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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出血,产妇股骨头坏死 诊治不力,医院坐上被告席

2005-04-29邓相红

祝您健康 2005年12期
关键词:平原县院方德州市

佳 木 邓相红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兰起医疗纠纷案件,经法庭调解,平原县某医院因治疗不力,赔偿在该医院分娩后出现双侧股骨头坏死而瘫痪的患者王银凤(化名)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赔偿费及继续治疗费等,共计62000元。

农妇分娩后怎会双侧股骨头坏死?

2000年1月4日,临近分娩的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农民王银凤(时年25岁)因恶心、呕吐到该县某医院就诊。该医院当即确诊王银凤为病毒性肝炎,收住院治疗。1月7日,因王银凤足月妊娠由该院传染科转入妇产科待产。当日上午10点40分,在会阴侧切下,王银凤分娩一女婴,产后宫缩好,出血不多,后转入内科治疗。下午1点30分,王银凤出现阴道大量出血,医院诊断为继发性宫缩乏力,保守治疗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但术后王银凤仍出血不止。1月8日,王银凤转院至德州市某医院。1月9日,德州市某医院剖腹探查发现,在子宫残端右侧近子宫动静脉处有一裂口活动性出血,左侧有部分出血,阴道左侧穹隆有一裂口,左侧近处女膜处有多处出血点,宫颈3点、6点、9点处有多处出血点,经依次缝合后,出血停止。治疗16天后王银凤出院了,共花费医疗费8122.66元。

出院几个月后,王银凤感觉腿部严重不适,直至不能行走,后瘫痪,失去生活能力。2001年5月16日,王银凤在北京东城中医骨病医院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头坏死。

厄运何来?农妇状告医院讨说法

王银凤一家经咨询、了解后认为,其一切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平原县某医院、德州市某医院诊治的错误行为所致,平原县某医院、德州市某医院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于是,王银凤聘请律师向当地法院起诉平原县某医院、德州市某医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今后护理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抚慰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03 000元。

被告平原县某医院向法院提交答辩认为,其在为原告的诊断、治疗中无任何过错,原告所述事实有误。原告是2000年1月4日以病毒性肝炎、妊娠9月余到该医院就诊住院。2000年1月7日,原告在该院传染科住院治疗肝炎过程中,因临产转妇产科分娩。因产后大出血,发生失血性休克,在积极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院方为原告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属于手术适应证,是完全正确的;院方的医疗行为无任何过错。原告在诉讼中所称的股骨头坏死,其从未向院方主张,院方有异议。院方认为,原告即使能证明其存在股骨头坏死,也与院方诊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同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原告从2000年1月8日从院方出院后,一直没有向我方主张权利。原告在2004年3月12日立案起诉院方要求赔偿,早已超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款笫(一)项所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疑云重重,患者、医院均要求法医做鉴定

法院审理中,王银凤申请对其双腿损伤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平原县某医院也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对王银凤造成了损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何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德州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根据相关材料记载、X线片及身体检查所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王银凤双侧股骨头坏死可以确认,现双侧髋关节功能不全,均为七级伤残。根据两家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及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平原县某医院在对王银凤的医疗过程中诊断处理原則正确,但对产程观察不仔细,没能及时发现软产道损伤,导致出血不能有效控制。原告所诉股骨头坏死,因该病病因复杂,个体致病因素及诱因均有很大差异,所以,平原县某医院的治疗过失行为与其原告股骨头坏死之间无法确认有因果关系。重新鉴定,股骨头坏死与诊治不力有关

原告及被告平原县某医院对德州市司法技忙鉴定中心做出的七级伤残鉴定结论都未申请重新鉴定,但对其他鉴定结论都不服,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该院做出的鉴定意见是:①关于子宫次全切除,王银凤产呈记录产后宫缩好,而产后2小时出现心悸、测不到血压,经输血、输液、止血等对症处理效果不佳,遂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中所见子宫形态亦符合宫缩乏力表现,因此,上述手术无明显不当,但对宫缩乏力表现的观察、诊断不够及时。②关于软产道损伤,王银凤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后(1月7日晚8时许)回病房,1小时余又发现阴道出血,处理效果不佳,于1月8日中午转入德州市了某医院。在该院经有关检查,仍未明确出血原田,于1月9日中午11时30分再次行剖腹探查及阴道检查,方发现子宫残端右侧近子宫动静脉处有一裂口活动性出血、左侧穹隆处裂伤等。前者与手术缝合结扎不力有关;左侧穹隆处裂伤,小方认为是患者在医院生产时形成的,而平原县某医院认为是在德州市某医院造成的医源性损伤,根据一般医疗常规及术后止血效果情况等分析,该损伤符合在分娩时形成,而上述两家医院在两天时间内(1月7日中午到1月9日中午检查确诊前)检查均不够细致:均未能及早发现确诊。③关于双侧股骨头坏死,根据病历及X线片等,王银凤双侧股骨头坏死诊断成立。王银凤产后出血不止,未及时得到有效控制。根据有关资料分析王银凤双侧股骨头坏死应与产后严重失血、低钙、应用激素及个体因素等有关。

一纸结论责任明确,医患双方握手言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出来后,两家医院都明白“王银凤双侧股骨头坏死应与产后严重失血、低钙、应用激素及个体因素等有关”的含义,知道工问题的严重性,知道一味抵赖是没有什么用的,毕竟法律是讲究事实和证据的,两家医院都积极主动配合法院进行调解。

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过成了如下协议:被告平原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王银凤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赔偿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62000元,当庭付清。双方当事人今后不再为此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10010元及鉴定费8040元由原告负担6040元,由被告平原县某医院负担12010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另一被告德州市某医院出于维护自己的医疗信誉,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并赔偿了一定损失,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王银凤撤回了对德州市某医院的起诉。

(编辑李 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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