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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科学治理群体性事件

2005-04-29翟红军

唯实 2005年10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和谐社会

翟红军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科学处理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重点。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正确对待群体性事件,是新时期我国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和谐社会;群体性事件;人民内部矛盾;科学治理

中图分类号:C9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5)10-0059-04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所不得不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大课题。这一社会问题解决得怎样,直接关系到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认同度的问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久大计,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解决。

一、正确把握新时期群体性事件本质及其特征是科学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从其社会根源看,它是我国现阶段由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重组、制度真空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社会深层矛盾的外化现象和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有: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抓住其本质,也需要科学把握其特征,做到有的放矢,标本兼治。应该说,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是比较复杂的,概括起来讲,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相结合”。

第一,公开性与秘密性相结合。这一特点,主要是指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活动规律而言。事件的组织、策划、预谋期多处于秘密状态,事件的暴发、产生社会轰动性则是公开状态的集中表现。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以公开为事件的高潮。

第二,渐进性和突发性相结合。群体性事件常常事发突然,扩展迅速,使人猝不及防,但任何事情都有其孕育、滋生、发展、暴发的过程,一般而言,事件规模越大、涉众越多,酝酿过程也就越长。例如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一般都经过从来信到来访,从初访到重访,从逐级访到越级访,从个体访、群体访到集体访的过程,或跳跃性地经过这一过程的若干个环节。由于群众反映的矛盾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而积重难返,结果酿成群体性事件。

第三,一致性和差异性相结合。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特定的、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其建立的基础比较明确,即有着特殊的共同利益,利益诉求比较一致,群际矛盾比较明朗。但是,又由于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利益主体和利益形式的不同,其反映的问题和参与的群体往往差异也较大,体现了新时期社会转型和社会改革进程中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

第四,内容的复杂性与危害的严重性相结合。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内容既有民事、经济的,又涉及治安、行政的,内容复杂。如损害赔偿、旧城旧村改造中的拆迁安置,内容往往涉及两个以上;还有一些事件发生后,一些人推波助澜,人为造成复杂性;有些群体性事件由于是历史遗留下的积案,久拖不决而越来越复杂。由于群体性事件内容的复杂性很容易导致其危害的严重性。主要有:一是危及人身安全,影响社会治安。如发生群体性械斗轻则双方互有人员受伤,重则造成人员死亡,由民事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二是干扰机关正常秩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如群体性上访牵涉了党政领导的精力,影响了机关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尤其是各级“两会”期间的群体上访,干扰了会议正常进行,影响很恶劣。三是淡化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委、政府形象。群体性事件得不到妥善解决,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满意程度、信任程度将大大削弱,党群、干群关系将日益紧张,不利于党委、政府对群众的行政管理和各项工作在群众中的落实,影响经济、文化等建设的发展。

第五,原因的多样性和凸现权益性相结合。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有:(1)由生产经营引起的。(2)由损害赔偿引起的。(3)由意外事故引起的。(4)由房屋宅基地引起的。农村建房、续建、扩建,由于通风、采光、排水、通道等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和受旧习俗影响(前座房不能高于后座房屋),经常导致建房户与四邻之间的纠纷,并发展到各自纠集亲朋好友以武力相对峙的局面。(5)由封建迷信活动引起的。(6)由债权债务引起的。特别是农村合作基金会问题,当事人取不到存款,就成群结队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集体上访,要求解决。(7)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个别民营企业因为排污问题没有解决好,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遭到周围群众围攻,造成生产无法进行。(8)由土地新一轮承包引起的。因对新一轮承包方案意见不一致,曾发生过群体性上访。(9)还有旧城、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违章建筑拆除、下岗职工再就业、大学生毕业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类型越来越多。他们往往因为某个问题或要求无法解决、满足,就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串联召集群众到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上访、请愿等,这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群体性事件的新热点、难点问题。综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原因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定程度上都凸现了群众的维权意识。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性的问题都是与群众权益被侵犯息息相关(暂不论这种权益的合法与否)。人民群众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就要求保护,当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他们往往在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法的错误思想的支配下,纠集群众,闹大事态,甚至群体上访、暴力对峙,希望通过激进的行为来引起领导的重视,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科学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纠偏几种不和谐的做法

综合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社会实践来看,群体性事件体现的是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虽然其中也有可能出现暴力对抗性质的事件,但那是“犯法分子”的行为,与“压迫人民的敌人”的行为是应该区别开来的。这一点,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早就作过分析。毛泽东同志在文中论述时,还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可见,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也是麻痹不得的。实践中,处理群体性事件应纠偏以下几种不和谐的做法:

一是内部矛盾扩大化。现在从中央到地方,视稳定为“压倒一切”的大事,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都很严肃、也很认真考虑到了其中群众正当合理的利益,这使我们党在认真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果。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有些干部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时候体现的那种“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动不动就认为“有破坏分子”、“有敌对势力”在支持群众捣乱的现象仍然存在,忽视了对人民群众正当利益的维护,面对群

体性矛盾容易头脑发热,容易导致内部矛盾扩大化,把人民内部矛盾错认为是敌我矛盾。这种意识在一些干部头脑中的存在,有急功近利的原因,也有我们对党员干部教育不到位的原因。

