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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2005-04-29

女性天地 2005年10期
关键词:张建林强权利义务

这样的“捉奸证据”是否合法?

我朋友张静与李某结婚7年了,因婚前多次流产,她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夫妻关系因此逐渐冷淡,李某还有了外遇。面对丈夫的不忠,张静伤透了心,眼看无法挽回丈夫的心,她决计离婚。为了能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主动,她派人跟踪丈夫,并偷拍下丈夫与别的女人苟合的镜头,以此证明丈夫有外遇。请问,这样的“捉奸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桂林蒋玉玲

蒋玉玲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朋友张静提供的证据,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得,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对这样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我国《婚姻法》有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条款,目的是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受破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捉奸证据”是否合法,存在着争议。

在离婚案诉讼中,无过错方应向法庭举证对方有外遇的证据,但取证非常困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拿到此类证据,跟踪、偷拍、偷录无所不用,而通过此类方式获得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因为,如果法庭认定其为有效证据,则可能会导致群起效仿,“捉奸成风”,不仅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影响家庭婚姻和社会的安定,也会鼓励用“以毒攻毒”的方式进行过错举证,导致夫妻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因此,法律界许多人士认为,我国有必要对此类证据的采集方法和证据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既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同时也不损害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用父亲身份证办理信用透支是否有效?

近日,我收到一封银行发来的律师函,称以我的名义开设的信用卡曾透支消费1万余元,催促我尽快还款。经查,原来是我14岁的儿子陈波在2005年3月用我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随后进行透支并造成欠费。对此我心存疑问,因为我自己没有进行消费,并且银行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未成年的儿子办理了信用透支业务。请问,这样的信用透支是否有法律效力?

海南陈建设

陈建设先生:

信用透支业务一般需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个人资产和稳定收入等证明,银行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本案中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便办理信用透支业务的行为存在重大失误。

14岁的小孩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申请办理信用透支业务不属于该范畴,且事先未经监护人授权,根据《合同法》规定,陈波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你拒绝追认,他在银行办理信用透支的行为自始无效,双方互负返回义务,即银行归还办卡手续费、借款利息等,陈波返还1万余元的借贷;基于陈波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他的监护人,你应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持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应区分看待,如所消费的商品、服务等为一般消费品,也即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则认定为有效;否则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不予追认则视为无效,可主张相互返还财产。由于银行在开办信用卡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你对小孩的某些无效消费行为无法主张返还财产,而遭受损失时,可要求银行承担一定责任。

孙子的遗产应当由谁来继承?

我儿子与儿媳20年前因车祸去世,留下一对年仅9岁的双胞胎兄弟。后来,我们夫妇俩年老力衰,收入微薄,无力抚养两个孩子,只好将双胞胎兄弟中的弟弟送给他人收养,改名林强。哥哥张建由我们抚养。没想到,2004年底,张建因车祸去世,留下一套住房、一辆汽车及若干存款等遗产。张建未婚,没有子女,我们在办理遗产继承时,林强找到我,要求继承弟弟张建的遗产。请问,张建的遗产应当怎样分配?

南昌 张永昌

张永昌先生:

从你说的情况看,张建因意外死亡,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遗产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你们夫妇是张建的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林强虽然与张建是亲兄弟,但他并不是张建的继承人。《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其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而收养生效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再存在,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林强与张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林强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林强也就没有权利继承张建的遗产。张建的遗产应当由他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共同继承。

离婚必须赔偿损失吗?

2005年1月,我经人介绍谈了一个男朋友,认识不到三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此后因种种原因我们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同居。经过一个多月的了解,我发现自己和他根本合不来,于是我提出分手。男方说他因为操办婚事花了不少钱,我提出离婚又使他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所以要我赔偿他各种损失费2万元,才和我离婚。请问:我与他离婚,是否必须赔偿他2万元?

贵州 韦兰花

韦兰花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们的婚姻显然婚前没有基础,系草率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严肃认真的考虑,任何一方确认难以共同生活,是有权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时男方提出赔偿2万元的要求,这于法无据。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不存在以金钱作为代价的条件。

试婚受法律保护吗?

我的一位同事因夫妻性格不和离了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公司女职员小刘。经过一次婚变后,我的这位同事变得十分谨慎,为了防止今后婚变,他俩决定进行婚前试婚。请问:试婚受法律保护吗?

云南杜文红

杜文红读者:

试婚,是指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男女同居过一段“夫妻生活”,双方都满意后,就办理结婚手续,成为正式夫妻,如果有一方不满意就彼此分手,互不指责和干涉。从法律的角度看,试婚的效力同非法同居是一样的,不受法律保护,试婚产生的后果,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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