不许容隐。“大义灭亲”的另外一种含义,则是指官员执法不徇私情,如包青天处斩害民的侄儿。这样看来,告父包二奶算得上哪门子的大义灭亲?
而在亲亲相隐问题上,我们最大的误解是以为它只在中国古代存在。事实上,从古代中国、古希腊罗马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都有亲亲相隐的规定,即便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只是西方启蒙运动以后,以义务为特征的亲亲相隐进步到以权利为特征的亲亲相隐,即子女告发父母是一项权利,不再定罪,但容许隐匿犯罪亲属,并特别强调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且,即便在谋反、谋叛等“大义”上,也不再规定需要“灭亲”。
世界各国、各代如此普遍的容隐规定,自然有其合理性。“亲亲相隐”这种看似悖谬的法律规定,恰恰反映出先哲们深厚的人文底蕴——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良心沦丧为代价,这是对社会更深刻、更长久的损害。为了维护社会关系中的人性基础,追求发现真实的法律必须舍国保家,作出巨大的让步。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关系,一旦这些关系遭到人为的破坏,则不仅危及人类本能之爱和家庭的存亡,还会积聚成社会动荡的隐患。
但1949年之后的中国,容隐制度却被彻底扔进历史的垃圾堆。据学者统计,世界上没有亲亲相隐法律规定的,只有朝鲜、中国等极个别国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所有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佘祥林冤案中,那位忍辱负重的母亲为维护自己的儿子而因“包庇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罪”被抓,关押9个月出来后不久即离开人世。这是什么法律?这难道不是株连的翻版吗?
与废弃容隐理念一脉相承的是,告密式的“大义灭亲”被积极鼓励。由于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可供“大义灭亲”的阶级敌人也不断扩大化,以致“文革”时期发展到亲属之间互相揭批。及至今日,惨剧虽然不再,但大义灭亲依然是一种被倡导的主流价值观,一些地区居然还在大力推广“老婆监督老公”、“小眼睛盯大眼睛”等违背人性的反腐新举措。
但是,一个和谐、敦厚的社会绝不应该去鼓励大义灭亲,王静们绝不应该成为民众的楷模。事实上,告父事件已让王静在一定程度上蒙受名誉的损失,对她本人、她母亲以及被他举报的父亲,这都是一场悲剧。好在,王静的举动毕竟是罕见的偏激个例;好在,立法者也意识到规定容隐制度的必要。比如,在修订中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中,曾经视为“封建残余”的亲亲相隐原则重新得到认可,并吸收演化成为建议稿中的“公民作证豁免权”。这无疑是中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的突破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