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差距挑战和谐社会
2005-04-29黄蕙
黄 蕙
很少有哪一个国家不存在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但我国的上述差距是如此之大,且还在扩大之中,这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之一大根本性障碍。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蓝图中,我国仍在扩大的三大差距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有识之士指出,如果不将日渐拉大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谋求差距缩小的“拐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的宏伟目标将很难实现。
相距遥远的城市与乡村
日渐拉大的城乡差距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上。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农民收入增长进入低谷期,据统计,1997至2003年7年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加695.9元,不到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5;年均增长速度不到城镇居民的一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由80年代中期的1.8∶1,90年代中后期的2.5∶1,扩大到2003年的3.2∶1。再加上,一方面城市居民在住房、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教育等方面享有国家的补贴;另一方面按照现行统计口径,农民家庭收入包括要交纳的税费,以及用作生产资料的投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
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在农村更为突出。以教育为例,教育资源在城乡间的分布极不平衡。在城市,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的比例分别是农村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又如医疗卫生,占全国70%的农村人口只占有不足20%的国家医疗卫生投入。
城乡差距过大使人们担心我国的发展会步一些拉美国家之后尘熂匆蛭社会结构呈“哑铃型”,而在现代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出现停滞。目前,我国正处于这样一个关口:如果能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大规模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并通过深化改革把农村经济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轨道,就可以实现中国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步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
城乡差距也表现在城市化进程的滞后。从历史进程看,我国过去长期存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城乡分割的政策,其直接弊病就是导致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1949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是10%,到1957年提高到18%左右,是相当快的。但是从1957年到1978年,农业在经济当中的比重从40%降到28%,降低了12.2个百分点,但是城市化水平只提高2.5%。2000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是37%左右,大体上相当于英国1850年的水平,低于美国1910年41%的水平,相当于日本的1950年。简单地说,从城市化而言,中国比日本滞后50年,比美国滞后100年,比英国滞后150年。
2003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为40.5%,按最保守的估计,到2020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将会达到55%。届时农业劳动力将会从现在占全部劳动力的50%下降到30%。
专家指出,当前,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存在几大矛盾。首先是城市建设“空心化”,不以扩大就业为前提,缺乏支持产业。这将会带来某些发展中国家已出现的畸形城市化、将农村贫困转变为城市贫困的严重社会问题。
其次,城市化还缺乏制度创新。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例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乃至义务教育,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和生存条件。目前有上亿流动农民,连同随其流动的子女,占全国总人口的10%左右,相当于一个大国人口的数量。城市管理要充分考虑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带来的新问题。拿义务教育来说,全国流动儿童有将近2000万人,8岁~14岁的流动儿童未上学比例占15%以上。就学的条件也很差,辍学现象严重。在失学的12岁~14岁儿童中,60%已经开始工作。如果城市不能“敞开胸怀”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将会在城市中造成一种新的“二元”化,这将蕴藏着严重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同时,城市人口的增长明显慢于城市规模的扩张。这是由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卫生医疗、教育,以及城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压力。地方政府更乐于享受土地收益而不愿承担人口增加带来的负担。
第三个重要问题是保护好农民的土地及权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个很长过程,为了积极而又稳妥地实现这种转变,避免或者减轻大规模社会变迁可能发生的混乱和震荡,必须解决好农民土地问题,防止大量失地农民沦为游离于正常社会生存状态之外的无业流民。即使进城务工或者转入非农产业,只要还没有稳定职业并且在外定居,土地仍然是农民最终的退路和保障。
东中西部三个梯度
目前,西部的10省市区加上内蒙古、广西两区,国土面积占全国71.3%,人口占28.6%,但GDP占不到18%。而经济发达的广东、江苏、上海、山东和浙江五省市的GDP就占全国总量的45%左右。
若以工业化的阶段性特征来标示中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差异,很容易发现东中西三大区域存在着明显的梯度经济发展特征。东部的上海、北京经济发达,2001年的人均GDP已分别达到28444和20576元,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后期;而河南、湖南省等作为典型中部地区,2001年人均GDP分别为6039和5903元,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西部地区的欠发达的甘肃、贵州省2001年人均GDP仅分别为4165和2856元,刚刚进入工业化的起飞阶段。
专家指出,如果差距过大,一个可能的结果是使区域之间要素流动存在严重障碍。在我国,地区保护、封锁现象依然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存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任重而道远。这种状况与区域差距加大直接相关。由此可看出,不能把区域差距拉大简单地看成市场起作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恰恰是市场不能充分起作用的结果。
