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与学者的使命
2005-04-29陈彦晶
陈彦晶
物权法作用有二:一为定分止争;一为物尽其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有一部相应的物权法来保护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然而,构建物权法这座大厦并非一日之功,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重大疑难问题需要慎重对待。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崔建远教授主编的《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便是在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本书的几位作者曾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座谈会,并对2002年以来多个版本的物权法草案发表意见,深知我国物权立法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他们基于自身的使命感,将其综合整理并加以分析,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探究法律义理的窗口。
本书没有对物权立法中所涉及的每个理论问题都做探讨,而是有针对性地特别选取了长期困扰我国物权立法的13个重大疑难理论问题。从内容上和结构上看,这些问题被分为物权宏观性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制度的取舍论证两部分。
对物权宏观性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出发,论证我国民法中并不存在物权行为理论,而且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也不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第二,对物权客体一律具有特定性的传统模式进行反思,认为应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方式,不再严格要求每种物权的客体都具有特定性;第三,通过对物权立法模式的比较法考察和历史考察,指出我国物权立法应当以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的一般模式。
典权、居住权、优先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以及准物权等具体权利是否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不动产登记是否应予以调整或重构,一并是物权立法过程中争议颇多的问题,本书以这些制度独立为章,分别考察了它们所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现状,并设计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为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思路。
本书以立法论为研究视角,以社会生活为基点,将深奥的物权理论溶入现实实践中,为物权立法提供基础准备,为未来社会发展勾画蓝图。
另外,几位作者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和社会实践状况,在物权行为理论、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地役权、优先权等诸多制度的理解和构建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本书对物权理论的研究透彻、通灵,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它完美无暇。从形式上看,各章基本上以名词性词组来定其标题,如“我国物权立法与物权行为理论”、“所有权保留及其借鉴意义”、“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思考”等,而第4章“典权制度应予放弃”则在语法上略显突兀,因而,若能形成体系化、统一化的标题,则本书在形式上更为和谐。
这样一本书,值得忽略几近吹毛求疵的批评,而深深感怀于几位作者的拳拳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