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信箱
2005-04-29
子女赡养父母,是不是要平均分担
我家在农村,有两儿二女,丈夫早年病逝,两个儿子已分家独立生活,女儿都已出嫁。在与子女分家时,我将房屋及大部分财物分给了两个儿子,却没有分给两个女儿。同时,我还与两个儿子约定由他们履行赡养我的义务,而没有要求两个女儿承担。后因我改嫁的问题,子女们与我产生了矛盾,他们对我的生活起居不再关心。我多次找他们理论,均无济于事。为此,我想将两个儿子起诉至法院。考虑到两个女儿在分家时没有分得财产,况且她们的生活比较困难,因此我只要求两个儿子为我提供住房、医药费和赡养费,不要求两个女儿提供。不知这样做是否合适,子女赡养父母是不是一定要平均分担?
郑淑芬
郑淑芬女士: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你的所有子女都应履行赡养义务。如起诉到法院,你放弃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法律不应干涉。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理子女赡养父母所需支出的费用及其他问题上,会作出平均分担、公平承担的处理结果。
不过,考虑到你与子女们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的风俗习惯,法院处理问题时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在与子女分家时,没有将两个女儿纳入受分家人之列,将房屋及其它财物分给了两个儿子,并约定两个儿子如何对你履行赡养义务。假如现在依法让两个女儿与两个儿子履行同样的赡养义务,虽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但却有失公平,还可能引发新的纷争。如你的两个儿子对你只要求他俩履行赡养义务持不同态度,法院可能会考虑在费用承担上,女儿适当少于儿子;在住房上,女儿不承担提供你的住房的义务。
工厂能否以"早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我与梁某同在一家工厂打工,相识相知后,我们于2004年9月领取了结婚证,并请了一个月的事假回老家贵州度蜜月。当我们高高兴兴从老家返回上班时,谁知竟得到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说我们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7周岁,女职工不得早于25周岁"的规定,据此以"早婚"为由要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我丈夫据理力争,说我们男25岁,女24岁才结婚,已经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同时也符合国家的晚婚政策。但公司说国有国法,公司有公司的规定。就这样,我和丈夫被解聘了。为此我们想不通,公司的规定合法吗?
刘淑娟
刘淑娟女士: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定婚龄。根据该规定,公民的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即可以结婚。虽然《婚姻法》同时有“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公司关于"男职工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7周岁,女职工不得早于25周岁"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的规定,是无效的。公司以违反该规定为由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何分割
3年前,丈夫吴某以个人名义用夫妻财产投资与4人合伙经营企业,在合伙企业中我丈夫占20%的份额。企业经营有方,三年来处于盈利状态。可是丈夫长期对我隐瞒经济收入,除了支付每月的家庭支出外,不向我提及任何财产情况。后来,我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伤心之余非常失望,遂提出离婚,要求对所有的夫妻财产包括丈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一人一半。吴某强烈反对分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还说哪怕打官司也不给。请问,我能否分割那笔财产份额,如何分割?
陈莹
陈莹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你丈夫以个人名义用夫妻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企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份额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对你丈夫以个人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解除了收养关系,养父母还能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在李晓义7岁的时候,我们夫妻将他收为养子,悉心把他抚养成人,然而,在他成亲后的第二天起,他的妻子经常与我们吵架,有两次我老伴还被她气得生病住院。为有个宁静的生活环境,我们与李晓义解除了收养关系。多年过去了,我们夫妻都已70多岁,身体也越来越差,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又没有子女,日子过得非常艰难。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去找李晓义,要求他按月给付一些生活费用。但是,李晓义夫妻却说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解除了收养关系,养父母还能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李伟林
李伟林先生:
你们与李晓义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李晓义仍应给付你们一定的生活费用。
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从你的来信中可知,李晓义是由你们夫妻抚养成人的,如今,你们之所以解除了收养关系,起因是由于你们与李晓义妻子产生了矛盾。目前,你们夫妻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晓义应当给付生活费用。如果李晓义拒不给付,你们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