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与外国人结婚,离婚在哪儿起诉等
2005-04-29
姐姐与外国人结婚,离婚在哪儿起诉?
我姐姐两年前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了加拿大籍男子米切尔,一年后俩人在加拿大结婚。婚后,短暂的喜悦过后,姐姐与洋姐夫因为语言文化生活习惯等的差距,夫妻感情破裂。后因为寂寞与思念亲人,姐姐回国与洋姐夫分居。现在,姐姐想离婚,请问应该在哪里起诉?
律师建议:
根据我过婚姻法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具体有如下两种情况:(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因此,你姐姐可在国内申请离婚,亦可在加拿大申请离婚。
丈夫工伤高位截瘫,妻子可否申请“性福”损失赔偿?
许女士的丈夫丁强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程队的电缆线施工人员。应工程队负责人的要求,今年5月,本应不上杆的丁强爬上7米高的杆子穿电缆线。地面人员为赶进度,即用拖拉机拉电缆线。致其从高空栽下,头部着地受伤。后经医院治疗,丁强依然留下高位截瘫后遗症。为此,除了向施工单位申请工伤必须的赔偿外,许女士还向法院提出申请“性福”赔偿。请问她的请求是否有相关依据?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丁强是在施工期间因工受伤,施工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对他的伤害进行实际赔偿,这之中包括相关的治疗费,误工费,受伤后的生活费等。同时,因为丁强高位截瘫,必然影响到许女士在夫妻生活的幸福,导致许精神上受到痛苦,故对于许女士提出的“性福”赔偿,可列为精神损失赔偿项,得到法律支持。
丈夫网上“包二奶”,妻子可否申请离婚?
30岁的李娟从事教师职业。其夫梅明在一机关工作,两人结婚6年来一直相敬如宾。从去年5月起,随着梅明迷恋上网络,这个小家庭的平静生活被打破。今年1月,李娟无意中查看梅明的聊天记录,发现老公竟在网上与一女子打得火热,两人在网上互叫老婆、老公,这让李娟不堪忍受,遂劝其中止该行为。但梅明一意孤行,不予理会,依然与该女子打得火热。李娟遂提出分居。
6月初,李娟将梅明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她认为梅明对其不忠,婚姻已破裂。法庭上,梅明一个劲地抱屈:网络只是虚拟世界,他与该女子既未谋面,更谈不上有实质性的婚外情行为,不算感情出轨,所以他觉得妻子就此提出离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问梅明的想法对吗?
律师建议:
梅明在网上的这种行为,虽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但对李娟的感情伤害很大,事实上已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梅明所为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赌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丁某与汤某于三年前结婚后不久,丁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赌债2万余元。汤某在屡劝无效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丁某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时,丁某认为这2万余元赌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汤某则认为,赌债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不愿承担。赌债是否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律师建议: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上文案例中,赌债是丁某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丁某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丁某不愿归还赌债,汤某完全可以不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