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特保规则
2005-04-29任冬
任 冬
欧美近日对中国纺织品发动“特保措施”,对于久经沙场和还要面临更多挑战的中国纺织业来说,实属平常。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纺织业要思索和探求在“后配额时代”的世界商战中,如何一路走好。
纺织业在全球属于高度保护产业,在2005年紡织品配额取消的自由化环境下,美国和欧盟等主要进口国除使用特别保障措施来遏制中国纺织品外,是否仍然会运用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等来给予其国内产业更进一步的保护,值得关注。
1.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对我国设置了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不一致的歧视性特别保障条款(“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根据该条款,WTO成员国在入世后12年内,可以只对中国原产地货物实行更具保护主义色彩的特别保障规则。该机制将在我国加入WTO后12年内终止。
根据该规则,如果原产于我国的出口产品激增,对有关的WTO成员国的国内市场造成扰乱,该WTO成员国可请求与我国进行磋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若双方磋商后均认可上述情况,则我国必须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果磋商在6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则该成员方可以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但成员方必须确保实施该措施应当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标准,并进行公告,听取多方意见。
WTO成员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的措施,如果是基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则该措施持续有效的实施期限为2年;如果是基于进口水平的绝对增长,则该措施持续有效的实施期限为3年。否则,我国可以采取一定的报复措施。
2.除了对中国原产地货物设置“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之外,以美国和欧盟为主的WTO成员国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别保障规则。
根据该规则,WTO成员国对原产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在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对WTO成员国市场造成“市场扰乱”,WTO成员国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
所以,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WTO成员国不能对中国的纺织品同时使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纺织品特别保障规则。在2008年之后,WTO成员国对我国纺织品只能使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3.进口国(地区)还可利用反倾销或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其国(地区)内市场。
反倾销措施杀伤力强,但施行不易。一是因为反倾销措施实施程序较繁冗,进口国(地区)政府审核反倾销申请案件也较严谨。二是反倾销一旦举措不当,还可能使得出口国诉诸WTO,引发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今年3月17日欧盟委员会已经就中国出口欧盟的化纤服装企业开始反倾销调查的初裁。这是迄今为止欧盟对我国发起的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倾销调查。从欧盟公布的资料看,此次调查涉案金额达到4.16亿美元,有827家中国纺织企业受到牵连。
就反补贴而言,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控诉还很稀少,因为中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加入WTO的,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反补贴措施仅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WTO也允许人均产值在1000美元以下的发展中国家对出口商给予补贴。但是,中国目前已经突破了人均产值1000美元的上限,继阿根廷在2004年11月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后,其他国家也会逐渐跟随。尽管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最终确立,固然有益于中国应对反倾销控诉,但对于应对可能的反补贴控诉和调查而言,却也会是一把双刃剑。
中国的出口产品极易遭受反补贴控诉和调查,这一点,欧盟的业界、政府和律师早已是有所耳闻和把握,且已经是蠢蠢欲动了,因为中国的很多生产性投入的成本是受政府控制和指导的,例如原材料,银行贷款、运输等,而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的出口产品则比较不容易受到反补贴的指控,因为这些生产性投入的成本基本上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值得关注的一点是,针对同一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欧盟和美国的做法是往往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控诉和调查,双管齐下,非此即彼。所以我们在应对将来这种可能的控诉和调查时,应该有所警觉,提高警惕,在应对对方政府官员和律师的调查时,注意和学会保护自身的利益,毕竟,一切都还是要建立在坚实的证据的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