二是害怕矛盾显现化。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还有一种现象看似正确,而其实质却是极为有害的,那就是我们有些干部面对矛盾打着“早发现、早处理”的旗号,采取了“捂”矛盾、藏矛盾的处理方法,等待他们的将是更加尖锐的矛盾的暴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向前发展。”不理解矛盾是事物发展和前进的动力,不懂得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是在一步一步的矛盾解决中发展前进的,害怕矛盾、在矛盾面前缩手缩脚,是对矛盾对立统一哲学的无知,在工作中会“处于被动地位”。

三是反映矛盾层级化。通常来说,群体性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而信息的传递从基层的社区(村)到街道(镇)到区(县)到市、省、中央,都是靠一级一级的上报来取得的,否则就叫做“上交矛盾”。不可否认,这种单向的信息反映机制在要求基层独立处理矛盾、增强工作能力方面有其合理性,但时至今日,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和传播方式的快捷化,这种机制的弊端日现。为此,我们需要构建适应网络时代的快速的信息反映机制,多层面、多角度、多手段、多方位地收集信息、传递信息,这样才能使人民内部矛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是处理矛盾简单化。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我们有的干部针对不同阶段的不同参与对象总结了四字诀的处理方法,即“堵、围、追、压”的公、检、法联合执法的方法。这样的方法对于及时处理社会突发性事件、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快速治疗的作用。可是如果仅满足于此的话,则是犯了简单化处理矛盾的错误。有效的处理方法是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防止激化矛盾,酿成事故。要做好事前的、事中的和事后的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群众的情绪,对群众反映合理的也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表态,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拿出逐步解决的办法;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坚持原则,决不让步。事件平息后,要乘势而进,做好巩固工作,消除深层次的不稳定因素,防止出现反复。总之,我们的干部在处理群体性矛盾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从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角度,提高思想认识,认认真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来做好,绝对不可以草草了事。

三、科学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科学地治理群体性事件。其实质,就是要提高政府各级官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

第一,要形成正确认识。广大干部要清醒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人民内部还存在着各种矛盾,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必然会由此而产生各类矛盾,正如邓小平所说,“经济要发展得快一点,不可能总是那么平平静静、稳稳当当”,群体性事件便是这种“不平静”的一种表现。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我们的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人民群众的可承受程度协调统一起来,立足国家、兼顾个人,在改革和发展中实现稳定,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防止社会群体性矛盾的大量出现,解决好已经出现的群体性矛盾。

第二,要加强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对干部的执政合法性教育。由于受不良传统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干部民主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较重,在具体的行动上体现为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人民群众负责;对自己的乌纱帽负责,而不是对广大人民利益负责。在这种意识支配下,他们的眼中只有“暴民”,没有“良民”;只有“敌我矛盾”,没有“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官本位”意识,没有“民本位”意识。忽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最终损害的是党的执政威信,削弱的是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因而,处理群体性事件一定要坚持以毛泽东、邓小平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我们“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第三,要坚持科学的工作方法。一切牵涉面较广、涉及群众利益较多的工作要以调研、宣传教育为先导。很多情况下,一些牵涉面较广、涉及群众利益较多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一些相关政策是由个别领导拍脑袋、凭经验或者小范围集体讨论制定的,缺乏必要的前期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没有能够准确地反映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致使群众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最后引发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如能事先有针对性地开展广泛的调研和深入到群众中去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第四,要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是正确解决各类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要进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的力度,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再下功夫:一是要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广泛性上下功夫。不断加大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克服薄弱环节,消灭普法死角,切实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要在普法、依法治理的针对性上下功夫。普法、依法治理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基层实际,紧紧围绕基层和农民问题,学好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群众掌握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并能自觉运用法律、法规。三是要在普法治理的关键性上下功夫。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依法治理能力是防止、减少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干部学法、用法的落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于部因违法行政、违法管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五,要正确引导媒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相关政府领导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媒体,引导媒体正面、客观、积极地介入报道。在如何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客观、公正、积极的报道很容易在全社会形成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氛围和渠道,而片面、歪曲的报道则容易激发矛盾升级,引起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更要注重媒体在解决群体性事件这一人民内部矛盾上公信力作用的发挥。

第六,要健全基层民主,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反思群体性事件(方式无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群众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基层民主建设不健全,缺乏必要的信息向上传递的渠道。在这方面,实践中总结的针对特定群体的临时代表制度、现场联合办公制度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缺乏经常性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或制度是不争的事实,这有待于我们人民代表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健全。如建设人民代表常任制、职业代表人制度、作风监督代表制等等,可以有效地使人民的心声得到及时的反映,为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制度支持。

第七,要注重信息技术在科学治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运用。健全信息采集渠道、构建现代群体性事件信息传递网络。如前所述,信息反映机制的落后,导致我们不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而构建现代的群众信息反映机制就十分的必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面向公众的现代信息反映渠道。在已建立的信访机制基础上,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快捷、方便、保密的特点,利用媒体向公众公布投诉电话、投诉网站、投诉E—mail等现代信息采集手段,形成全方位、多手段的网络式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改变以往的单向的信息报告制度。(2)在信息收集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处理中心,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由信息处理中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好、保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3)建立群体性事件治理情况的信息反馈机制。这主要通过建立检查、监督、公告制度来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得怎么样,我们的干部执法执纪的公正性情况如何,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等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检查、监督和公告的环节得以体现,最后还要把信息处理结果再反馈给社会。这样,就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社会信息传递网络,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或处理各类群体性矛盾。

总之,对群体性事件,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它既有对政府管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有客观上促使社会改革和不断进步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人民,既不必紧张害怕、惊慌失措,也不可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而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分析缘由,寻找对策,综合治理,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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