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贫富差距 社会利益协调的首要任务
2005-04-29洪大用
洪大用
利益协调应该避免的几个误区
目前,人们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利益协调问题,但有些观点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换句话说,我们在讨论利益协调问题时,应当注意避免陷入若干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利益协调不等于承认所有利益要求的正当性。社会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协调各种利益时,承认利益差别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等于承认各种相互差别的利益都具有正当性,利益协调并不意味着尊重和保护所有的利益要求。相反,利益协调有时候不能回避利益冲突和利益斗争,不能回避对一些不正当的利益要求加以限制和剥夺。比如,对于各类腐败分子、各类犯罪分子的利益要求就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对于其他各种违背社会公正的利益要求,对于有害社会健康和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要求,对于违背国家安全的利益要求等,也应认真识别并加以限制和打击。
其次,利益协调不等于协调经济利益。利益的含义其实就是好处。不同的人对于什么是好处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大体上,利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等。因此,利益绝对不只是指经济利益,而是有着多种含义的概念。目前很多人讨论利益协调问题时,往往把利益直接等同于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这是很不全面的。我们可以说,协调经济利益是当前利益协调的核心和重点,但是,利益协调在本质上还包括了协调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事实上,在协调经济利益时,往往回避不了对其他方面利益的协调问题,没有其他方面的利益协调,也很难实现真正的经济利益协调。比如说,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就无法有效地表达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
再次,利益协调不等于加强政府的再分配。很多人在谈到利益协调时,非常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再分配职能,甚至在利益协调与加强政府再分配之间划等号。鉴于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过大,在救急或治标的意义上讲,强调政府对于贫困者的直接救助是有价值的。但是,把利益协调等同于加强政府再分配,仍有明显的片面性。目前,造成社会分配严重失调、贫富差距过大的原因,既有再分配方面政府职能不足的一面,更有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初次分配不公平的一面。比如,由于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和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务缺乏,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在竞争起点上的公平,使一些社会成员无法公平地通过市场机制获得自己的利益。毫无疑问,政府在促进公平分配方面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政府并不是惟一的作用主体,实践表明,发展和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培育社会自身的力量,也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利益协调还应着眼于培育政府之外的协调主体。
最后,利益协调不等于仅仅协调当代人的利益。在讲利益协调问题时,多数人谈的是协调当代人的利益,但利益协调决不只是协调当代人之间的利益,而应包含对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协调,或者说应当注意协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我们强调通过发展来满足当代人需求,缓和当代社会矛盾时,在我们制定社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协调当代人的利益关系时,一定要秉承科学发展观,关注可持续性问题,不能因为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使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受到损害,应注意让后代人保持竞争的活力。需要指出的是,后代人在当代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是很弱的,甚至是没有的,在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时,应侧重强调当代人的自觉和责任,侧重于约束当代人的利益要求,侧重于具有长期效力的法制建设。
利益协调关键在于建构共同利益基础
从本质上讲,利益协调不是厚此薄彼,而是要双赢互利,要着眼于增进共同利益。要有效实现利益协调,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通过适当的机制,发现和建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不断强化这种共同利益。在很多情况下,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有可能难以自觉意识到共同利益之所在。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机制来“建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完善共同利益的建构机制有时比共同利益本身还重要,甚至可以说,完善的共同利益建构机制就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在一个具体的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又通常表现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在协调社会利益时,应高度重视调查研究,了解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以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础,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当前我国深化改革、协调社会利益的一个基本原则应是调整那种损害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和利益获取机制,建立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的更加公正合理的利益格局和利益获取机制。利益协调决不能导致或强化大多数社会成员承受发展的代价,而仅让少数人享受发展的好处。
大体上,建构共同利益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第一,利益保障机制,即社会应有适当的制度安排,尊重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异,保障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避免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受到不适当的侵害。毫无疑问,讲共同利益,应该内在地包含着承认个体利益的正当性。第二,利益表达机制,即在承认个体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正常的渠道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成员彼此知道利益要求的差异性和共同性。需要指出的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特别要注意确保社会成员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机会,尤其是要确保弱势人群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机会,因为他们的声音容易被强势群体的声音所遮掩或覆盖。此外,应努力使利益表达理性化、制度化,避免利益表达的冲突和无序。第三,利益协商机制,即在利益要求充分表达并被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利益各方平等、公正、公开、有效的协商,找出符合各方利益的共同利益之所在。事实上,很多共同利益是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科学合理的协商机制是建构共同利益的非常重要的环节。第四,法制化机制,即通过有效的法制手段确保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得到尊重和实现,以促进社会和谐。第五,宣传教育机制,即通过必要的宣传教育手段,使所有社会成员对于其共同利益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能自觉地在此基础上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矛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