区域发展差距过大还会在国家安全、民族团结、领土完整等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随着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全国范围内的产业转移速度将有所加快,新的产业分工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东部向中西部的产业转移在近期将主要集中在原材料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和部分高耗能产业上。伴随这一趋势,应当警惕一些技术落后,高污染,低效益的淘汰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以避免不必要的环境和生态代价。同时,应使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过程中一些重大项目的建设很好地与当地老百姓的富裕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中西部地区的后发优势,以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转型期阵痛
不安全感、不稳定感、不确定感和对贪官、庸官的不满,其根源是社会转型期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这也与民众对现行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基层官员管理社会的工作和表达自己愿望、要求的渠道不畅存有看法。
我国的改革避免了“推倒重来”的混乱,但由于改革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层面推进的时间、深度和广度等不尽相同,造成了目前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民众的社会态度也必然显现出不平衡性和复杂性。尤其近年,社会变迁速度加快,结构重组释放出巨大压力,再加上固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改革带来的利益分化特别是贫富分化日益加剧,致使一些社会弱势群体难以承受,从而引发出不同程度的社会震荡。
就利益分配机制而言,富人对其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落差有不满,对政治利益有所要求;穷人则渴望平衡一些经济利益分配政策。
从城乡差距看,中国农民为中国的财富积累付出了巨大代价,但自身却分得的改革红利较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3.2∶1。
从区域差距看,中国资源富饶的不发达地区曾源源不断地向发达地区输去资源,而积累了发展能力的发达地区却没有给予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中国的区域差距日趋扩大。
贫富差距也有扩大之势。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城市处崔如春介绍,2003年,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和最低收入组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7472元和3295元。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5.3∶1。下岗失业、城市低保群体的生活状况让人忧虑。
从事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基层政府官员成为矛盾焦点。由于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到位,基层政府习惯于代替民众抉择,如果因此伤害了民众的利益,那么就可能把矛盾集中到自己身上,让百姓对基层政府失去信任。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平时漠视百姓疾苦,对大家反映的问题采取拖拉、推诿甚至回避的态度,直至小的矛盾和问题发展到难以收拾的局面才匆忙向上请示、汇报、着手解决,基层政府因此很难取得群众的信任和理解。
另一个突出原因是,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太少。介于政府和个体之间的组织太少,它们要么不能真正代表各群体的利益,要么发出的声音很微弱,个体因此很难找到一个群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正是因为缺乏与政府、其他利益团体进行谈判、协商和博弈,个体觉得利益受损,而且难以抒发不满,因此就会采取上访等方式发泄情绪。
引导健康的社会心态
引导社会心态向健康的方向发展,要从制定社会政策、转变执政方式和规范群众维权等方面入手。
“在社会转轨的过程中,若不利用利益的调节杠杆,抚慰民众情绪,营造和谐氛围,就可能出现社会结构性失衡。因此,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上,要力争建立起一套社会各阶层分担社会转型成本、分享改革与发展成果的成熟机制。一方面要对利益受损的、被伤害的群体进行一定的补偿;另一方面,争取不再制造新的利益受损、被伤害的群体。”单光鼐说。
在补偿利益受损群体方面,政府要继续在就业、医疗和教育等宏观政策方面予以倾斜。近年来,政府从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增产、取消农业税、建立健全卫生体系、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振兴东北、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促进城镇就业和下岗再就业等多方面施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待巩固和扩大成果。我们必须要积极筹备:怎样准确测算受损群体的利益,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必要的补偿;如何使低保扩大覆盖面积、提高保障水平;怎样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如何尽可能地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维护好人们的健康大堤;怎样增强贫困地区的教育力量,最大限度地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疏通向上流动的通道等。
疏解社会心态还要求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杨凤春副教授认为,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在工作内容上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定,用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用市场行为取代政府行为;在工作方式上则要由真心关心百姓疾苦,倾听底层声音,协调各方利益,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此外,还要尝试规范群众的维权要求,既加强法制教育,又注意释放不满情绪,让群众的合理要求有机会表达,有渠道申诉。首先,要继续加大普法工作的力度。其次,应该大力培育介于政府与个体之间的组织,让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健康发育、合法活动,使社会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有序化,从而可能通过反复的谈判、协商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最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疏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渠道,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把群体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