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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国资监管形势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2005-04-29周小林周建国

现代企业 2005年10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中介机构国资

周小林 周建国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管理等方面内容。长期以来,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处于出资人不到位,政资职能不分、管理资产与管人、管事相分离的状态,产权管理基础工作职责一直由具有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履行,很多规章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因此,如何适应国资监管新形势、迅速转化角色、以出资人身份开展国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是国资委和国有企业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转让行为呈增加趋势,因此务必将产权转让管理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心抓紧抓好。

1、严格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批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按规定认定和核销资产损失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好产权转让的各项基础工作。

2、严格把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要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原则由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根据评估结果、供求状况、职工安置、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积极引进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价机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规范运作,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增强透明度,促进合理流转,实现流动中的保值增值。

3、加大对产权转让的事后监督力度。省国资委要联合监察、财政、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全省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内部决策不完善、审批手续未履行、未按规定进场交易、交易机构未按交易规则履行其职责等转让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认真做好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确保国有产权清晰

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近年来,陕西省要求“摘红帽”的“假”国有企业和要求明晰产权的集体企业较多;另外,历史上不少企业历经上划、下放,产权纠纷问题较多,为了明晰产权,规范、公正、公平地处理有关产权纠纷,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加强产权界定工作。在目前产权界定政策法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的情况下,为了做好产权界定工作,必须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本变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据专项审计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发表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参考中介机构的意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产权界定,并出据相关界定文件,确保企业产权归属清晰。

三、改革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国资监管的重要方面,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近年来,由于国资管理体制变更等方面的原因,政府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监管工作有所放松,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一是对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不够规范。部分企业在改制、转让等经济行为发生时,擅自确定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按照企业的意愿,甚至其他合伙人的意愿进行评估,低评、漏评国有资产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部分评估机构缺乏职业道德和从业能力,往往按照委托人意愿人为评估,或简化评估程序随意评估,造成评估结果失真,使评估失去了其应有意义。三是这几年国资管理体制处于不断探索变化之中,有关部门对评估项目监管力量薄弱,措施不到位,有关法规形同虚设,监管部门对违反资产评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处罚不力,资产评估质量不但没有得到显著提升,反而在某些方面还有一定程度的滑坡甚至恶化。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急需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改进:

1、改变中介机构的委托方式。企业在发生改制、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原则由产权主体委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公司)的评估项目,原则由省国资委委托。其他省级企业,原则由企业产权主体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但须向省国资委备案,并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采取招标、竞标的方式公开进行。

2、引入专家评审制度。省属企业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省国资委应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评估项目进行论证。专家组在对相关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进行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项目评审意见,省国资委按照专家组意见出据资产评估核准文件。

3、加大对抽查和处罚力度。省国资委每年要定期按一定比例对评估项目进行一次抽查,对事后抽查中发现的中介机构及有关企业严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禁止参与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

四、改进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夯实产权管理基础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规定,配合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对省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重新进行一次占有产权登记,按规定换发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作为企业以后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及省国资委下达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基本依据。

2、切实做好产权登记与相关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工作。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时,省国资委可不再出据审批文件,以“变动产权登记表”和“注销产权登记表”代替相应的审批。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产权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联系。将产权登记证(表)作为占有国有资产企业办理工商变动、注销登记及进行工商年检的必备附件。其次,在国资监管部门内部,要加强产权登记与其他国资监管工作的配合。要把产权登记证(表)作为企业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改制方案、申请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办理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必备材料。

为了切实将产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出现走过场,省国资委应按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对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查。要通过产权登记,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监督国有资产的流向,记载国有资本的流动过程,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五、研究探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改革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具有重要意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在法律依据、目标取向、收支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主要依据出资人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收益索取和支配权,在所出资企业范围组织实施,并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的逐步到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应当成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成为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工具,成为对国有资本营运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陕西省国资委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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