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矿”背后还有多黑
2005-09-22泽仁
泽 仁
心理学告诉我们,当同样的悲剧和痛苦不断刺激情感时,伴随着渐行承受而来的便是日增的麻木——对于“矿难”,越来越多的民众陷入了这种感知困境中,其频繁其严重使得我们还能有什么可说的呢?后一起事故往往是前一起的翻版和放大的“循环定律”在嘲弄政策、制度的同时,更是反复地将所谓的台前幕后一再曝光出来。
这个年代的“矿难”对这个年代的我们来讲已无任何“内幕隐情”可言。媒体的追击是为效应,上级的深查是为安抚,而死者妻儿的哀号是为无助和无奈……从这个意义来解,那些“黑矿”以及黑矿主们对于现实社会并未有更多的隐瞒和欺哄,只是事不发时他们掠夺资源、安富一方,事一旦发,他们被聚光射定,一时现出真身,遁逃不成而已。
当山西、新疆的煤矿事故仍未有最终处理结果时,广东——这个在民众意识里原本同煤炭不沾边的南国之地竟也出了“矿难”,兴宁市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煤矿透水事故,这自然是“惯犯”了。之后,如同近年来国内其他“矿难”的遭遇一样,惹得万矢齐发,其“黑矿”的形象就此公开了:原来已违法生产了6年,原来矿主早已凭财富和慷慨换来了“红色身份”(两级人大代表、杰出企业家等),还有,原来其背后仍然是惯常的“官商勾结”。
其实,在历次“矿难”中屡受诟病的“黑幕”,即官商勾结或官商结合并非新鲜事,当代经济学家们所称的“寻租理论”严格地讲,不过是继承了我国古已有之的衣钵罢了。深圳一位民企老总曾对媒体直言不讳地说:“在中国做生意,没有官商结合是很难的,其典型就是胡雪岩,他是我们民营企业家的祖师爷。”自明清以降,享誉数百年的晋商、徽商,其发达史说透了就是一部官商结合赚钱分利的历史。曩者,晋商票号之翘楚“日升昌”的东家曾以捐输换来了四品知府的头衔;时下,包括一些“黑矿”矿主在内的商家、甚至少数带有黑社会色彩的真正“黑老板”,也通过一连串掩人耳目的乐善好施,给自己戴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地方名人之类的桂冠。在不少地方政府来说,扶持民营企业,公则可增加当地税收,并可为“形象工程”募得经济支持,私则有黑钱入手、暗股盈袖,天下之美事岂有胜于此者?所以,“矿难”与腐败这对孪生兄弟必然相伴相生、联袂而来。
“矿难”一发,总有代表国家最高行政和监察权力的官员们急飞现场,这几年里,他们的官职、名字乃至形象频频出镜,一时间成了“严查重处”的代名词。诚然,这样的行为非有不可,否则不足以震慑犯罪、惩办邪恶,更不足以告慰民间、昭示天理。但从社会进步的层面来看,这种类似“灭火队”的奔忙之举因附带了太多“人治”因素而表现出一种未完全法治化阶段所具有的特征。
在理想的法治时代,法的权威无所不在,依法、守法、畏法的观念当深入人心,人们行事不论外界有无监管始终是自觉而恒定的。但我们现在却不然,就以安全生产为例,既有法律、规定,又有政策、制度,还有专事监督的机构、人马,算是洋洋大观了,可是“白天来封矿、夜半偷挖煤”的情形总是此消彼长,不得断绝。今年3月19日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爆炸造成72人遇难,中国专管安全生产的最高领导李毅中责问:“为什么矿主会撕封条、砸锁,敢于藐视国法、无视监管?”其道理再简单不过,矿主清楚一切法规、制度是由人来实施,而至少在当地,那些实施者许多已成了自己的“同盟”,再者,就算他们清白,也不可能昼夜来监管检查啊。对方倘是懒猫,我做勤快的老鼠便总有利益可得。因此,没有整体的社会法治环境,“人治之法制”的天然缺陷有时是致命的。
更深一步分析,“黑矿”和“矿难”所隐伏的问题中,因贫富悬殊不断加大而造成的社会不公,可能会是最具普世性和根源性的灾难。当“山西煤老板”正成为时代财富的象征物时,这对于我们勉力畅行的公义、平等、和谐等社会理想而言,难道不是一种地道的反动和蔑视吗?“黑矿”所代表的野蛮致富模式除了给我们留下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人性泯灭、矛盾加剧等一大堆社会问题外,不知还有怎样的好处。有人说好处当然有,就是像山西这样的产煤大省的城市街头,豪华轿车之多甚至可与任何一个中国城市相比。悲夫!
上述这些,应该是“黑矿”背后尤其危险的黑色内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